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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33XB/2024-252322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卫生
发布机构: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 公开日期: 2024-06-05
主办单位: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市政协九届四次会议第160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2024-07-08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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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高祥代表:

您在市政协九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第160号《关于规范医院陪护工作纾解陪护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正如您在提案中提到的,随着老龄化和少子化社会的加剧、医保政策覆盖面的持续扩大、群众健康意识的不断增强,医疗机构老年患者占比持续提高,老年患者对医疗陪护服务需求急剧增长。近年来,我国护工行业发展迅速,但仍存在人员结构欠合理、劳动保障滞后、专业技能缺乏等诸多问题。我委积极鼓励各级医疗机构加强与家政服务机构的对接,支持医疗机构同家政服务机构对护工实行双重管理,充分发挥医疗机构的职业优势,有效提升护工人员整体护理水平。

您在提案中提出的几点建议,为我们进一步解决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工作思路,我委及市级相关部门均高度重视,下一步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推进:

一、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患者生活照护服务管理

2023年11月24日,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家政服务条例》,于2024年7月起实施,并明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护工服务的监督管理。同时,我委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健委等多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于2024年1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医疗机构患者生活照护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护工服务的管理要求。

二、强化医疗机构对生活照护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

当前,医疗机构患者生活照护服务以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为主,《浙江省家政服务条例》中也明确,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服务质量招标的方式确定进驻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生活照护服务的家政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招标应当以机构规模、指派护工的职业技能等级和信用记录、患者和护士的评价记录、价格收费等因素作为评标主要事项,不得向家政服务机构收取进场费。

以向第三方机构购买服务为主要形式提供患者生活照护服务的医疗机构,我委已明确要求其进一步健全管理体系,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第三方机构资质、护工资质、资信情况、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的审核,按照规范程序,签订服务合同等。同时,医疗机构要督促并指导第三方机构健全相应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并加强对护工统一管理、统一调配和统一服务收费标准,不断规范照护服务行为。

同时,我委也鼓励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试点,探索自办等多种模式,摸索出具有地方特色且可复制推广的医疗陪护服务模式。

三、进一步加强对院内护工日常管理

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对护工的日常管理,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院内提供服务的护工,在提供生活照护服务过程中应服从医院和第三方机构双重管理。医疗机构要与第三方机构对其指派护工的年龄、岗位培训情况以及就餐、休息等事项作出约定,并向患者公开。医疗机构要督促、指导、配合第三方机构定期、不定期对护工开展岗前、岗中培训,加强护工的专科照护培训,提高护工的服务意识、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引导第三方机构支持护工参加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严禁护工代替护士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

四、持续推进优质护理服务

深入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为出院患者或罹患疾病且行动不便的特殊人群提供上门护理服务。今年以来,我市将“互联网+护理”纳入市政府民生实事,已建成标准化“互联网+护理服务”站点80个,培训具备上门居家护理服务资质的护士3000余名,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活动80余场。鼓励三级综合医院开展“无陪护”病房试点。加强患者照护服务管理,进一步提高患者照护服务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今后,我委还将积极与相关部门进一步协商沟通,共同研究具体政策,力争从制度上、政策上推进护工行业的规范化、科学化发展。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支持,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支持,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张瑛瑛

联系电话:85080581         传  真:85080555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5日


信息来源: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