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5248/2024-253461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 公开日期: | 2024-07-10 |
主办单位: | 绍兴市司法局 |
胡波委员:
您在市政协九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第109号提案已收悉,经我局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今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效助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的指导意见》,您关于打造“学法免罚”“认错轻罚”“公益不罚”三大制度、打造最优法治化营商环境2.0版的提案切实把握了当前行政执法工作的发展方向。我局作为全市负责执法协调监督的机构,也一直将上述内容作为推进执法工作的重点。对于您提出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结合工作实际,采纳了您的相关建议,并在具体工作中予以落实。
一、前期工作
(一)关于提案第一点建议。提案关于“研究法律政策,确保三大制度有法可依”的建议非常有必要。“学法免罚”“认错轻罚”“公益不罚”三大制度的推广,必须要以研究法律法规以及顶层政策文件为支撑。我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时,也对上述制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实践。如《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自愿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在推广实施三大制度的过程中,我局将深入研究法律政策,确保有法可依。
(二)关于提案第二点建议。一是关于“学法免罚”制度。“学法免罚”制度前期已在公安交通领域作了较广范围的探索,行政相对人直接通过“交管12123”应用即可实现“学法免罚”操作。同时,市生态环境领域也以“环保e企管”为载体,积极探索学法积分抵扣罚款,目前全市企业累积学法积分7.5万分,学法积分抵扣罚款9件,抵扣罚款12.6万元。二是关于“公益减罚”制度。2023年,市府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依据《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拟作出罚款处罚的,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环节,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经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参加、完成认定,可以根据相应裁量基准规定,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该文件作为《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配套文件,推动了“公益减罚”相关规定的贯彻落实。三是关于“认错轻罚”制度。目前,行政处罚领域关于“认错轻罚”制度的法律、法规依据尚不健全,在全市范围内广泛推行的法律基础尚不牢固。因此,现阶段由部分重点领域在小范围内依法探索较为稳妥。
(三)关于提案第三点建议。一是实施清单化管理。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一单位一清单”集中公示,市县乡三级行政执法单位全面公布包含免罚、公益减罚等事项的裁量权基准清单。同时,根据“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相关工作要求,配套建立和健全基准动态调整机制,优化各类行政裁量权基准。今年《绍兴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施行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建设局对该法设置的8个处罚事项制定配套裁量权基准,并动态更新本单位裁量权基准情况。二是实施行政处罚三书同达。今年,我局与市交通运输局在全市交通运输系统中试点推行“三书同达”制度,向违法企业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一并向违法企业提供《合规建议书》和《信用修复告知书》。同时,起草了《绍兴市涉企行政处罚“三书同达”制度(征求意见稿)》,拟在全市推行“三书同达”制度。三是妥善量化减轻罚款标准。在执法监督和案卷评查工作中,严格按照“从轻处罚可以轻至法定最低罚款标准,但减轻处罚则可以减至法定最低罚款标准以下”的标准监督部门案件的办理。同时,在《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省政府规章)修订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我局已正式将您关于“依法确定减轻处罚的最低限度,防止出现‘认错轻罚’等于‘认错不罚’等现象”的建议反馈草案起草部门。
(四)关于提案第四点建议。一是试点推行经济影响评价制度。6月,我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探索实施涉案主体经济影响评估机制,对作出罚款数额较大的行政处罚(其中个人罚款1万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10万元以上),经涉案主体申请应当对涉案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二是依法实施“公益减罚”制度。根据《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市政府相关要求,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综合执法局均出台了裁量权基准相关制度,明确了“公益减罚”的具体内容。如市公安局于2023年印发了《绍兴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规定开展广场舞、露天演唱等户外活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的组织者,自愿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并认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三是部分领域探索“学法免罚”。正如前文所述,公安交通和生态环境等领域已开展了“学法免罚”的相关探索。同时,我局也鼓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依法积极探索“学法免罚”制度。
(五)关于提案最后一点建议。6月5日,市委依法治市办印发了《关于构建行政执法领域“过罚相当”长效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围绕“小过重罚”、过度执法等问题,在全省率先推出长效机制,推动行政执法领域“过罚相当”,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该文件在制定过程中吸收了您关于“认错轻罚”的意见建议,并出台多项举措,细化了实施流程。一是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调整适用。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一单位一清单”集中公示,实施轻微免罚告知承诺制,制发免罚轻罚清单,总结推广“首违不罚+公益减罚+轻微速罚”。行政执法机关适用本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上述调整适用情况同步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以便打通市县信息壁垒,从执法源头进行把控。二是明晰“过罚相当”适用准则。执法机关所确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过”—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尽量避免类案不同罚。单独适用单行法难以体现过罚相当原则的,应当统筹考虑法律的体系协调。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可以不予或者从轻、减轻、免予处罚情形,适用行政处罚法作出处理,避免机械执法。严格遵循并积极运用“比例原则”“适当性原则”等行政法基本原则,兼顾执法目的和权利保障的平衡,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三是建立疑难案件论证容错机制。行政相对人对处罚裁量提出明确异议,或者执法人员认为适用现行规定存在“小过重罚”情形的,应当在提交法制审核时予以说明。法制机构经审查,对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处罚幅度选择等适用存疑或者有重大分歧的,应当组织行政法专家、法律顾问进行论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案件的裁量焦点问题,经执法机关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审核认为确有必要的,提交执法协调小组会议讨论并形成倾向性意见。坚持包容审慎原则,健全案件论证容错免责机制,为执法人员营造“能动执法”的良好氛围。
二、下步打算
(一)不断完善裁量权基准清单。今年,我局将加强监督各地、各行政执法单位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等原则情况,重点监督制定完善市级立法新设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规范实施行政裁量权基准以及制定、优化和实施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和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四张清单”等情况;确保市级立法新设行政处罚事项在相关法规、规章出台后6个月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流程完成相关裁量权基准制定。
(二)分类推进三大制度的实施。“学法免罚”“公益不罚”两项制度在我市已经有部分探索,我局将结合工作实际在更多领域、更多地区进行推广,争取更好实现优化营商环境的效果。对于“认错轻罚”制度,我局正加速推进构建行政执法领域“过罚相当”长效机制,确保执法机关所确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过错”即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尽量避免类案不同罚。
(三)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效。省政府办公厅今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效助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的指导意见》文件,与您提出的优化营商环境相关举措精神高度一致。今年,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要求积极做好健全综合监管制度、加强行政指导、丰富执法监管方式、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协同推进整改帮扶、加大执法协调监督力度、强化执法互动合作、推进执法与立法司法守法联动等方面具体工作,推进规范涉企检查、行政指导帮扶、实施“三书同达”、涉企行政执法案件“全链条”经济影响评估制度等优化营商环境执法监管方式的创新落实。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马宗宇;电话:85337201。
绍兴市司法局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