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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600004603218/2024-253781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医保
发布机构: 市医保局 公开日期: 2024-05-30
主办单位: 市医保局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95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2024-09-10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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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建军代表:

您在市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第295号建议《关于将心理咨询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收到建议后,我局非常重视,召集相关处室进行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心理咨询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问题。按照我市医保政策规定,患者患身心疾病去相关医院门诊或住院,只要筛查、诊断和治疗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可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其他心理方面筛查、诊断和治疗,可由历年个账按规定支付。目前,心理咨询未纳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因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制定权限在省医保局,今后我局将积极向省局建议,将治疗必须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将根据目录的调整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关于制定合理透明的心理咨询收费价格和执行标准的问题。绍兴市的心理咨询收费标准从2020年12月31日起调整为45元/次(原价为33元/次),目前收费标准与省级医院一样。今年3月,国家医保局确定内蒙古、浙江、四川3个省份进行全省统一的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践形成可在全国复制推广的改革经验,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未来可期。

再次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支持!

联 系 人:规划和医药管理处 王伟红

联系电话:89115809;传真:89115875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30日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