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014T/2025-000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 | 公开日期: | 2025-02-1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字号: | 绍政办发〔2025〕3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01-2025-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4151”计划专项政策》《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4151”计划专项政策等六个政策的通知》(绍政办发〔2024〕4号)同时废止。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10日
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4151”计划专项政策
一、促进先进制造业壮群强链
(一)巩固提升优势产业。加快印染化工产业跨区域集聚提升,具体参见《绍兴市区印染化工电镀产业改造提升实施方案》《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印染产业改造提升工作的补充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化工产业改造提升工作的补充意见》等政策。建立市区化工产业集聚提升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化工集聚提升项目建设。对当年新增列入工信部印染化工(化学纤维)企业规范名单的,奖励50万元。
(二)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具体参见集成电路产业专项政策。做强做大数字经济核心企业,对当年首次列入国家电子信息百强企业、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的,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加快软件产业发展,对通过软件企业评估且纳入省经济和信息化数据服务平台的软件企业,按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标准给予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租赁办公用房的软件企业,按照月租金不超过单价10元/平方米、每年不超过6万元、前5年每年不超过年租金总额100%、后3年每年不超过年租金总额50%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以“先交后补”形式兑现,具体额度和标准由各地决定;鼓励软件企业标准化建设,软件企业首次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评估(CSMM)、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等认证的,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软件企业当年列入省级以上产品主数据标准(CPMS)优秀创新应用案例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软件企业当年参与细分行业产品主数据标准(CPMS)制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软件名园创建,新认定为中国软件名园的,一次性奖励园区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产业基金作用,对初创软件项目和重大软件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具体参见生物医药产业专项政策。
(三)加快布局未来产业。鼓励各地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结合产业导向和地方特色,加大未来产业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氢能等新能源产业发展,对氢能产业项目,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在享受本政策“鼓励加大制造业项目投资”条款基础上,再按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单个项目额外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对当年列入省级未来产业先导区和“新星”产业集群区域所属行业项目的,享受本政策“鼓励加大制造业项目投资”条款基础上,再按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单个项目额外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四)支持历史经典产业传承振兴。推动黄酒产业做优做强,具体参见《绍兴黄酒产业发展振兴若干政策》。支持珍珠产业转型升级,具体参见《关于进一步完善珍珠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的补充意见》。加大历史经典产业企业内生项目建设、原料基地建设、开发文化展示用地、创新技术研发、文化宣传、人才引育等支持力度。鼓励开展中药、酱等历史经典产业相关原料种植,并给予专项奖补。优先推荐申报工业、科技、文旅等创新项目,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非遗项目。对新增认定为市级、省级历史经典产业传承创新工作室的,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对参加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工艺美术精品展的,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分别补助100%、80%、60%展位费;对当年获得市级及以上工艺美术精品展评选或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分级分类奖补,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五)鼓励深化军工合作。具体政策详询市经信局、市国动办。
(六)支持产业链上下游融通发展。对当年新增认定为省级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牵头企业的,奖励50万元。对牵头举办省级“十链百场万企”活动的企业(协会),且组织100家企业(含)以上参加的,每场活动补助25万元;举办市级“十链百场万企”活动的企业(协会),且组织50家企业(含)以上参加的,每场活动补助15万元。
(七)支持开发区(园区)治理现代化。鼓励创建“专精特新”产业园,对入选省级试点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创建数字化示范园区,对当年列入市级年度计划并完成项目建设的,按软硬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园区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市级、省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的,每个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50万元,同一园区省、市同年认定的,就高奖励。对当年新增认定为省级小微企业园的,奖励10万元;获三、四、五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奖励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对当年晋级星级的小微企业园,实施晋级差额奖励;当年新增认定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奖励园区100万元。
二、支持制造业扩大有效投资
(八)鼓励加大制造业项目投资。对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投入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奖励。对列入市重点工业项目计划和市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重点项目计划的,在6%的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市重点工业项目计划中列入省级“415X”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核心区、协同区区域所属行业项目的,在6%的基础上增加4个百分点;列入省重大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省市县长项目、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的制造业项目和数字化、低碳化改造项目,在6%的基础上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设备投资额可将工控软件及信息系统购置费用纳入计算。单个项目当年设备投入奖励不超过1500万元。制造业内生项目设备投资补助,按各地内生项目政策执行。
(九)鼓励项目提前开工投产。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独立供地重大制造业项目,比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履约监管合同约定期限提前180天(含)以上开工的,奖励20万元;提前90天(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比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履约监管合同约定期限提前180天(含)以上建成投产的,奖励40万元;提前90天(含)以上的,奖励20万元。
(十)鼓励企业设备更新。为鼓励全市工业企业积极开展工业设备更新,对于获得国家工业领域“两新”超长期国债的项目,按国家实际补助资金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叠加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创A、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治理、环保设备更新升级、高污染锅炉(窑炉)淘汰更新以及老旧移动源淘汰更新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支持各地结合污染结构和产业特征,加大对印染(含纺织后整理)、化工、涂装等行业整治提升、监测监控等资金支持力度。保障大气污染有奖举报资金。
三、支持制造业企业“长高长壮”
(十一)支持企业壮强领航。制造业领域当年新增列入“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的,按类型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独立核算单体制造业企业(或以集团汇总统计且在当地的制造业营收占比不低于50%的企业)按当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500亿元的标准分档奖励,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亿元以上的企业,营业收入每增加100亿元,再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具体额度由各地决定。当年新增列入国家级制造业“领航企业”、省级“雄鹰企业”的,分别奖励200万元和100万元。支持“链主”企业发展,当年新增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链主”企业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支持“链主”企业建设配套产业园,各地依法依规给予要素保障。支持民营经济总部企业壮大,新增列入省级民营经济总部领军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十二)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当年新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奖励200万元;当年列入省级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的,奖励20万元。当年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奖励1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隐形冠军”企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扶持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当年新达到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各地根据实际给予奖励。营造创业创新氛围,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获得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项目国家、省同时获奖的,就高奖励;获得市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支持企业管理对标提升,当年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的,奖励50万元;当年认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三)支持企业家发展提升。贯彻《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落实民营企业平等准入系列措施,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优质营商环境。积极推荐优秀企业家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参评劳模先进等荣誉。每年新增一定经费,专项用于企业家培训、学习考察等。
四、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
(十四)加强创新主体建设。促进制造业创新平台能级提升,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具体参见《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支持企业建设创新中心,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产业创新中心的,分别奖励500万元、100万元;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产业技术联盟依托单位,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
(十五)支持企业创新成果转化。对当年认定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当年通过评价(验收)的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2万元。大力支持“三首”创新应用:当年新增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整机设备(成套装备)、新材料首批次产品或首版次软件的,在享受省级奖励基础上,鼓励各地根据实际给予奖励;当年新增认定为市级首台(套)整机设备(成套设备)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当年新增认定为国际、国内、省级、市级首台(套)关键零部件的,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10万元。
(十六)支持制造业人才引进发展。大力引进培养先进制造业领域顶尖人才、海外人才、青年人才、卓越工程师、高技能人才,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四链”融合发展,具体参见《关于加快建设新时代“名士之乡”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
五、促进制造方式转型
(十七)支持制造业企业数转智改。当年在信息化软硬件、5G网络、“上云”和信息技术开发等投入达到3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按不超过其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50万元;当年新列入省级5G全连接工厂的企业,按车间级、工厂级,分别奖励15万元、50万元,新列入市级的,按车间级、工厂级,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当年新增认定为省级未来工厂、省级智能工厂、市级智能工厂、省级数字化车间、市级数字化车间的,分别奖励5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入选省级未来工厂试点企业的,自入选试点起至被认定未来工厂2年内,各地根据实际予以支持。支持数字化服务专业化,对当年新认定为省级、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20万元;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或工业软件优秀产品的,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当年新列入省级重点工业信息工程服务机构(省级数字化服务商)的,奖励30万元。
(十八)支持制造业企业上云用数赋智。当年新列入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省级大数据示范企业(项目)的,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当年新列入市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首次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国家标准贯标2级、3级、4级及以上认证并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智能工厂(5G工厂、工业互联网平台、云上企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当年新列入省级首席数据官试点的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首次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试点),AAA级及以上的奖励不超过30万元,AA级(单元级)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当年新列入国家级、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项目),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万元;当年新列入工信部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当年新列入省级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九)支持数据价值化和数据产业发展。支持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对获得国家级数据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万元、6万元、4万元,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同一项目同时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奖的,就高奖励;在获奖项目基础上进行产业孵化,孵化项目营业收入超100万元的,再奖励5万元。鼓励政企合作,对企业主导的数据领域社会类政企合作(不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取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试点或荣誉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支持数据产业发展,基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场景开发的数据产品在各数据交易所上架成功交易并被评为市级优秀的,每个奖励1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数据产业园,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二十)支持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当年新列入市级“循环经济‘850’工程建设计划”示范项目并验收通过的,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低碳企业(工厂、产品、园区、供应链、绿色设计示范等)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当年新认定为省级节水型企业的,奖励10万元;当年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奖励5万元;当年经验收合格的省级自愿性清洁生产企业,奖励5万元。当年新认定为省级、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的,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加快落后产能淘汰,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升级或核减生产能力淘汰落后设备并列入市级及以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经验收通过,按淘汰设备资产净值的8%给予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二十一)支持先进制造与现代服务深度融合。鼓励发展工业设计,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当年获得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大赛奖项(如红点奖、IF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奖、红星奖、国家优秀工业设计奖、G-mark奖、IDEA、金顶奖、金剪刀奖、国际A级设计大赛奖、台湾金点设计奖、好设计等)的企业(个人),奖励5万元。深化制造业服务体系支撑,市级财政每年列支200万元,以购买服务方式扶持市级涉企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各地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万元,扶持属地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推动行业协会能力建设,经业务主管部门年度考核优秀的市级工业行业协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十二)促进企业安全发展。推动企业加快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应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激励机制,高危行业要应保尽保,全员足额投保,鼓励其他行业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企业优先参加各类安全生产评先评优活动。各保险机构要按规定和合同约定投入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建立管理台账,健全服务机构考核评价机制,保质保量做好技术服务。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完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机制,积极利用网络安全保险工具,转移、防范网络安全风险。
六、促进质量品牌提升
(二十三)支持企业全面提升质量水平。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150万元、100万元;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当年获得绍兴市质量管理卓越企业(组织)、创新企业(组织)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质量融资增信工作,当年获得质量贷的企业可按同期一年期的LPR一定比例获得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决定。
(二十四)支持企业加强先进制造品牌建设。当年新获得“浙江制造精品”的企业,奖励20万元。鼓励企业参与中国品牌价值测评,当年新列入中国品牌价值榜的企业,奖励10万元。新增品字标企业(含浙江精品企业,授权除外),每家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首次取得绿色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证书的企业(历年曾取得的除外),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地依据实际制定。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品字标”授权的,每家奖励5万元。对“浙江制造”等高品质认证的企业,按相关规定成功上线“同线同标同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地依据实际制定。
(二十五)支持企业加强先进标准建设。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按类型分档,每项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5万元;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每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的,每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当年主导制订并发布“浙江制造”标准的,每项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当年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在国家奖励基础上,分别配套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省重大标准创新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在省奖励基础上,分别配套奖励30万元、10万元;获得市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牵头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省级分技术委员会)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并给予每年20万元、10万元、5万元工作补助经费。当年获评“浙江标准”的,每项奖励10万元。首次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高级、中级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当年新评定为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畅通国内国际循环
(二十六)支持企业跨区域协同发展。支持企业主动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鼓励“研发总部在沪杭甬、研制基地在绍兴”合作模式,推进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交通(汽车、航空航天等)等重点产业集群产业链区域协同发展,共建环杭州湾产业带。支持我市工业大县与我省山区26县共建产业合作园,支持与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建设产业转移对接合作平台;大力发展智慧物流,支持企业跨区域产业链协作。
(二十七)支持全球精准合作。支持海峡两岸(绍兴)数字经济产业合作,支持发展数字贸易。支持企业全球化布局,支持培育出口品牌、开展境外认证,加强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农产品出口;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建设跨境电商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加快加工贸易发展;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和海外仓发展;实施“绍兴优品甄选”计划,支持企业抱团参加展会、商协会,拓展市场份额,提升品牌影响力,具体参见《推动外贸保稳提质若干政策》。
八、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政策在执行有效期内修订的,按新修订政策为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具体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的制造业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房地产、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六大行业内的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本政策由各地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除本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在保持市级政策资金总量和条款所涉事项不变的情况下,各地可立足本地主导产业,对事项奖励资金进行优化调整,调整平衡方案经市政府同意,调整结果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四)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当年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法人除外),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含县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或同时符合市、县两级政策的,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七)本政策中由市级财政列支部分,由市级实施部门负责制定细则,其他款项由各地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高端化发展
(一)培育壮大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当年度购买全新设备和信息软件投入超过300万元,按实际采购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200万元。工业企业、建筑业企业将其研发设计、技术平台、物流运输、投资服务、信息软件服务、售后服务等非主营业务分离并设立服务业企业的,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研究制定。
(二)深化推进“两业”融合。对当年新评为国家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区域、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不低于100万元、80万元;对当年新评为省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区域、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不低于80万元、50万元。支持“三中心一平台一基地”项目建设,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加强军民融合服务体系建设,市财政每年安排不超过300万元资金以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军民融合综合性服务平台建设。
(三)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探索开展物流仓储项目“标准地”改革,积极采取更加灵活的土地供应方式,切实降低物流仓储用地成本。培育发展物流枢纽经济,列入省级物流枢纽经济区培育名单的,在省级补助基础上配套给予50%资金补助。支持物流企业提档升级,对当年新评为5A、4A、3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物流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5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当年新评为国家级、省级供应链创新试点的企业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推进城乡物流体系健全完善,企业建设城乡集约化配送、公共冷链、现代物流供应链项目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企业开设农副产品连锁冷链物流配送门店的,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研究制定。
(四)推动运输结构优化调整。鼓励“陆改水”“散改集”,对纳入辖区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的内河集装箱,按每标箱不少于100元给予奖励。投资建设(含改扩建)300吨级码头以上的,按泊位(包括散货泊位、集装箱泊位)实际建设投入的10%给予奖励,每个港口不超过200万元。企业(含新开企业)新购置船舶的,按船龄给予奖励,船龄基准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不足1年按1年计,船龄超过10年的不予奖励,其中,新购置500总吨以上内河船舶,按每艘最高不超过40万元给予奖励,新购置10000总吨以上船舶,按每艘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奖励,新购置纯电动力船舶(客船12客位以上、货船300总吨以上),船龄在1年内的,在“两新”政策基础上额外给予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研究制定。
(五)提高检验检测服务能力。鼓励对当年新入驻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新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研究制定。
二、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化发展
(六)推进消费品以旧换新。全力争取消费品以旧换新国家资金。大力推动汽车更新转换、报废更新,新增手机、平板、扫地机器人、吸尘器、空气净化器等纳入以旧换新商品品类。支持住房装修、厨卫改造,推动适老化改造。
(七)提升旅游景区质量。新创建的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奖励200万元。新创建的国家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奖励50万元。景区常态化接待游客的演艺活动全年演出100场以上且每场演出时长40分钟以上的,按成效给予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研究制定。
(八)加快发展研学旅游。依托文化遗产、文博单位、非遗项目、历史经典产业等,培育具有绍兴文化辨识度的引领性研学旅游基(营)地,通过评估、验收的,奖励20万元。鼓励对研学营地积极招徕市外过夜研学游客给予奖励,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具体办法另行制定。鼓励对当年新评(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研学旅游基(营)地、当年新入选绍兴市研学旅游“优质课程”的研学旅游基(营)地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研究制定。
(九)鼓励旅游团队及“年度直通车”。旅行社一次性组织200人以上的大型旅游团队,每班次住宿1夜(含)、2个正餐(含)以上并游览2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补助1.5万元;固定发班二日游及以上的年度直通车,达到25班以上、2000人以上,住宿1夜(含)、2个正餐(含)以上并游览2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鼓励旅行社积极招徕入境游客,按成效给予奖励;以上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具体办法另行制定。鼓励发展过夜旅游,加大“全市游”线路整合力度,对接待境内外过夜游客的旅行社给予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研究制定。
(十)支持旅行社创强、创星、创收。对新评定的全国百强、全省百强旅行社及省品质旅行社给予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旅行社给予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研究制定。
(十一)积极引进培育旅游人才。积极引培旅游人才,鼓励对新获得特、高、中级导游资格、全国导游人员资格和新培育成功国家级、省级金牌导游的给予奖励,对在旅游企业工作满1年,参加文化和旅游部、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举办的旅游行业服务技能比赛、知识比赛的获奖人员给予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研究制定。
(十二)扶持文创旅游商品开发。在国家级、省级文创旅游商品大赛中获金奖的企业或个人,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逐级获奖的,给予差额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研究制定。
(十三)支持住宿餐饮评星、创优、创收。鼓励对新评定的五、四、三星级旅游饭店、国家级“绿色旅游饭店”、省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品质饭店”、省级白金级民宿、金宿级民宿、银宿级民宿(文化、非遗主题民宿)及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星级旅游饭店给予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研究制定。
(十四)大力发展“旅游+”“+旅游”和乡村旅游新业态。鼓励对当年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旅夜间消费聚集区、示范级文旅IP经营主体给予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研究制定。
(十五)推进“百县千碗”工程建设。鼓励对当年新评的省级“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美食街区(小镇)”和“旗舰店”给予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研究制定。
(十六)加大体育产业项目投资与行业主体培育力度。对审计投入500万元以上的体育场馆经营与健身服务类、运动休闲类、产业创新类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对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的主营体育企业、体育社团及体育俱乐部,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体育企业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会展,补助50%展位费。
(十七)推广举办重大体育赛事。对入围20大体育品牌赛事的一类、二类、三类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补助向自主举办体育赛事的民营企业和社会力量适当倾斜。
(十八)提优物业服务品质。被评定为AAA级、AA级信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分别奖励6万元、3万元。被评选为国家级、省级“美好家园”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每个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鼓励对被评选为“红色物业”、“清廉物业”、物业管理优秀小区(大厦)等先进示范典型,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研究制定。
三、加快新兴服务业特色化发展
(十九)培育壮大电子商务市场主体。鼓励对当年网络零售额达到限额规模标准的电商企业给予奖励;鼓励对网络销售农产品的电商企业、直播电商基地(产业园)建设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研究制定。
(二十)推进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当年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优秀案例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研究制定。
(二十一)推动展会规模化发展。展期不少于3天、标准展位数大于300个或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产业展会,按标准展位数或展览面积,分档奖励展会主办方120万元、90万元、70万元、50万元。对“10+2”产业集群有关题材的展会和国际性展会,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研究制定。
(二十二)积极引培知名会展项目和人才。鼓励对会展企业当年度会展营业额达到一定规模的分档分类给予奖励。新获得UFI认证的展会、展会机构及场馆,奖励30万元。场馆企业当年度承办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展会达到5场以上,每增加1场奖励10万元,单个场馆不超过100万元。由会展相关行业商协会或会展企业在境内外开展的公益性会展业宣传推广、招商推介和市场开拓活动,奖励不超过25万元。对会展单位组织中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注册会展经理(CEM)、注册国际会议经理(CIEP)等高端会展人才培训课程并新获得资格认证,按培训费的60%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年度不超过5万元。引进在市外已成功举办3届以上国际性、全国性展会的,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研究制定。
(二十三)加快发展数字广告业。企业或个人原创广告作品新获得戛纳、纽约、伦敦国际广告奖项的,奖励20万元;新获得中国广告“长城奖”“黄河奖”一、二、三等奖项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新获得浙江省“金桂杯”一、二、三等奖项的,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企业承办国家级、省级广告赛事活动,按赛事总经费的6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企业承办市级广告赛事活动,按赛事总经费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二十四)招引集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帮助引进海内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产业园运营主体、服务机构,引进机构运营满1年且营业收入满10万元,按成效给予2000元—10万元奖励。对入驻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服务机构免除房租;未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服务机构,按企业规模、业绩,分档给予2万元/年、1万元/年、6000元/年定额房租补贴,连续补贴3年。
(二十五)积极引培人力资源服务品牌项目。按服务机构营业收入的3%,奖励每年不超过500万元。应邀参加副省级城市、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主办承办的人才智力项目对接活动的服务机构,奖励每个境内展位5000元、每个境外展位3万元。鼓励对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创业创新大赛获奖的项目、人力资源服务和产品创新的重点项目、优秀项目、入选省级领军企业的服务机构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研究制定。
(二十六)激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才引智。为企事业单位引进博士学历人才或年薪30万元以上人才的服务机构,根据人才的学历和薪酬情况,按每人次5000元—2万元,给予每年不超过20万元奖励。为企业引进5人(含)以上职工的服务机构,根据引进的职工人数,按每人次500—800元,给予每年不超过10万元奖励。服务机构组织参会人数100人以上的活动,给予每场2万元基础奖励,再按照参会人员的数量和层次,给予每场不超过10万元绩效奖励。
(二十七)鼓励审计服务业转型升级提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特殊普通合伙制改制的,奖励200万元;完成财政部、证监会证券业务资格备案,并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年报提供审计服务(不包括新三板)的,按次奖励10万元,每家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结业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奖励3万元。对当年新获得省级评定的注册会计师和经后备管理人才培养结业的资产评估师,奖励2万元。
四、支持商贸服务业品牌化发展
(二十八)完善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当年新建或改造的营业面积不少于2500平方米、投资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乡镇商贸综合体,奖励实际运营单位30万元。对新评为省级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的创建主体,奖励30万元。对开设24小时便利店的企业,按每家门店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
(二十九)激活多元消费业态。成功创建“夜间经济示范集聚区”的,奖励创建主体20万元。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在绍兴开设旗舰店、浙江首店的,奖励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知名潮店网红店在我市开设绍兴首店的,奖励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5万元。对成功引进品牌首店(旗舰店)的商业综合体、特色步行街和夜间经济集聚区运营管理单位给予奖励,单个主体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组织开展经属地商务部门备案的大型新品发布、时尚走秀等主题性促消费活动的主办方,按每场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主体当年不超过30万元。
(三十)支撑重点消费平台建设。运营主体新评为国家级、省级高品质步行街的,分别奖励150万元、50万元;新评为省级特色商业街(区)的,奖励30万元;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商场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新评为国家级、省级智慧商店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三十一)引导商贸企业连锁经营和内外贸一体化发展。鼓励对新增直营连锁门店且实现总部汇总结算的商贸流通业企业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80万元。被评为省级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培育企业的,奖励10万元。
五、聚焦服务质效提升专业化发展
(三十二)鼓励企业规模化发展。首次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批发、住宿、餐饮企业,按月度达到、年度达到分别奖励10万元、2万元;首次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零售企业,按月度达到、年度达到分别奖励15万元、2万元。按月度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企业年销售额达到相应额度的,额外给予奖励,其中批发业企业当年销售额超过10亿元、5亿元、1亿元,零售业企业当年销售额超过3亿元、1亿元、0.5亿元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首次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服务业企业,按月度达到、年度达到分别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研究制定。
(三十三)助力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含互联网和软件信息服务业)做大做强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研究制定。
(三十四)全力扶持服务业领军企业。对当年被评为省级服务业领军企业的,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研究制定。
(三十五)加快服务业项目建设。列入市服务业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省服务业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服务业项目(不含政府性项目、房地产项目),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后,分别按不超过相应计划年度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投入)的4%、6%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研究制定。
(三十六)支持服务业示范创建。支持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培育创建,当年新评定的省级高能级服务业创新发展区、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支持消费帮扶示范城市创建,年采购对口帮扶地区农特产品达20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支持消费帮扶企业牵头建设“两地仓”,新建“销售仓”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上的,或新建冷链“销售仓”库容达5000立方米以上、2000立方米以上、1000立方米以上,运营满1年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
(三十七)增强标准化建设。鼓励企业加强标准研制工作,对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进行奖励。强化试点建设工作,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企业进行奖励。对当年牵头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省级分技术委员会)的企业发放一次性奖励和每年工作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研究制定。
(三十八)强化品牌质量建设。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150万元、100万元。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当年新获得绍兴市质量管理卓越企业(组织)、创新企业(组织)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当年被认定为“品字标浙江服务”的,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当年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绍兴老字号”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建200平方米以上集展示、销售于一体,集聚10家以上“老字号”授权品牌的“老字号集成店(印象馆)”,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当年新获评“绍兴菜”的“名师”“名店”,分别奖励1万元、10万元。当年新获评“国家三钻级酒家”及以上的,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政策在执行有效期内修订的,按新修订政策为准,具体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自然人、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行业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本政策所指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包括科技研发、软件和信息技术、金融、现代物流、商务会展、检验检测、低碳环保、批发与贸易等行业企业。
(三)本政策奖励资金除军民融合发展、招引过夜研学游客、开拓“过夜游”市场、鼓励旅游团队及“年度直通车”、扶持体育产业项目投资与示范企业、推广举办重大体育赛事、对获评信用等级AA级以上和获评省级以上“美好家园”项目企业的奖励、开展会展业推介及会展资格认证等事项由市财政支付外,其余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级实施部门和各地分别制定。
(四)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业同一内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含县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的,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评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文化产业按《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执行。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
(一)优化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方式。全市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工程总承包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鼓励依法依规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各地明确具体实施标准。
(二)支持企业参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各地各部门在年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中可选取部分项目和标段,鼓励采用联合体方式投标。引导房建企业拓展市政交通、水利水电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三)支持企业“走出去”拓展省外境外市场。设立省外建筑业企业服务处,为企业提供信息共享、市场推介和信息咨询等指导与服务,我市企业在该省建筑业年产值总量达到20亿元、40亿元、60亿元、80亿元、100亿元以上且保持正增长,对服务处分别奖励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100万元。
(四)支持企业图强争先。首次入选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500万元、200万元。当年入选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建筑业企业,较上一年实现进位且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五)加强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健发展,鼓励企业与有资金实力的资产管理公司合作,设立一定规模的建筑业母基金,与我市相关建筑业企业在在建工程、优质项目并购或BT项目盘活等业务上开展合作。
三、支持企业品牌建设
(六)加强创优夺杯。建筑业企业当年获得“鲁班奖”的,每个项目奖励150万元,参建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当年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大禹奖”“李春奖”的,每个项目奖励100万元,参建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当年获得浙江省“钱江杯”的,每个项目奖励30万元,参建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当年获得浙江省外省级优质工程最高奖(等同“钱江杯”)的,每个项目奖励15万元。当年获得绍兴市“兰花杯”的,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获奖项目若为联合体项目,则根据项目各承建单位的合同金额比例给予相应奖励)
(七)提升质量管理。建筑业企业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150万元、100万元。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当年新获得绍兴市质量管理卓越企业(组织)、创新企业(组织)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八)提高设计能力。勘察设计企业当年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每个项目奖励100万元。当年获得“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勘察设计成果”一等奖、二等奖、“绍兴市优秀勘察设计成果”一等奖的,每个项目分别奖励15万元、8万元、5万元。
(九)加强施工管理。建筑业企业当年获得国家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每个项目奖励30万元。当年获得浙江省、绍兴市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每个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获奖项目若为联合体项目,则根据项目各承建单位的合同金额比例给予相应奖励)
四、调优建筑业企业结构
(十)加强龙头企业培育。当年资质晋升至施工总承包特级的企业,奖励1000万元。当年资质晋升至施工总承包一级的企业,奖励200万元(晋升当年奖励50万元,次年起2年累计产值达到15亿元的,再奖励150万元)。
(十一)加大稀缺资质企业引育。鼓励引进具有市政、公路、铁路、港航、水利水电等特级资质的企业,各地参照本政策第十条制定具体奖励标准,并参照工业企业依法依规享受供地、产业支持等优惠政策。
(十二)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发展。当年新获得铁路、港航、电力、矿山、冶金、通信等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奖励20万元。支持专业承包企业走专业发展道路,符合条件企业可入选市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
五、拓展建筑全产业链
(十三)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发展。当年评为浙江省、绍兴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的建筑业企业,奖励10万元—30万元(同一企业只享受一次),由各地明确具体实施标准。
(十四)培育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当年晋升至工程勘察、设计综合资质和工程设计行业甲级的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当年晋升至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奖励200万元(晋升当年奖励50万元,次年起2年累计营业收入达1亿元的,再奖励150万元)。当年晋升至监理甲级资质(除建筑、市政公用)的企业,每一项专业甲级奖励20万元。
(十五)推动智能建造和绿色建材发展。建筑业企业当年获评浙江省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当年获评浙江省智能建造示范试点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建材生产企业生产的建材产品当年获得“中国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并达到三、二、一星级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证书同属一个认证依据分类的,奖励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
六、提升建筑业科技创新能力
(十六)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建筑业企业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承建工程当年获得全国、浙江省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七)加强企业技术标准研发。建筑业企业当年主导修订并由权威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以第一企业名称获得浙江省优秀省级工法的,每项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级QC成果一、二类的,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七、推广新型建造方式
(十八)开展全国“好房子”试点。当年获评住建部“好房子”试点项目的建设单位,按照实施面积,奖励每平方米200元(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
(十九)推广装配化装修。当年新开工实施装配化装修的项目,给予建设单位50元/平方米资金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当年新开工整体实施装配化装修的钢结构装配式住宅项目,给予建设单位100元/平方米资金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二十)推动装配式基地集群发展。当年获得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基地)的建筑业企业,奖励20万元—50万元,由各地明确具体实施标准。
(二十一)推动绿色建筑。当年获评国家绿色建筑三星级、二星级评价标识的项目,按照实施面积,分别奖励每平方米50元(单个项目最高150万元)、35元(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且不超过建安费用的4%,分别奖励建设单位50%、施工企业和设计企业各25%。
(二十二)推动低能零耗建筑。所建项目当年获评国家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认证的建设单位,按照实施面积,分别奖励每平方米60元—100元(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建安费用的5%,由各地明确具体实施标准。本条款不与绿色建筑奖励重复奖励。
八、鼓励企业人才引育
(二十三)加强建筑人才引育。建筑业企业引进和培育获得“浙江省勘察设计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梁思成建筑奖”称号的高端设计人才且社保缴满1年的,奖励每人次20万元—50万元;引进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大禹奖”“李春奖”的施工项目负责人且社保缴满1年的,奖励每人次最高10万元,由各地明确具体实施标准。
(二十四)加强建筑行业培训。对企业投资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培训基地的,给予投资额的10%补助,单个基地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当年获得全国装配式建筑职业技能竞赛团体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当年获得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职业技能竞赛团体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
九、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政策在执行有效期内修订的,按新修订政策为准,具体由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符合相关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单位和个人。
(三)本政策由各地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除本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在保持市级政策资金总量和条款所涉事项不变的情况下,各地可立足本地主导产业,对事项奖励资金进行优化调整,调整平衡方案经市政府同意,调整结果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四)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或者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含县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从低等次晋升到高等次时,可重复享受对应的奖励。
(六)中国企业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官方发布名单为准,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全国工商联官方发布名单为准,同一企业只享受一次。
(七)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一、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力度。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奖励40万元。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3万元—5万元。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不再给予奖励。
二、大力培育科技型骨干企业。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同时支持申报省级重点研发项目。新认定的省级科技领军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新认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全省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分别最高奖励500万元、200万元;绩效评价优秀的全省重点实验室,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市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市级企业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外资企业在绍设立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的,同等享受奖励政策。鼓励各地对县级新认定备案的企业自建研发机构,根据当地实际给予相应奖励。
四、加强海外研发机构建设。新认定的(首次获得研发投入激励的)省级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国际联合实验室、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20万元。
五、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研发费用达100万元(含)以上且增幅在15%以上的企业,较上年增量部分按不低于12%给予奖励,每家最高500万元;研发支出增长在10%—15%之间的,可适当调低奖补比例。其中规上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须达到3%以上(含),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须达到3.5%以上(含),研发费用可按税务加计扣除或专项审计确定。国有企业的研发投入考核视为企业利润,对纳入国有企业关键技术攻关清单项目产生的研发投入,在考核利润时原则上按照150%比例予以加回,加回比例逐步提高至200%。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研发投入比上年度增长20%以上,且对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增量贡献前五位的,在统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时,给予定向激励。鼓励各地出台相关政策,对加大高层次研发人员引育的企业,根据人才密度、创新强度给予支持。
六、加强产业关键技术攻关。部署实施一批以突破产业关键技术为导向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按项目研发投入的最高25%给予补助(高校、科研院所牵头实施的按最高50%给予补助),最高300万元。对在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滨海新区实施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市、区各承担50%补助经费。市财政对团队科技(人才)特派员最高给予5万元补助,个人科技(人才)特派员最高给予1万元补助。鼓励各地对国家级、省级项目给予一定支持,国家级、省级项目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比例资助。深化科技人才项目“一评两认”、科技人才项目经费“包干制”等改革,对新认定的绍兴“名士之乡”英才计划领军人才创新项目、市级产业类科技计划项目,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实行评价结果互认,经费使用可不设科目和比例限制。
七、推动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具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每年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的创新券额度。提供服务的创新载体,按照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30%补助,最高20万元。通过省大型科研仪器平台提供对外开放服务的大型科研仪器,所在高校、科研机构可按照不高于服务收入的10%,给予相关人员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奖励,每家单位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不纳入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
八、引进大院名所共建创新载体。鼓励国内外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且配置核心研发团队,完成相应成果转化的,每家每年给予运营经费、项目经费、条件建设经费等资金扶持;对承担省市联动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院,每年给予最高30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鼓励各地为合作到期的共建研究院提供长期服务。市绩效评价优秀的共建研究院,再奖励最高50万元。
九、加快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支持领军企业牵头,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创新资源,按照市场化原则、多元化投入创建省技术创新中心。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在省财政经费补助基础上,市、县财政按照省补助经费的1:2给予配套补助。
十、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基础研究型、头部企业引领型、总部企业攻关型和创新平台服务型等多元运营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经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最高奖励200万元;省绩效评价优秀的,按省奖补资金的30%给予奖励,最高300万元。
十一、推动创新联合体建设。鼓励创新能力突出的优势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组建任务型、体系化的创新联合体,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联合体,奖励30万元,支持市级以上创新联合体承担国家、省、市重大攻关项目。
十二、加强创新孵化载体建设。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分别最高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认定的市级星创天地,最高奖励5万元。按规定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收入的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十三、提高孵化服务水平。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1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最高奖励运营单位2万元、5万元。省绩效评价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1:1配套奖励,市绩效评价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最高奖励30万元、5万元。以上同一年度获得的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鼓励高校院所、企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中试基地(平台),分别奖励最高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十四、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0%—20%给予奖励,其中通过技术市场竞价(拍卖)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奖励,每项最高5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不超过100万元。加强科技大市场建设,入驻科技大市场的平台、机构,工作考核达标的,每家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并根据绩效奖励最高10万元。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科技成果特派员通过科技大市场促成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
十五、强化科研成果激励。获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获省科技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新获得中国专利(含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获得省知识产权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当年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区域公共商标的行业协会或牵头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十六、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拓展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商标权、数据知识产权等质押融资业务,全面落实“浙科贷”专属融资服务政策,对知识产权质押及证券化融资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不高于同期一年期LPR的50%给予贴息,评估费用按实际放款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30万元;探索科技成果转化保险、专利保险、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保险补偿机制,每家单位最高补助10万元。鼓励科技成果“先用后转”,对纳入市级“先用后转”成果池的成果给予保费补助,单个成果最高补助2000元。
十七、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省、市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项目和基地,最高奖励100万元。实施发明专利价值提升及转化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每家最高奖励50万元。高校、科研机构等开放许可的专利,按实际所缴年费予以补助。通过司法途径专利维权或应对国外专利侵权纠纷胜诉的,最高补助100万元。知识产权纠纷调处中涉及的仲裁、司法确认和债权文书公证费用,按成本给予补贴,最高2万元。商业秘密司法维权结果界定为胜诉的企事业单位,按其维权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案件最高补助10万元,每家企事业单位,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新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专业和成立知识产权学院的高校,最高奖励300万元。新建的市级以上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实训基地、专家工作站)的高校和其他机构,最高奖励50万元;年度考核结果优秀的,最高奖励30万元。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省级以上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网点,最高奖励50万元。
十八、加大专利示范企业建设。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的企业、高校及科研组织,最高奖励50万元。通过知识产权托管(知管家)项目验收的企业和服务机构,最高奖励10万元。新成立的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获得年度绩效评价合格以上的,最高奖励25万元。省、市专利导航、预警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新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最高奖励2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每家最高奖励100万元。新认定的省、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和省级以上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和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最高奖励100万元。
十九、提升军民科技协同创新能力。承担国防科研项目,实际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通过验收后,按实际研发投入的35%给予补助。获得国防科研成果并成功产业化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5%给予补助。军工单位参与建设的军民融合试验基地、研发机构、创新平台,投入使用后,按实际建设投入的10%给予补助。上述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0万元。
二十、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政策在执行有效期内修订的,按新修订政策为准,具体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牵头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本政策由各地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除本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其余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在保持市级政策资金总量和条款所涉事项不变的情况下,各地可立足本地主导产业,对事项奖励资金进行优化调整,调整平衡方案经市政府同意,调整结果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四)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含县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的,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中试基地、中试平台、科学技术奖)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七)本政策中由市级财政列支部分,由市级实施部门负责制定细则,其他款项由各地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一、鼓励引进优质外资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新引进符合绍兴产业发展导向的特别重大外资项目、世界500强(《财富》世界500强,下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给予综合政策支持;对当年有实到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制造业、50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业(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1000万美元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外资研发中心等重大外资项目,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当年不超过3000万元。鼓励引导境外资本返程投资,对当年度实到外资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当年不超过3000万元。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政策。对其他促进地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的外资项目及现有外资制造业企业利用利润和外债增资扩能新上项目,鼓励落户地政府按一定比例,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奖励政策。
(二)加大全球化招商推进力度。完善海外招商网络体系,对合作建立境外双招双引工作站的第三方合作机构,根据协议和绩效,每年给予服务经费不超过200万元。加强与第三方投资促进机构(专业中介机构)的联系合作,对成功引进符合绍兴产业导向的重大外资项目的机构,根据项目引进的规模和性质,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外资世界500强项目,另奖励50万元,奖励资金根据项目进展、运营情况分阶段拨付。便利商务和境外驻点人员出入境来往,提高签证申办便利化程度,加强签证申办指导,实现出入境证件应发尽发、能发快发。在厉行节约的前提下,支持结合实际制定商务接待标准。
(三)加强项目要素保障。完善重大外资项目要素保障机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前期服务与排污权指标需求保障。落实促进绿色电力消费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更多参与绿证交易和跨区域绿色电力交易,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绿色电力消费成本。鼓励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要素保障机制,将再投资项目纳入本地用工、用电、用气、用水、用地等政策保障范围。对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的标准厂房,符合规定的,允许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以幢、层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的,可在5年内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领作用,支持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投资及重大跨国并购项目返程投资。推动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提质扩面,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支持政策,落实好QFLP外汇管理便利化制度,支持以所募的境外人民币直接开展境内相关投资。
(五)支持外资企业研发创新。持续开展省级外资研发中心认定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和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等各项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高校和省市重点科研平台合作,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应用。
二、做大做强对外贸易
(六)支持企业参加展会。参加市年度重点展会的,给予展位费的100%补助;企业参加非市年度重点境外展会的,给予展位费的60%补助,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提高展位费补助比例至70%。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含上级补助资金)。
(七)支持商协会抱团参展。商协会组织地方特色产业企业集中参加市年度重点展会(年度内原则上不超过3个)且单次展会组展展位达10个及以上的,给予组织方每10个展位5万元的统一公共布展费用补助(实际费用低于5万元的按实结算),单个展会不超过30万元。
(八)支持引育优质外贸企业。鼓励引进采购总部或进出口公司,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项目依法依规给予要素保障。市级以上重大项目当年度作出出口贡献的给予鼓励。支持总部型外贸企业回流进出口业务和订单。
(九)支持企业开展境外认证。当年度获得各类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和各类境外产品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授权的企业,给予核定(认证、注册、授权)费用的50%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10万元。
(十)支持企业开展AEO高级认证(海关高级认证)。对当年度首次通过AEO高级认证的企业,奖励30万元。
(十一)鼓励外贸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企业创新贸易方式,扩大对外贸易,对当年度作出出口贡献的给予鼓励。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鼓励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出口。支持加工贸易发展,鼓励企业做大加工贸易出口规模。
(十二)支持出口品牌培育。出口企业创立自主品牌并首次获得浙江出口名牌、绍兴市出口名牌的,给予支持。
(十三)支持进口扩量提质。鼓励企业积极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对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招商、配套活动及交易团等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当年度自营进口额500万美元及以上、自营进口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自营进口平均增速的企业,进口额5000万美元及以下部分每进口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分档计算),50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进口100万美元奖励4万元(分档计算)。上述标准执行时,当年度新注册企业奖励减半执行,上年度零进口额视同新办。每家企业不超过500万元。企业为改善技术和装备,自营进口列入国家、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和技术,获得国家、省资助的,给予1:1配套奖励。支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和重点进口平台建设,当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称号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十四)鼓励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对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登记注册,且承接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额50万美元(含)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奖励。首次获批成为国家级、省级以上服务贸易(含数字贸易)类基地、示范区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当年度获评国家级、省级以上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三、鼓励发展贸易新业态
(十五)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对建设独立站或在跨境电商平台开设店铺、进行营销推广且有出口实绩的企业给予补助。鼓励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展会开展业务,对参加跨境电商展会的企业给予支持。
(十六)支持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加大对跨境电商园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对园区运营方给予补助。
(十七)支持企业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梯度培育库,对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的企业给予支持。
(十八)支持高等院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教育。对经教育部门批准新设置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方向)并纳入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计划且每年招生人数不低于30人的在绍高校,给予资金支持30万元。新设立符合条件的实体跨境电子商务学院(分院)且在院(分院)人数不少于800人的在绍高校,给予资金支持80万元。
(十九)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培训。对组织职工进修跨境电商类培训的企业,按培训机构收取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3万元。
(二十)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企业(包括跨境电商产业园、跨境电商出口名牌等),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多奖励一次)。
(二十一)支持跨境电商平台建设。对企业自建跨境电商平台的给予奖励,单个平台累计奖励最高100万元。鼓励落户地政府对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给予奖励。
(二十二)鼓励“直播+平台+跨境电商”融合发展。对专业直播机构和跨境电商企业开展跨境直播合作的,在网络设施建设、海外推广等方面的费用给予补助。
(二十三)支持跨境电商仓储物流体系建设。鼓励自营海外仓、进出口集货仓建设,对自营海外仓、运营进出口集货仓的企业按使用面积给予支持。对运营企业,给予支持。
(二十四)支持外贸服务平台建设。新获省级及以上称号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获得上级奖励的,给予1:1配套奖励(称号升档的,给予升档部分差额配套奖励)。新获市级称号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奖励30万元。鼓励企业设立公共海外仓,除上级奖励资金外,新获省级及以上称号、市级称号的公用型海外仓,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鼓励企业开展境外营销网点建设,对企业海外展示展销店等项目给予支持。
(二十五)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首次获评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获得上级奖励的,给予1:1配套奖励。
(二十六)支持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建设。鼓励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入驻柯桥轻纺城市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支持市场采购贸易组货场地建设,鼓励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为市场采购出口提供仓储服务。
四、加大“走出去”支持力度
(二十七)鼓励企业走出去承包工程。支持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八)鼓励企业境外投资。鼓励企业实施跨国并购、开展品牌、营销网络等领域的境外投资,对以上项目给予奖励。
五、支持防范外经贸风险
(二十九)支持防范外经贸风险。鼓励企业积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不受财政贡献度限制。扩大“政府联保平台”覆盖面,上年度出口额500万美元及以下出口企业,参加政府联保平台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全额补助;自行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不限出口额),按不低于实际支付保费的65%给予补助。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提高保费补助比例至80%,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企业“走出去”投保信用保险的,给予保费的60%补助。
(三十)支持应对贸易摩擦。对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摩擦案件应诉、发起或参与发起对外贸易救济调查案件的企业或商协会,对当年度发生的律师费给予不超过50%补助;终裁绝对胜诉案件,再给予整个案件律师费的20%补助。单个案件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六、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政策在执行有效期内修订的,按新修订政策为准,具体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房地产业以及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国有企业),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本政策由各地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除本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其余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其中,市财政将对本年度对外开放成绩突出的区、县(市)下达专项奖励资金,用于本地区主体培育、新业态发展。在保持市级政策资金总量和条款所涉事项不变的情况下,各地可立足本地主导产业,对事项奖励资金进行优化调整,调整平衡方案经市政府同意,调整结果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四)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奖补条款的(含县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的,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七)本政策中由市级财政列支部分,由市级实施部门负责制定细则,其他款项由各地自行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