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MB18026628/2025-25689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5-02-0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字号: |
我市13家部门(单位)联合印发《绍兴市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十六条”措施(修订)》,对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该办法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一、联合行文部门有调整。
因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责调整,此文件联合行文部门调整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委组织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绍兴监管分局,共13个部门。
二、执行政策依据有调整。
政策依据增加了《关于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77号)、《关于促进我省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浙退役军人厅发〔2023〕16号)。
三、部分措施内容有调整
(一)提高教育培训补助标准
1.退役一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本科和高专高职学校的,学历教育期间享受学费资助和相关奖学金资助。其中,学费资助标准由原来最高不超过年人均8000元,调整为最高不超过年人均16000元。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按实际受训时间给予生活费补贴,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3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计发)。
(二)拓宽就业招聘渠道
3.新增“市及各区、县(市)根据相关单位空编等情况,原则上每年分别推出1—2个行政编制(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岗位,定向招录绍兴市生源或户籍的大学生退役士兵。”
4.新增“各地在招聘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时,应分别统筹安排当年度不低于8%的工作岗位数量定向招聘大学生退役士兵。机关、事业单位每年招聘编外聘用人员时,应分别统筹安排不低于20%的工作岗位数量用于定向招聘退役军人。”
(三)强化创业扶持力度
5.小微企业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人群”数量由原来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调整为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与上述职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6.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贴息,其他企业由原来贴息50%,调整为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基点以上部分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四是部分措施责任单位有调整。第四、七、八、九、十、十一、十三、十四条措施中,相关责任单位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