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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22M/2025-25765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发改委(市粮食物资局) 公开日期: 2025-03-1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绍市发改综〔2025〕6号
文件登记号: ZJDC02-2025-0002 有效性: 有效

绍市发改综〔2025〕6号关于印发《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3-17 16:15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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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细则

 

一、关于军民融合发展操作细则

(《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第条)

政策条款:加强军民融合服务体系建设,市财政每年安排不超过300万元资金以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军民融合综合性服务平台建设。

1.扶持对象和标准

1)通过采购方式引进军民融合综合性服务平台的运营机构,服务全市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按要求签订共建协议,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开展绩效评价;

2)首次开展服务平台运营的机构,运营的首个年度,可按照协议约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启动资金启动资金计入当年资金总额;

3)根据采购结果、共建协议和年度目标任务确定年度资金上限,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具体金额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确定

2.申请材料

1)政府采购文件;

2共建协议和年度目标任务

3绩效评价(申请启动资金时无需提供);

4)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审批程序

1)平台运行资金。市军民融合职能部门根据协议约定,报经市政府同意,下达平台运行资金预算;根据年度目标任务服务平台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确定资金金额,下达资金;

2)首个年度的启动资金。市军民融合职能部门根据协议约定,确定启动资金金额,下达资金。

二、关于加快发展研学旅游操作细则

(《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第条)

政策条款:依托文化遗产、文博单位、非遗项目、历史经典产业等,培育具有绍兴文化辨识度的引领性研学旅游基(营)地,通过评估、验收的,奖励20万元。鼓励对研学营地积极招徕市外过夜研学游客给予奖励,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1.扶持对象

1)全市新打造的具有文化辨识度引领性的研学旅游基(营)地。

2)全市招引市外过夜研学游客突出的研学旅游基(营)地。

2.扶持标准

1)对依托文化遗产、红色资源、文博单位、非遗场馆、工业遗产、历史经典产业等,出台研学课程制定、研学导师选育、市外研学游客招引等培育措施,新打造的具有绍兴文化辨识度、引领性的研学旅游基(营)地,通过市级评估、验收的,给予20万元奖补。

2)对研学营地招引市外过夜研学游客达到0.15万人次(含)至0.2万人次的给予20/人次补助;达到0.2万人次(含)至0.3万人次的给予25/人次补助;达到0.3万人次(含)至0.5万人次的给予30/人次补助;达到0.5万人次(含)至0.7万人次的给予35/人次补助;达到0.7万人次(含)至1万人次的给予40/人次补助;达到1万人次(含)至1.5万人次的给予总额50万元补助;达到1.5万人次(含)以上的给予总额80万元补助。人次按照次/天(过夜)计算。

3)以上两款政策,全年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单个营地最高奖补不超过80万元,奖完为止。同一批市外过夜研学游客按照市县(区、市)两级政策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奖补。如发现申报材料造假,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及申请报告(申请表由市文广旅游局提供);

2)营业执照;

3)提供申报具有绍兴文化辨识度的、引领性的研学旅游基(营)地的相关项目佐证、成效材料;

4)申报招引市外过夜研学游客的研学旅游基(营)地提供申报单位信息表、研学游客接待情况汇总表、游客身份证明、研学活动确认单、参加研学活动佐证材料、服务发票、意外险保单等验收材料。游客必须有具体的研学项目、课程,统计时限计算至当年1115日前;

5)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4审批程序

1)申报单位提交相关材料,经市文广旅游局初审、第三方机构审核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公示;

2)公示无异议的,经市文广旅游局最终确认,拨付相关资金。

关于旅游“大团”及“年度直通车”作细则

(《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第条)

政策条款:旅行社一次性组织200人以上的大型旅游团队,每班次住宿1夜(含)、2个正餐(含)以上并游览2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补助1.5万元;固定发班二日游及以上的年度直通车,达到25班以上、2000人以上,住宿1夜(含)、2个正餐(含)以上并游览2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鼓励旅行社积极招徕入境游客,按成效给予奖励;以上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1.扶持对象

一次性组团200人(含)以上的旅行社;固定发班绍兴二日游及以上的年度直通车;招徕入境过夜游客的旅行社。   

2.扶持标准

1)旅行社一次性组团200人以上来绍旅游,且在绍住宿1夜(含)、2个正餐(含)以上并游览2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奖补1.5万元;对固定发班二日游及以上的年度直通车,达到25班以上、2000人以上,住宿1夜(含)、2个正餐(含)以上并游览2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对同一旅行社全年组织境外过夜游客200人次(含200人次)按50/人次奖励、超过 200人次以上的部分按100/人次奖励,奖励按梯度累进计算。

2)该条款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每家旅行社最高奖补不超过50万元,奖完即止。同一批游客按照市县(区、市)两级政策“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奖补。如发现申报材料造假,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3.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及申请表(申请表由市文广旅游局提供);

2)预申报表、行程单、双方确认单(直客旅游合同)、用餐发票、游客名单、护照(港澳通行证)复印件、旅游地住宿发票、用房表、景区门票发票、车辆信息、电子保险单、异地游客招徕证明、来回程动车票、车辆车牌号和游客清单、直通车协议等。提交时限上半年截至715日,下半年截至1115日;

3)其他需要提供材料。

4审批程序

1)旅游“大团”“年度直通车”“入境游客”申报单位先进行预申报、提交相关材料(预申报时效,须提前30天以内申请,并至少提前7天以上。预申报后,因不可抗拒原因无法完成,须在预报出发时间3天前向市文广旅游局书面提交取消说明,如同一申报社3次取消预报团队,将取消其当年后续申报资格。门票消费以实际购买门票人数为准,两个景区合计40/人以上),经市旅行社协会初审后,报市文广旅游局,并在市文广旅游局网站或相关旅行社群进行公告。“年度直通车”直接报市文广旅游局备案。省外组团游客以省为单位,省内组团游客以地级市为单位。

2出团后,申报单位提交相关材料经市旅行社协会初审,第三方机构审核、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市文广旅游局复核,并公示;

3)公示无异议的,经市文广旅游局最终确认,拨付相关资金。

四、关于加大体育产业项目投资与行业主体培育力度操作细则

(《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第十六条)

(一)政策条款:对审计投入500万元以上的体育场馆经营与健身服务类、运动休闲类、产业创新类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

1.扶持对象

在绍兴市内从事体育相关工作的单位,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2扶持标准

对审计投入500万元以上的体育场馆经营与健身服务类、运动休闲类、产业创新类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

3.申请材料

1)绍兴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申报表;

2)项目完成专项审计报告;

3)项目相关佐证材料。

4.审批程序

1)项目所在区、县(市)体育部门资格审核,市体育局复核;

2)确定扶持项目名单;

3)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下达扶持资金。

(二)政策条款:对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的主营体育企业、体育社团及体育俱乐部,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

1.扶持对象

在绍兴市内从事体育相关工作的单位,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2扶持标准

对体育服务业年营业收入在200万元及以上的主营体育企业、体育社团及体育俱乐部,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其中,年营业收入200万元(含)至300万元补助10万;年营业收入300万元(含)至400万元,补助15万元;年营业收入400万元(含)至500万元,补助18万元;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含)以上,补助20万元。申报企业须成立满1年以上(含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时间),且体育类营业收入须占总营业收入50%以上。

3.申请材料

1)绍兴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申报表;

2)企业年营业收入专项审计报告(须出具体育服务类营收金额);

3)项目相关佐证材料。

4.审批程序

1)项目所在区、县(市)体育部门资格审核,市体育局复核;

2)确定扶持项目名单;

3)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下达扶持资金。

(三)政策条款:体育企业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会展,补助50%展位费。

1.扶持对象

在绍兴市内从事体育相关工作的单位,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2扶持标准

体育企业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会展,补助50%展位费。

3.申请材料

1)绍兴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申报表;

2)展位费发票及合同;

3)相关佐证材料。

4.审批程序

1)项目所在区、县(市)体育部门资格审核,市体育局复核;

2)确定扶持项目名单;

3)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下达扶持资金。

五、关于推广举办重大体育赛事操作细则

(《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第十七条)

政策条款:对入围20大体育品牌赛事的一类、二类、三类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补助向自主举办体育赛事的民营企业和社会力量适当倾斜。

1.扶持对象

在绍兴市内从事体育相关工作的单位,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2.扶持标准

根据评审对入围20大体育品牌赛事,一类、二类、三类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向民营企业和社会力量自主举办体育赛事补助倾斜(参考同类同投入比例上浮10%补助,不超过上限)。扶持金额不超过赛事审计总投入的20%,赛事投入不低于50万元。

3.申请材料

1)绍兴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申请表;

2)赛事申报表;

3)品牌赛事认定文件;

4)赛事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5)赛事相关佐证材料。

4.审批程序

1)项目所在区、县(市)体育部门资格审核,市体育局复核;

2)确定扶持项目名单;

3)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下达扶持资金。

六、关于提优物业服务品质操作细则

(《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第十八条)

政策条款:被评定为AAA级、AA级信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分别奖励6万元、3万元。被评选为国家级、省级“美好家园”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每个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1.扶持对象

1)当年度被评定为省级AAA级、AA级信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

2)当年在管项目被评选为国家级、省级“美好家园”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

2扶持标准

1)对被评定为AAA级、AA级信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分别奖励6万元、3万元;

2)对在管项目被评选为当年度国家级、省级“美好家园”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每个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3.申请材料

1)申请由市建设局提供);

2)国家或省、市主管部门下达的认定文件;

3)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4.审批程序

1)市建设局负责在国家、省主管部门发文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奖励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奖励企业名称、项目内容、奖励金额等

2公示无异议后,拨付相关资金

七、关于积极引培知名会展项目和人才操作细则

(《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第二十二条)

(一)政策条款:由会展相关行业商协会或会展企业在境内外开展的公益性会展业宣传推广、招商推介和市场开拓活动,奖励不超过25万元。

1.扶持对象

开展的公益性会展业宣传推广、招商推介和市场开拓活动的会展相关行业商协会或会展企业。

2扶持标准

对经市商务局同意备案的,由会展相关行业商协会或会展企业组织绍兴会展企业抱团参加在境内外开展的公益性会展业宣传推广、招商推介和市场开拓活动中的展品运输、集体特装、公共展位、广告宣传、场地和设备租赁等费用,每场活动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

3.申请材料

1)会展业宣传推广、招商推介、市场开拓、线上推广项目需提供相关展品运输、特装、公共摊位、宣传广告、场地租赁、仪器设备租赁、人员交通等费用的合同和支出凭证等材料;

2)项目申请表;

3)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

4)专项审计报告(含财务证明材料)。

4.审批程序

1)申报企业提交相关材料,经市商务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审计并公示;

2)公示无异议的,拨付资金。

(二)政策条款:对会展单位组织中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注册会展经理(CEM)、注册国际会议经理(CIEP)等高端会展人才培训课程并新获得资格认证,按培训费的60%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年度不超过5万元。

1.扶持对象

有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注册会展经理(CEM)、注册国际会议经理(CIEP)等高端会展人才培训课程并新获得相关资格认证的企业。

2扶持标准

对在会展单位工作三年及以上且职级为部门经理(主管或同等级别)及以上的会展单位中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注册会展经理(CEM)、注册国际会议经理(CIEP)等高端会展人才培训课程并新获得相关资格认证,按培训费的60%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年度支持培训资金不超过5万元。

3.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

3)注册会展经理(CEM)、注册国际会议经理(CIEP)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文件以及社保缴纳证明。4.审批程序

1)由市商务局负责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公示;

2)公示无异议的,拨付资金。

八、关于质量工作新获得市级奖励的操作细则

(《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第三十八条)

(一)政策条款:当年新获得绍兴市质量管理卓越企业(组织)、创新企业(组织)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质量管理卓越企业(组织)、创新企业(组织)。

2扶持标准

对当年新获得绍兴市质量管理卓越企业(组织)、创新企业(组织)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由市级财政列支。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由市市场监管部门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等)复印件。

4.审批程序

1)由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奖励的申报、审核工作;

2)通过审核的申报项目,经市政府同意,下拨扶持资金;

3)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资金拨付通知完成拨付。

说明:其余条款均由区、县(市)财政兑现,具体操作细则由区、县(市)自行制定。


信息来源:市发改委(市粮食物资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