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081Q/2025-259488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5-05-28 |
主办单位: |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胡伟明委员:
您在市政协九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将我市退休返聘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且该制度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按照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并不直接适用于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劳动者。
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形态多样化、用工方式灵活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进一步拓宽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需求不断增长,以劳动关系为基础的工伤保险制度已无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更可靠保障的需求,完善工伤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势在必行。近年来全国多地积极探索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我省已于2023年5月26日,由浙江省人社厅、浙江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三部门联合印发了《浙江省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3〕21号),文件明确从2023年7月1日起将部分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七类特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其中就包括大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65周岁)。该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工伤保险制度,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分散了用人单位用工风险,切实保障了用人单位招用的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特定人员的工伤权益。同时,浙江省工伤保险自2024年1月1日起实行省级统收统支,统一政策标准、基金管理制度以及经办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市一级已无权出台工伤保险政策性文件。人社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将加强对用人单位以及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保险宣传和培训工作,增强退休返聘人员的保障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鼓励用人单位为超龄人员参保工伤保险。对于您提案中反映的延长大龄劳动者参保的问题,我们会及时反馈给省级部门,积极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对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处室:社会保险处
联 系 人:吴荣明
联系电话:89118055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