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组织机构 > 市政府工作部门 > 市文广旅游局(文物局)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30600002577313Q/2025-25966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绍兴市文物局) 成文日期: 2025-06-1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5-06-18 14:28 浏览次数: 字体:[ ]
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是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传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增强历史自觉、坚定文化自信,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文物保护法》自1982年11月颁布实施以来,历经2次修订和5次修正,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一、《文物保护法》修订的背景

我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文物作为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历史文化遗产,承载着国家的灿烂文明,传递着民族的精神血脉,是人类文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增强中华文明自豪感、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爱国主义精神提供了深厚滋养。我国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文物保护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此后经过1991年、2007年、2013年、2015年、2017年5次修正、2002年1次修订。作为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文化领域法律,文物保护法对于加强文物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发挥了重要作用。新时代文物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文物保护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文物事业发展需要,有必要对文物保护法进行修改。

修改文物保护法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23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2023年10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提请审议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同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24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了二次审议。2024年11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了三次审议并通过了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文物保护法修订工作,赵乐际委员长、李鸿忠副委员长等常委会领导同志专门听取有关工作汇报,作出重要指示。宪法法律委、法工委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广泛征求意见,赴多个省市开展调研,并深入基层一线听取建议。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健全完善文物保护相关制度机制,加强文物保护和文物价值挖掘阐释,为做好新时代文物工作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文物保护法》修订的原则

此次修改文物保护法,主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明确文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二是坚持守正创新,在现行文物保护法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实践中成熟有效的经验做法,将各方形成共识的内容上升为法律规定;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四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广泛凝聚立法共识,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三、《文物保护法》修订的内容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共八章101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作了修改:

一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体现新时代对文物工作的新要求。明确文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写入法律;明确国家支持和规范文物价值挖掘阐释,促进中华文明起源与发展研究,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升中华文化影响力;明确国家支持开展考古、修缮、修复、展览、科学研究、执法、司法等文物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人类文明交流互鉴;明确国家加强文物追索返还领域的国际合作。

二是增加对特定种类文物的保护规定。在总则增加规定,对与中国共产党各个历史时期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和伟大建党精神等有关的文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保护。加强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力度,明确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明确管理责任人,并增加相应的许可制度。

三是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增加文物的定义并将一些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上升为法律,增加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地下文物埋藏区和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度;增加“先调查、后建设”制度,明确未经调查,任何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防止建设性破坏;增加“先考古、后出让”制度,明确有关区域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先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减少考古发掘对建设工程的影响。同时,强化政府责任,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确保文物保护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物普查和专项调查,全面掌握文物资源及保护情况,加强对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动态管理;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隐患,防范安全风险,并督促指导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履行保护职责。

四是加强文物价值挖掘阐释,推动让文物活起来。明确国家鼓励开展文物利用研究,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坚持社会效益优先,有效利用文物资源,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明确为保护不可移动文物建立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管所、考古遗址公园等单位,应当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价值的挖掘阐释,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讲解;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文化创意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通过借用、交换、在线展览等方式,提高馆藏文物利用效率;明确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向社会开放,合理确定开放时间和游客承载量,并向社会公布,积极为游客提供必要的便利。

五是健全社会参与机制,进一步凝聚全社会的力量保护文物。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明确国家健全社会参与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入文化遗产保护;明确增加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原则要求;明确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合法收藏。

六是完善法律责任,有效打击违法行为。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增加处罚种类,细化有关行政处罚分级和幅度;明确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要处以罚款。完善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原则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构成何种犯罪及刑事责任如何追究,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办理;对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本法不再规定行政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将直接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文物保护法》各章内容解读

“总则”部分保持文物工作方针、文物的所有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保护管理职责等内容的稳定,从12条增加到22条,做了大幅修改完善。比如,首次在法律中明确文物定义,使文物保护对象更加明确;加强文物普查和专项调查,目前正在开展的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重要体现;加强文物价值挖掘,充分发挥文物的独特作用;针对文物保护基础工作较为薄弱等问题,强化文物保护科技和人才支撑;加强文物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人类文明交流互鉴;增加新闻媒体监督和群众举报投诉,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是对文物保护管理体制的丰富完善。特别是,在坚持文物工作方针的同时,将党中央近年来提出的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写入法律。针对文物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大拆大建、违法建设等情况时有发生等问题,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把文物保护放在第一位,严格落实文物保护与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建设性破坏。

“不可移动文物”章也是此次修订的重点章节,保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相关审批,修缮保养、使用不可移动文物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等制度的稳定。此次修订新增“先调查、后建设”保护前置机制,对尚未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提前介入保护,完善不可移动文物公布、安全管理、保护规划制度等。特别是,在坚持修缮、保养、迁移和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应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基础上,增加遵守最小干预原则的规定,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防止过度修缮、过度使用。针对一些地方对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进行过度开发的问题,新增依托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进行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严格落实相关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控制大规模搬迁,防止过度开发,加强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通过建立地下文物埋藏区制度,加强文物整体性保护。

“考古发掘”章确立的考古发掘审批,建设工程、农业生产发现文物报告制度,考古发掘文物的移交、调用等制度保持稳定,重点加强地下文物保护,新增“先考古、后出让”保护前置机制,明确规定在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馆藏文物”章规定的馆藏文物定级、建档、备案,调拨、借用、交换,修复、复制、拓印,安全和离任移交等制度原则保持稳定,此次修订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文物收藏单位开展收藏保护、展览展示、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等方面要求。比如,在征集购买文物时应当依法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提高服务水平,采取多样活动加强宣传教育,采取多种方式提高馆藏文物利用效率;支持学校、科研机构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活动,做好开放和讲解服务。此外,法律明确规定要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

“民间收藏文物”章在保持民间收藏文物合法来源渠道、文物经营活动许可等规定稳定的前提下,明确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合法收藏,加强对民间收藏活动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禁止买卖的文物的范围。特别是,针对文物流通领域存在的不诚信、不规范行为,为有效维护文物市场秩序,依法保护收藏者合法权益,新增推动文物流通领域诚信建设的规定,明确要求文物经营主体应当如实表述文物的相关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文物出境进境”章确立的文物出境、文物临时进境复出境、文物临时出境复进境管理等制度不变,新增明确授权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规定禁止出境文物的范围,增加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对非法进境文物的审查和报告职责。同时,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对流失境外中国文物的追索权和有关程序,为我国开展文物追索返还提供有力法律支撑,声明我国对于因被盗、非法出境等流失境外的文物,保留收回的权利,且该权利不受时效限制。

“法律责任”章加大文物违法行为处罚力度,针对违反文物保护行政许可规定、破坏文物本体及周边历史风貌等严重违法行为存在过罚不相当的情况,大幅度提高罚款额度,从原先最高处50万元调整为对单位最高可处以1000万元罚款,同时责令承担相关费用,辅以降低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增强法律对严重违法行为的震慑。此次修订调整了文物流通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实施主体,由原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整为文物行政部门;赋予文物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让文物行政执法“长出牙齿”;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文物保护的公益诉讼。特别是,针对有的地方文物保护领域法人违法行为频发的情况,加大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惩治,进一步明确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主体,新增了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规定。


信息来源:文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