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508J/2025-25966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公开日期: | 2025-06-17 |
主办单位: | 市公安局 |
唐海峰代表:
您在市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第46号《关于优化户籍相关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建议“相关部门对这一政策(指成年子女不能投靠政策)进行酌完善,为那些因上学等原因将户籍迁出的没有经过工作过的大学生提供便利,允许他们将户籍迁回原籍。同时,也应该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的宣传和解释,让更多的人了解户籍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意义,促进人口流动和城市化进程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文件关于户口迁移中投靠政策的解释,明确了允许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及老年父母投靠城市成年子女政策,对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政策没有明确规定。近年来,随着户籍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城镇地区户口迁移政策进一步放宽,对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政策放宽到未婚成年子女。
根据现行《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63条规定:“户口由学校迁往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以及毕业当年未就业的,凭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等材料,向入学前或现家庭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即对考取市外大中专院校入学时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的学生,毕业时未就业允许其户口迁回原迁出地和现家庭户口所在地。
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推进,农村有住房群众要求将户口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呼声比较强烈,我省公安机关制定出台了相应“城迁农”政策,对市内迁移中“城迁农”政策进行了统一规范,允许部分生活基础在农村人员户口由城镇地区迁回农村地区。即《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53条规定:本人可以凭房屋权属证明,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将市内户口迁往该房屋坐落地址。其中,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还需提交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地区无住房证明。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对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系统宣传,特别要加强对户口迁移规定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充分利用全市市、县、乡三级政务服务大厅,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宣传,通过微信公众号、大厅展示屏等途径,线上线下做全市户口迁移规定等政策的宣传,切实提升办事群众对各类户口迁移政策的知晓度。
欢迎您今后继续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
联系人:王建强,联系电话:88582609,传真:88582345
绍兴市公安局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