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600MB1672917L/2026-23974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医保局 成文日期: 2026-04-23
主题分类: 医保 发文字号: 绍市医保〔2026〕11号

《关于完善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相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4-27 09:40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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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完善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相关政策的通知》(绍市医保〔2026〕 11号),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制度,有效保障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参保人员的待遇,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征求各区、县(市)医保部门与医疗机构临床专家以及社会意见的基础上,于2026年4月16日印发。

二、政策依据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统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范围的通知》(浙医保发〔2023〕39号)和《绍兴市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绍市医保〔2024〕54号)等。

三、主要内容

(一)完善诊断标准。根据临床专家意见,对尿毒症透析、脏器功能衰竭症(心、肺、肾)、脑血管意外恢复期等病种的诊断标准进行完善。

(二)完善治疗范围。一是适当调整相关病种的药品目录,主要覆盖恶性肿瘤、尿毒症、肾衰等病种的治疗;二是将部分药品或类别名称进行规范统一,如“内分泌治疗药”修改成“内分泌治疗用药”等;三是适当调整相关病种的辅助检查目录,增加了“甲胎蛋白测定”等6个项目。

(三)明确备案时效。明确慢性乙型肝炎(活动性乙型肝炎)、慢性丙型肝炎、脑血管意外恢复期、儿童孤独症的备案时效,同时明确我市其他门特病种从备案开始后长期有效。

(四)其他。该文件自2026年6月1日起执行。

解读机关: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员:王佳、王伟红

联系方式:89115876

编辑:(市医保局)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