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以“小案例”讲“大道理”!这些典型案例,与您的生活息息相关

发布日期:2026-07-07 09:47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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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1日,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暨阳街道丰南路开展日常燃气安全巡查工作,对沿街餐饮门店进行常态化安全排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诸暨市某某云小吃店(个体工商户)内有两处燃气灶具均用于店铺日常餐饮经营,其中1台正在使用的单灶头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该类无熄火保护装置燃气灶具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存在极大安全隐患。针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向其送达《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明确告知违规行为及潜在安全风险,责令限期完成整改。

12月17日,执法人员开展专项复查,确认该小吃店已更换合规燃气灶具,安全隐患彻底清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结合案件调查证据、违法情节,并参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相关标准,依法对该商户作出罚款51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1.《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按照燃气技术规范要求使用燃气。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二)使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三)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四)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五)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燃气用户存在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禁止行为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郑重提醒】


很多经营者存在认知误区:老式灶具使用多年并无问题,没必要刻意更换。实则熄火保护装置是燃气灶具的生命安全锁。根据国家强制标准《商用燃气燃烧器具(GB 35848-2018)》明确要求,所有燃气灶具必须配备自动熄火保护装置。该装置核心作用:当灶具火焰被汤水浇淋、大风直吹、意外触碰等情况意外熄灭时,可自动切断燃气输送通道,杜绝燃气持续泄漏;若无此装置,熄火后燃气会持续外泄,极易引发人员一氧化碳中毒、火灾、燃气爆炸等重大安全事故。


作者:(孔颖)
信息来源:市综合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