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600MB1897585P/2026-10104771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6-01-14 |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2025年12月,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浙江省自然资源裁量权基准(2025版)》,为便于公众理解适用,现就《裁量权基准》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建立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行政处罚法的法定要求,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025年4月,浙江省省长刘捷签发浙江省人民政府第405号令《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对裁量基准的适用条件、阶次等提出了很多新要求,细节要更加完善,考量要更加全面。为对标法治政府建设新要求,应对自然资源执法新形势,有必要修订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为提升执法效能提供制度支持。
二、主要变化内容
(一)统筹设置裁量权。与以往分领域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方式不同,此次修订按照“全面起底、逐条修订”的原则,对涉及自然资源领域的土地、地矿、规划、测绘4个类别59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全面修订,是覆盖领域最广、涉及事项最多、系统性最强的一次修订。此外,此次修订在对法定行政执法事项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行政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的基础上,制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对裁量权基准的适用范围、调整思路、具体情节等作出进一步说明,为市县自然资源部门、综合执法部门、乡镇街道适用裁量权基准提供根本遵循,妥善解决好“同案不同罚”“处罚畸轻畸重”等问题。
(二)综合考量新矿法。自2025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以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新<矿产资源法>做好执法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提前谋划新设行政处罚执行配套保障措施,依法稳妥做好新旧《矿产资源法》衔接。为贯彻落实好新《矿产资源法》,在此次修订中新设生态修复违法类、压覆矿产资源违法类、矿产资源应急违法类3类四项行政处罚事项,避免出现执法漏洞。同时,深入研究新旧法律条款变化,对原有行政处罚事项进一步梳理整合,更新依据的法律条款,例如“330215112000对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超出采矿权登记的开采区域开采矿产资源,或采矿权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开采作业的行政处罚”,根据新法变化把采矿权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未取得采矿权进行矿产开采作业整合为一个事项,视具体情形细分,制定裁量基准。
(三)合理设置五阶次。此次修订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的要求,统筹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改正态度等裁量因子,在裁量幅度上划分了不予、减轻、从轻、一般、从重五个阶次,并逐阶次明确了相应的适用情形和裁量标准,提高了裁量权基准的可操作性,压缩了行政处罚的裁量空间,便利了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承接划转事项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被赋权的乡镇街道执行适用。例如,对于“330215080000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这个非法占地、改变土地用途类行政处罚事项,综合考量了非法占地的类型、是否改变用途、是否自行改正等裁量因子,设置了五档裁量标准。此外,此次修订通过线上公开征求、线下调研座谈等方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设置的阶次及对应裁量标准在全省范围内更具有普适性。
三、裁量权基准的历史沿革
2010年10月9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10〕22号),适用于2010年10月9日起作出的自然资源行政处罚。
2019年12月31日,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浙自然资规〔2019〕19号),适用于2020年1月31日起作出的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有效期三年。
2021年12月22日,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15号),适用于2022年2月1日(含)起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效期三年。
2024年6月5日,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4〕6号),适用于2024年7月7日(含)起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效期三年。
2025年1月27日,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5〕2号),适用于2025年2月1日(含)起作出的行政处罚。
2025年12月31日,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适用于2026年2月14日(含)起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效期五年。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余赛男
电话:0571-88877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