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600MB18967509/2026-10106911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6-09-15 |
| 主题分类: | 环境保护、治理 |
一、制定背景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我局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37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37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绍政办发〔2019〕20号)。
三、主要内容
公布《绍兴市环保局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等3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绍兴市区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指标核定办法(试行)》等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关于优化配置排污权指标政府储备量相关政策意见》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拟修改。
四、适用范围
本通知自2026年10月20日起施行,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齐方良 李文雅
联系电话:0575-89180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