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600MB1803120Q/2026-101063848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6-08-03 |
| 主题分类: | 农业,土地 |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农村宅基地批后监管,规范农民建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浙农经发〔2025〕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若干意见。
二、政策主要内容
按照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疏堵结合、以疏为主,一户一宅、拆旧建新,面积法定、违建处置的原则,提出八方面农村宅基地批后监管措施:
一是规划管理。村庄规划尽量将村内原有宅基地和空闲地纳入宅基地建设范围。新审批宅基地涉及承包地的,在农转用后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严格“依规划审批”“按图施工”。
二是合同管理。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农村宅基地管理章程)中明确本集体宅基地管理具体要求。推行《农村宅基地使用合同》。
三是建设管理。将农民建房行为纳入村级网格化管理重要内容。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卫星遥感、AI比对、摄像头安装、无人机航摄等方式提升监管效能。探索实行施工过程中每建造一层必到场核验一次的“4+X”到场制度。
四是核查管理。区、县(市)建立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综合执法等部门协同的联查机制。市级按季度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情况抽样复核。充分利用省级动态监测的内业复核成果,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指导整改落实。
五是信用管理。开展农村建筑工匠信用评价工作,常态化组织农村建筑工匠政策业务培训,指导推动农村建筑工匠严格按图规范施工。探索将专项信用报告应用于农业行政服务。
六是用电管理。以《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临时施工用电地址权属证件,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竣工验收意见为“合格”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为永久生活用电地址权属证件,规范开展装表接电。参照用电管理规范开展用水、用气报装。
七是权证管理。对拆除的旧房和因周边房屋整体安全等无法拆除的应拆旧房,都应及时注销相关权源证书。旧房调剂给本村符合建房条件农户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严禁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合法化。
八是督导管理。对因审核把关或批后监管不力造成上一年度县级以上相关信访部门登记受理新增违建较多的,以及上级发现问题未处置的乡镇(街道)、村,市级开展专项督导服务。
三、政策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
四、政策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综合执法局
解读人:吕田,徐露
联系方式:85581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