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60000257610XM/2026-101064348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国动办(绍兴市人防办) | 成文日期: | 2026-07-28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2026年7月,浙江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4月起施行的《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省政府令第405号),要求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建立健全本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体系,明确适用不予、减轻、从轻和从重行政处罚适用情形的通用性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综合裁量规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人民防空领域行政处罚行为,依法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我办制定《浙江省人民防空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对2023版裁量权基准进行整体性修订,形成《浙江省人民防空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6版)》(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2026版)》)。
二、主要变化内容
(一)制定通用性规则。《实施办法》是全省人民防空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用性规则,为各级执法部门适用裁量权基准提供根本遵循。《实施办法》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裁量原则和细化综合考量因素,规范五个裁量阶次的适用情形与认定标准,量化不同裁量阶次下的处罚幅度,明确综合裁量规则,强化程序规范和统一基准适用规则等。
(二)合理设置五阶次。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要求,《裁量权基准(2026版)》在裁量幅度上划分了“不予、减轻、从轻、一般、从重”五个阶次,逐阶次明确了适用情形与裁量标准,并结合人防领域实际,对“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节予以细化。对于个别处罚事项,综合考量处罚依据及违法行为性质特点,未实行五阶次全覆盖。
(三)增减行政处罚事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4号)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对加强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与完善行政处罚工作提出了新规要求,因此,在此次修订中新增处罚事项两项(对人防防护设备企业不按照国家规定生产防护设备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人防防护设备企业未按规定报送材料、出厂资料铭牌不合规和未落实质量管理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另外,删减行政处罚事项一项(对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
三、解读机关
浙江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联系方式:0571-8982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