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33XB/2026-10106253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 | 公开日期: | 2026-07-14 |
| 主题分类: | 卫生,其他 | 发文字号: | 绍卫发〔2026〕49号 |
| 统一编号: | ZJDC67-2026-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市级医疗单位:
现将《绍兴市推进安宁疗护服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绍兴市民政局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绍兴市推进安宁疗护服务实施方案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加快构建多层次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在全市扎实推进安宁疗护服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强化“中心示范+质控提标”规范体系,持续提升服务质量;推动“政府兜底+社会支持”多元共担,不断完善保障体系;探索“平台建设+智慧安宁”服务模式,有效释放数智效能;完善“分层培养+激励倾斜”培育机制,持续建强人才队伍。到2027年底,构建起覆盖全市域的安宁疗护服务网络,全面扩大服务供给。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升级服务网络
1.扩大住院安宁服务供给。推动全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不少于10张床位的安宁疗护病区。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设立独立的安宁疗护病区、单人安宁疗护病房。妇幼保健院、精神专科医院等可结合自身专科特色,开展儿童、失能失智老人等人群的特色安宁疗护服务。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提供安宁疗护服务。建有“省级标准化安宁疗护病区”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开设安宁缓和医疗门诊。到2027年底,各区、县(市)能够提供儿童安宁疗护服务。
2.织密基层安宁服务网底。进一步深化推进全市“老年人看病就医更方便”五大行动中的安宁疗护“居家伴”行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和居家安宁疗护服务建设。基层医疗机构要加强与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签约合作,积极延伸上门安宁疗护服务场景。鼓励将安宁疗护服务纳入家庭医生个性化服务包,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程序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费用由个人承担。到2027年底,开设安宁疗护签约服务包的基层医疗机构占比达到30%;与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建立安宁疗护合作协议的基层医疗机构占比达到30%。
3.推广中医特色安宁服务。支持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开设安宁疗护病区,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症状控制、舒适照护中的特色优势,将中医药服务融入安宁疗护常规服务流程,探索形成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安宁疗护服务模式。
4.完善服务转介共享机制。制定机构-社区-居家安宁疗护转介标准、流程和信息共享规范,实现各级医疗机构、各类服务场景的顺畅衔接,确保患者获得连续、同质的安宁疗护服务。
(二)系统完善制度规范
5.探索生前预嘱制度落地。积极探索生前预嘱规范应用与推广,鼓励建立由医疗机构实施、公证机构见证、公益组织参与的生前预嘱全流程服务体系,规范生前预嘱信息保管和使用,保障患者在疾病终末期的医疗决策权。
6.完善安宁疗护服务规范。全面落实《浙江省安宁疗护服务规范(试行)》《浙江省住院安宁疗护服务指南》等有关要求,探索建立符合绍兴实际的规范化、专业化的安宁疗护服务模式,细化安宁疗护服务标准。将医疗机构安宁疗护服务纳入医疗质量监测体系,加强市基层安宁疗护质控中心职能,制定居家和住院安宁疗护质控标准,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
7.加强安宁疗护中心示范引领。根据国家《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要求,在建成市级老年医疗中心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安宁疗护中心建设,与市级安宁疗护指导中心双位一体,构建“实操示范、全域引领”协同赋能机制,在全市安宁疗护标准制定、人才培训、技术指导、远程服务、质量控制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8.加强特殊药品使用管理。按照国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建立规范的特殊药品用药、配送、监管流程,保障安宁疗护服务中所需的镇痛、麻醉等药物供应,规范居家安宁疗护的特殊药品使用。开展居家安宁疗护服务的机构应按照《浙江省居家安宁疗护服务规范(试行)》要求,完善“居家安宁疗护服务基本治疗包”配备。各医共体牵头医院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用药指导和药品调配工作,将安宁疗护常用的镇痛药品、镇痛泵及相关耗材纳入基层采购清单,完善药品配备衔接联动和短缺预警机制,保障基层用药需求。加强对基层执业医师、药师特殊药品的专项培训。
(三)切实加大保障力度
9.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积极协调当地财政、民政、医保等部门,加强开展安宁疗护的政策支持,在充分论证、统筹共享、集约高效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安宁疗护中心(病区、病房)给予适当补助,将安宁疗护服务以合理当量纳入政府购买基本医疗服务项目。
10.优化医保支付政策。制定安宁疗护按床日付费标准,分别设置安宁疗护中心、安宁疗护病区(三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安宁疗护病房的支付标准,具体支付标准另行制定。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安宁疗护相关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
11.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公益资助等方式支持安宁疗护事业发展,对经济困难的安宁疗护患者及家庭给予救助。鼓励商业保险开办安宁疗护有关新险种。
(四)加快培养人才队伍
12.实施人才培养计划。分层分类做好安宁疗护从业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支持市安宁疗护指导中心(培训基地)申报各级医学继续教育项目。加强安宁疗护适宜技术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医护人员在癌痛诊疗、症状控制、心理支持、医学伦理、家属沟通等方面的实践能力。通过外派学习、集中培训等方式,培养熟练掌握安宁疗护系统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的从业人员,市级以上培训率达100%,并组建市级安宁疗护专家库。
13.加快学科能力提升。支持承担安宁疗护培训任务的安宁疗护科纳入临床重点专科培育名单。支持一线医护人员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鼓励开展安宁疗护疼痛管理、心理支持、舒适护理等领域的技术研究。
14.加大人才激励力度。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建立安宁疗护服务岗位医务人员待遇激励和关心关爱机制,在绩效考核、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倾斜,要加大对安宁疗护领域先进事迹和人物的挖掘宣传力度。
15.构建社会协同参与机制。发挥相关高校和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通过组建志愿者或社工共享池的方式,有效补充安宁疗护志愿者服务队伍。鼓励在职和退休医务人员通过多点执业等方式参与安宁疗护服务。强化志愿者培训工作,到2027年底,从事安宁疗护的志愿者培训率达到70%。
(五)优化推动智慧服务
16.建设智慧服务平台。完善浙里办安宁疗护机构信息公开。推动建立安宁疗护智慧服务平台,整合生前预嘱签署、服务申请、评估审核、转介调度、服务记录、质量控制等功能,实现安宁疗护服务全流程线上办理,机构、社区、居家服务信息互联互通。
17.探索智慧安宁服务。拓展“互联网+安宁疗护”服务场景,开展远程会诊、远程指导、线上心理咨询、家属陪伴指导等线上服务,弥补基层服务能力不足,提升服务可及性。推动市老年医疗中心打造智慧安宁疗护病房,配备适老化智能监测系统、VR生命回顾等特色设备,实现患者生命体征智能预警、疼痛症状动态评估、多学科团队远程会诊,提升服务精细化水平。
(六)持续宣贯理念政策
18.普及安宁疗护理念。结合敬老月、世界安宁缓和医疗日等节点,常态化开展生命教育宣传,提高公众对安宁疗护的认同度。将生命教育纳入中小学校健康教育课程体系,列入老年大学及社区老年教育课程内容,开展“生命教育进养老机构、进社区、进家庭”行动,破除传统认知误区,广泛普及安宁疗护尊重生命、缓解痛苦、温情照护的核心价值,持续营造理解接纳、支持认可安宁疗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19.做实服务政策宣传。针对老年人及家庭照护者等重点人群,精准宣讲安宁疗护服务范围、服务流程、政策保障等内容,补齐群众信息盲区,打消顾虑偏见,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和服务利用率,让安宁疗护惠民服务可及、可感。
三、保障措施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强化系统性支持,每年定期评估辖区安宁疗护服务事业发展水平,明确安宁疗护中心、病区、病房机构名单,督促市安宁疗护指导中心和基层安宁疗护质控中心定期对安宁疗护申请病例进行质控监测;民政部门要推动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开展安宁疗护合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卫生健康领域财政资源统筹力度,持续优化资金支出结构,强化资金绩效管理,支持安宁疗护发展;人社部门要指导公立医疗机构建立安宁疗护医务人员待遇激励机制,做好薪酬待遇、职业保障等相关政策的落地;医保部门要明确并落实安宁疗护按床日支付相关政策。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要会同辖区民政、财政、人社、医保等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任务目标和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积极推动相关支持政策的落地落实。
本方案自2026年8月1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