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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14T/2014-16465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 公开日期: 2014-05-04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发文字号: 绍政办发〔2014〕62号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绍兴市工会经费代收拨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04 14:57 浏览次数:55 字体:[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绍兴市工会经费代收拨缴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8日

     

    绍兴市工会经费代收拨缴暂行办法

    市总工会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为依法、及时、足额收缴工会经费,规范工会经费的拨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国工会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代收拨缴范围

      (一)越城区行政区域内已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且已建立工会组织,应依法缴纳工会经费的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除外)、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由地税部门负责代收工会经费。

      (二)开业或设立满一年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地税部门负责代收工会建会筹备金。

      (三)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财政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2014年度仍按原规定由总工会直接收取。

      二、代收拨缴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自期满的第一个月起由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按拨缴工会经费标准的规定收取筹备金,并协助、支持职工组建工会,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的比例返还给基层工会。”
      三、代收拨缴基数

      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收缴基数。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全部职工是指在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并由本单位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

      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暂按各地当前执行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行业统筹企业按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确定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基数。

      四、代收拨缴比例

      已建工会的单位应按收缴基数的2%提取工会经费,并将其中的40%上缴上级工会。地税部门按收缴基数的0.8%代收工会经费,收缴基数的1.2%仍由各单位直接拨给本单位工会。已建工会的金融、电力、电信、邮政、移动、联通和其他工会关系由省直管的省部属企业、事业单位,按省总工会有关文件规定的比例代收。

      开业或设立满一年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由地税部门暂按收缴基数的0.8%代收建会筹备金。代收建会筹备金满1年后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经地方工会核实并提供未建工会单位名单后,由地税部门按收缴基数的2%代收建会筹备金,待其建立工会组织后,再由地方工会按已收取的建会筹备金的60%返还给缴费单位工会。

      五、代收拨缴方式

      (一)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及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以按月收缴、年终清算的方式执行,各缴费单位应在每月15日前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二)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拨缴方式为:机关财务结算中心在收到单位要求支付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申请后,将工会经费的60%划入单位账户,同时将40%的应上缴部分划入地方工会专户。

      六、票据处理

      (一)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所开具的凭证,比照地税部门征收税(费)款开具票据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财政部门划拨给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及缴费单位拨付给单位工会的工会经费所开具的票据,按《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印发〈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财字〔2010〕11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税前列支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费种、费率,应在市总工会确定单位名单和费率后,由地税部门统一登记,之后新增的缴费单位及其费率由市总工会定期提供给地税部门。原收缴建会筹备金的缴费单位,因建立工会组织、需改收工会经费的,由地方工会通知地税部门作相应调整。

      各级地税部门应按要求及时、足额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做好对未按时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单位的催报催缴工作,缴费单位连续三个月(含)以上未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时,地税部门应向同级地方工会提供未缴单位名单,地方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地税部门要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在次月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地方工会提供每月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代收入库情况表。

      各级工会要认真做好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的宣传、咨询及有关问题的解释工作,并依法对地税部门反馈的未缴单位作出相应处理。

      八、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在越城区行政区域内实行,原工会经费收缴办法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其他各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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