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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14T/2020-16823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 公开日期: 2020-01-22
主题分类: 环境污染、监测 发文字号: 绍政办发〔2019〕42号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绍兴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1-22 09:14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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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绍兴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6日

 

 

 

 


绍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绍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减缓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联动方案》《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绍兴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200,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以上程度的大气污染。

1.4预案体系

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市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行动方案,各区、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县级应急预案”),县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行动方案,有关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企业操作方案”)等。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放在首要位置,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加强公众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主导作用,根据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排放;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类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属地管理,区域联动。落实各级政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主体责任;根据长三角区域和省级预警信息,积极开展区域联动。

科学预警,分级管控。提升监测预测能力,加强分析研判,实施科学预警;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有效降低污染。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1.1市指挥部组成

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气象局、绍兴电力局及各区、县(市)政府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必要时增加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市指挥部成员。

2.1.2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监督检查评估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

2.1.3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能;牵头编制修订绍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监测预警应急行动方案;会同市气象局加强空气质量监测预测,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提出预警建议;在各级督查组检查时,及时提供本部门应急行动方案,配合开展督查工作。

2.市委宣传部:加强对本预案的宣传,负责畅通媒体发布渠道,加大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信息、建议性减排措施等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污染防治的参与意识;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协调新闻报道;会同市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正面引导舆论。

3.市委网信办: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网络舆情监测处置和舆论引导。

4.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协调市内电力运行调度,协调电力等能源保障工作。

5.市经信局:配合市生态环境局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督促指导各地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指导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应急保障工作。

6.市教育局:负责编制、修订、实施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应急行动方案,根据方案开展中小学生防范教育工作;指导督促直属学校和有关部门落实应急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在各级督查组检查时,及时提供本部门应急行动方案,配合开展督查工作。

7.市公安局: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测,对超标车辆上路行驶依法实施限行和处罚;协助做好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运输车辆的执法检查;加大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8.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9.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编制、修订并督促落实露天矿山暂停开采和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在各级督查组检查时,及时提供本部门应急行动方案,配合开展督查工作。

10.市建设局:负责编制、修订、实施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制订更新《扬尘源项目清单》中的建筑施工项目清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在各级督查组检查时,及时提供本部门应急行动方案和《扬尘源项目清单》中的建筑施工项目清单,配合开展督查工作。

1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修订、实施公共交通、公路保洁、扬尘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指导督促交通建设工程单位及港口码头企业编制、修订、实施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制订更新《扬尘源项目清单》中的交通工程施工项目清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负责对公路施工工地实施监督管理和保洁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在各级督查组检查时,及时提供本部门应急行动方案和《扬尘源项目清单》中的交通工程施工项目清单,配合开展督查工作。

12.市水利局:负责编制、修订、实施水利工程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及时制订更新《扬尘源项目清单》中的水利工程施工项目清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水利工程扬尘控制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在各级督查组检查时,及时提供本部门应急行动方案和《扬尘源项目清单》中的水利工程施工项目清单,配合开展督查工作。

13.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秸秆综合利用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4.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和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致病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对人群健康影响的监测与防护工作,加强对特殊人群进行健康防范指导;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5.市应急管理局: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演练、应急响应、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求助求援等工作;指导督促有关部门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做好重点污染企业临时停产、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

16.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编制、实施城市道路保洁扬尘控制、拆除工地扬尘防控应急行动方案;加大对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运输车辆违规上路、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等的执法检查;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在各级督查组检查时,及时提供本部门应急行动方案,配合开展督查工作。

17.市气象局:负责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及时发布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根据气象条件,组织实施气象干预行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8.绍兴电力局:配合落实对停、限产企业实施停、限电措施;组织落实电力工程扬尘控制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9.各区、县(市)政府:参照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组织当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相关部门应急响应行动方案;督促指导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按照上级预警信息和县级应急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2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市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业务处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主要职责: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市指挥部决定;组织编制、修订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协调指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提出预警建议;承担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应对情况的信息公开以及信息反馈等工作;组织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组织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评估;组织开展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和培训;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专家组

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组,由气象、卫生、化学、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等多领域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对重污染天气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预警等级等作出科学研判,为市指挥部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服务。

3 应急准备

3.1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各区、县(市)应逐个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涉气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清单包括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并根据当地实际定期更新,按要求将清单报市指挥部办公室,由其审核汇总后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各地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3.2编制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各区、县(市)应督促指导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涉及的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污染物排放情况,载明不同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等,企业操作方案制定后备查。同时,企业应制定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醒目位置。

3.3切实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各区、县(市)必须将应急减排措施层层落实到具体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分类提出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应急减排措施,防止简单粗暴“一刀切”停产,确保应急减排措施能落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符合国家和省下达的具体要求。

4 监测与预警

4.1监测与预报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有关规范,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根据地理、气象条件和污染排放分布状况,每日对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7天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4.2预警分级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重污染天气预警以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根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和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将重污染天气分为3个预警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全市统一执行本预案的预警分级标准,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24小时)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4.3预警会商

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接到长三角区域预警提示信息通报,或预测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应实时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可与省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开展联合会商或请市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市专家组参与会商。

4.4预警发布

接到长三角区域或省级预警信息,或监测预测到绍兴市范围内出现或将出现符合分级预警条件的重污染天气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发布预警信息建议。

市指挥部一般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具体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落实。当重污染天气达到黄色预警条件时,报市指挥部指挥长同意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当达到橙色和红色预警条件时,由市指挥部指挥长签发,同时报市政府主要领导。

预警信息须明确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等内容。

预警信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发布:

(1)通过已建立的市、县两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以短信或传真等方式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2)通过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门户网站和相关官方微博、微信,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以及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手机短信系统等向社会发布。

4.5预警变更和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加强跟踪分析和研判,如有分析结论证明可提前提升、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的,及时提出预警变更或解除建议。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升级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

长三角区域或省级预警,按其信息通报进行级别变更或解除。

预警变更、解除程序和发布程序一致。

5 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3级响应,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响应、Ⅱ级响应、Ⅰ级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发布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发布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2应急响应启动

预警发布后,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县级应急预案和部门专项行动方案,落实应急措施。 

5.3应急响应措施

市、县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5.3.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在主要媒体发布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中小学校、幼儿园减少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医院、学校、幼儿园、家庭少开窗。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具体措施包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排污单位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Ⅲ级响应期间的减排措施,实现应急减排目标。在城市道路日常洒水清洁作业的基础上,对城市道路每日增加2次洒水作业,增加2次道路机械清扫保洁作业。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执法检查频次。

5.3.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在主要媒体发布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中小学校、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必要时可停课;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医院、学校、幼儿园、家庭少开窗;暂停组织老年人活动;暂停举办露天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具体措施包括: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公共交通运营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Ⅱ级响应期间的减排措施,实现应急减排目标。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停止所有建筑拆除施工作业;市级及以上重大工程确实无法停工的,必须加强施工现场扬尘应急管控,管控方案事先报主管部门备案。在城市道路日常洒水清洁作业的基础上,对城市道路每日增加2次洒水作业,增加2次道路机械清扫保洁作业。除应急抢险和清洁能源汽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外,全市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施工工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使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执法检查频次。

5.3.3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在主要媒体发布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中小学校、幼儿园停课;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可实行弹性工作制;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活动应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医院、学校、家庭不开窗;暂停组织老年人活动;暂停举办露天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具体措施包括: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改善大气环境。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Ⅰ级响应期间的减排措施,实现应急减排目标。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停止所有建筑拆除施工作业;市级及以上重大工程确实无法停工的,必须加强施工现场扬尘应急管控,管控方案事先报主管部门备案。在城市道路日常洒水清洁作业的基础上,对城市道路每日增加2次洒水作业,增加2次道路机械清扫保洁作业。除应急抢险和清洁能源汽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外,全市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施工工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使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所有露天矿山开采及碎石作业,停止原材料运输,增加洒水频次,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执法检查频次。

5.4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预警级别调整,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提高应急响应针对性。

5.5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5.6信息公开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政府官方网站、微博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注,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等。

6 区域应急联动

依托省预警应急平台,在省指挥部的统一协调下,加强与周边地市协作,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市指挥部办公室密切与周边地市开展信息交流和应急协调,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及趋势研判的及时性和准确度,积极参与区域联合预警会商;收到长三角区域或省级预警信息后,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和应急响应,按要求升级或解除预警,并将应对信息报省指挥部办公室。

重大活动期间,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7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市指挥部办公室。总结报告包括指导督查情况、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取得的成效和发现的问题,并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响应终止5个工作日内,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相关要求,将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和省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每年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应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评估报告报市指挥部和省指挥部。

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专项行动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及时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8 应急保障

8.1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能力,保证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响应工作。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监测和综合分析人才。

8.2资金保障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响应工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8.3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8.4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市、县两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明确各相关人员通信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确保应急响应指令畅通。

8.5培训与宣传保障

市、县两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提高应对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众在日常生活中主动参与污染减排,倡导低碳绿色生活,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正确引导舆论并加强对新闻舆论的监督。各类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相关信息,普及相关科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积极科学应对重污染天气。

9 督查考核

市指挥部负责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响应专项行动方案和县级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应急体系建设及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后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等工作。

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通报、约谈等制度。对未按规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进行通报、约谈,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0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适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县(市)政府参照本预案,编制修订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预案应细化分解任务措施,落实主体责任和部门分工,明确接收预警、启动响应等具体流程。县级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按相关规定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绍政办发〔2014〕57号)同时废止。

 

 

绍兴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健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突发辐射事故,确保统一指挥、专常兼备、灵敏反应、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精准有效地按事故等级及时采取必要和适当的响应行动,切实保障我市辐射环境安全,控制或减轻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公众生命财产、生态环境和公共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除核事故外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辐射事故。辐射事故主要指因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4.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市外辐射事故;

5.各种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其他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可参照本预案实施。其他辐射事故主要是指:放射性物质泄漏,废旧金属拆解、回收、冶炼等造成的辐射环境异常等事故。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发生前,应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发生辐射事故后,优先开展人员抢救应急处置行动,同时关注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市县两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体系,分级负责,各级政府分别制定和启动应急预案,同级各部门之间分工负责,相互协作。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以下统称“辐射工作单位”)在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下,采取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的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4.平战结合,资源共享。强化应急能力建设,开展定期培训与演练,积极做好应对辐射事故的准备工作;各部门之间应及时掌握、沟通信息,以便快速开展应急行动,最大程度减少辐射事故的危害和影响。充分利用应急资源,发挥辐射环境应急专业队伍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5辐射事故分级

按照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级)、重大辐射事故(Ⅱ级)、较大辐射事故(Ш级)和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1.5.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

1.5.2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不足3人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患急性重度放射病或造成局部器官残疾。

1.5.3较大辐射事故(Ш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Ш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不足10人患急性重度放射病或造成局部器官残疾。

1.5.4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2 组织体系

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市级指挥机构、工作机构、专家咨询组和县级指挥机构组成。

2.1指挥机构

发生较大以上辐射事故,根据需要成立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辐射事故处置工作。

发生重大及以上辐射事故的,按照《浙江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要求执行,市指挥部按照省指挥部的指示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1.1市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视情增加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1.2市指挥部职责

1.指导和协助较大以上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及时确定较大辐射事故的等级和响应级别,按预案规定程序发布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指令。

2.视情组织成立市辐射事故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组织和指挥有关力量参与辐射事故处置工作。

3.指挥、协调或协助各区、县(市)开展辐射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4.向市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5.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下达的有关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指示和要求。

6.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应急处置事项。

2.1.3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

2.督促指导、协调处理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向省级有关部门、市政府、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4.负责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和预案操作手册的制定。

5.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等工作;对辐射事故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辐射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组织对辐射事故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向市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故相关信息。牵头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预防和预警体系;负责组建和管理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配合做好丢失、被盗放射源的技术支持工作,协助做好收贮等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与机制建设;做好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与报告审定工作;配合做好跨市域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本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做好辖区内辐射事故应对工作及原因调查。

2.市委宣传部:根据市指挥部安排,协助开展应急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负责实施公众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收集分析社会公众动态和管控舆情,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引导。

3.市委网信办:负责协调辐射事故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统筹协调全市互联网宣传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开展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处置,跟踪了解和掌握网络舆情动态。

4.市公安局: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做好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组织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事故现场实施治安、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会同相关部门稳妥处置。

5.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6.市卫生健康委: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放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辐射应急医疗救援、应急人员辐射防护等指导工作;负责制订救护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护工作,统计报送人员救治信息;负责事故现场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调配,建立救护绿色通道,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组织评估辐射事故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开展食品和饮用水的应急辐射监测;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及时为基层卫生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做好辐射应急卫生健康相关的公众宣传工作。

7.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做好辐射事故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救援防护装备和应急处置物资的保障工作;参与事故调查与总结评估;检查指导应急预案落实情况;指导相关应急指挥平台建设。

8.市消防救援支队:在现场专家组指导协助下,开展辐射事故的灭火救援工作。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旅游局、市气象局、绍兴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市指挥部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2.2工作机构

发生辐射事故时,市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具体承担辐射事故的各项应急处置任务。工作机构下设现场协调、医疗卫生、现场监测、安全保卫和舆情信息等工作组。

2.2.1现场协调组

现场协调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和事发地县级政府等单位相关人员和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组织协调各工作组有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提供事发地及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及时报告现场应急处置情况;负责各工作组的现场指挥调度和后勤保障;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组织协调辐射事故救援防护装备、监测设备和应急处置物资的保障工作;做好事故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临时安置工作;必要时对易失控放射源实施收贮;对应急行动终止提出建议。

2.2.2医疗卫生组

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指导现场卫生应急处置等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或指导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剂量评价工作;组织协调或指导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健康影响评估;组织协调卫生健康部门支援力量。

2.2.3现场监测组

现场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相关部门辐射监测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支援;为事故所在地开展事故后期跟踪监测和去污后环境监测提供技术支援;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

2.2.4安全保卫组

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属地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组织指导属地公安机关对丢失被盗放射源进行立案侦查和追缴;设立事故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根据指挥部确定的重点防护区域,实施区域治安、交通管制;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应急避灾场所。

2.2.5舆情信息组

舆情信息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市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开展事故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2.3专家咨询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建,主要包括核安全、辐射防护、放射医学、辐射环境监测、应急管理、社会学和心理学等方面的专家。主要职责为:负责相关信息研判;参与辐射事故等级评定、预测事故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及健康影响;负责应急救援行动的技术指导;提供应急响应行动、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善后工作的咨询和建议。

2.4县级指挥机构

各区、县(市)政府参照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开展本区域内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并根据上级安排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级指挥机构由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政府分管负责人任总指挥。

发生跨县域辐射事故时,由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协调处置。属地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风险分析

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核技术利用项目日趋增多。密封源、非密封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研究和教学中被广泛使用。在核技术利用中容易发生的辐射事故多分布在工业探伤、工业辐照、医疗应用和科研教学等方面,以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为主,兼有人员受超剂量照射和放射性污染事故。各种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3.2预防措施

辐射工作单位是本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等实行有效监控,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

3.3监测措施

当出现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情况时,事发单位及责任人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辐射环境相关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将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信息报告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监测手段,按照国家相关辐射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加强日常辐射环境监测工作。

3.4预警分析和分级

3.4.1预警分析

按照辐射事故的特性,根据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各有关单位对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进行预警监控分析。

1.辐射活动的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Ⅰ、Ⅱ、Ⅲ类放射源信息,Ⅰ、Ⅱ、Ⅲ类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

2.自然灾害预警监控,特别是台风、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对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研判分析。

3.分析、研判、预警本市行政区域外辐射事故有可能对我市造成的辐射影响。

3.4.2预警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分级标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和Ⅳ级(蓝色),依次表示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

3.5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应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指挥通信畅通。

2.依据事故级别和实际情况,发布预警公告。

3.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辐射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4.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构各工作组进入应急准备状态,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6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

3.6.1预警信息发布

辐射工作单位在预警监控、研判中发现可能出现辐射事故风险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可能发生或引发的事故等级及时报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本级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核实信息后,向本级政府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由本级政府批准后发布预警信息,进入预警状态。Ⅳ级(蓝色)预警信息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发布。Ⅲ级(黄色)预警信息由市生态环境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根据浙江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Ⅰ级(红色)预警、Ⅱ级(橙色)预警信息由省生态环境厅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第一时间通过绍兴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或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3.6.2预警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经发布预警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和专家分析研判,不再有发生辐射事故的可能,可解除预警状态,按原发布主体和程序批准后,发布辐射事故预警解除信息。

4 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涉事单位信息报告

辐射事故单位或责任人发现辐射事故后,必须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及事发地110社会应急联动中心报告,并按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事发后1小时内,向事发地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书面报告。

4.1.2各级政府及部门信息报告

4.1.2.1 报告程序和时限

1.发生一般辐射事故,事发地县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在收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将事故初步情况上报市政府和省、市生态环境部门。

2.发生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事发地县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要在收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省委省政府总值班室和省生态环境厅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报送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同时报告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生态环境局,并在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告相关情况。因特殊原因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3.辐射事故处置过程中,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辐射事故,事发地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的;

(3)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4)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

4.辐射事故影响跨绍兴市行政区域的,市生态环境局要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并做好与相邻区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的信息通报工作。

5.国家对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有新的规定或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2.2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处置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初报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事件发生时间、发生地点、事故源类型、事故源大小、事故影响方式和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

2.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适时上报。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应急响应和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

3.处置结果报告。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两周内上报。处置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辐射事故原因、源项、影响程度和范围、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效果、事故源的安全状态、人员受照射情况和医学处理情况、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事故经验教训、社会影响、参加应急处置部门的工作情况、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

4.2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时,事发地政府和事发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主动进行应急处置,防止辐射事故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

事发单位立即组织工作人员撤离,设置警戒线;根据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携带辐射应急监测仪器查找丢失的放射源;将事故信息立即报告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迅速抢救受照射人员,控制非事故应急处置人员进入事故区域。

同时,事发地政府立即调度物资和社会资源,指挥和派遣相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

4.3响应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三级:I级应急响应、II级应急响应和III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市指挥部按照省指挥部统一部署,立即启动I级应急响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指挥部指挥,各救援小组根据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向省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发生较大辐射事故,启动II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由事发地县级政府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县指挥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及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视情给予应急处置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辐射事故发生在人口密集区、生态保护区等易造成重大影响地区,或者特殊时期、重点时段的,可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4.3.1 III级应急响应

1.响应启动

初判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事发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向县级政府报告,提出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建议,经县级政府批准后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并报市政府备案。同时成立县指挥部,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已造成的辐射污染进行处置,同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辐射事故发生的初始情况、处置情况和善后情况。

2.响应措施。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事发地县级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生态环境部门:控制事故现场,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进一步扩大辐射事故影响的作业;负责辐射事故信息报告,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同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事故定性定级、调查处理和事故总结工作。

(2)公安部门:负责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开展辐射事故中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并在生态环境部门协同下进行追缴。

(3)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辐射事故中伤员的医疗救治。

(4)其他单位: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开展应急工作。

4.3.2 II级应急响应

1.响应启动

根据辐射事故分级标准,初判发生较大辐射事故,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提出启动II级应急响应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启动II级应急响应;必要时由市政府直接启动II级应急响应,同时成立市指挥部,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县级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市指挥部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上报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2.响应措施

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各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协调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迅速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及时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事故控制及处置措施建议;控制事故现场,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进一步扩大辐射事故影响的作业;协同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辐射事故信息报告;负责事故定性定级、调查处理和事故总结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报告审定。必要时,请求省生态环境厅提供技术支持。

(2)市公安局:派员赶赴现场,落实治安、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协助有关部门对放射性污染的饮用水和食品进行控制;立案、侦查和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3)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医疗救治组;对受伤受害人员实施救护;调集放射病治疗药物;组织专家会诊;开展公众心理疏导工作;开展食品和饮用水的应急辐射监测。

(4)市财政局:安排应急救援经费,保障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5)市委宣传部:做好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6)市委网信办:组织开展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处置。

(7)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做好辐射事故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故调查与总结评估。

(8)其他单位: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开展应急工作。

4.3.3 I级应急响应

根据浙江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由省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启动I级应急响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指挥部指挥,市、县两级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省指挥部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响应,各救援小组根据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省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4.3.4响应级别调整

经核查,人员受伤或放射性污染情况不符合原定的应急响应等级,应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4.4信息通报与发布

4.4.1信息通报

事发地市、县两级指挥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情况。接到辐射事故通报的非事发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视情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4.4.2信息发布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实施辐射事故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工作。

4.5应急响应终止

4.5.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应急行动:

1.环境放射性水平已降至国家规定限值以内。

2.辐射事故造成的危害已消除或可控,再无继发的可能。

3.辐射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5.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1.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市指挥部依据省指挥部的应急响应结束指令,结束响应。

2.较大辐射事故,当满足终止响应条件时,市指挥部依据应急处置情况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3.一般辐射事故,当满足终止响应条件时,县指挥部依据应急处置情况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辐射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5.2社会救助

建立辐射事故社会救助机制。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济相结合原则,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受灾群众安置工作;组织慈善机构、公益团体依法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5.3调查与评估

市生态环境局指导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县级政府,对辐射事故应急过程进行调查和评估,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等级判定是否正确;采取的处置措施与方法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要求;各应急单位应急任务完成情况;出动应急处置工作机构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发布的通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应急处置是否科学有效;是否需要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市指挥部会同事发地县级政府,对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报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做好对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情况的综合评估工作。各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及事发单位查找事故原因,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出现。

6 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加强人员保障,配备与辐射监管任务相匹配的辐射管理、应急、监测、救援人员。

市生态环境局要强化辐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队伍能力建设,以着眼实战、讲求实效为目的,建立一支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监测队伍,通过强化应急培训和演练等各种方式提高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和监测能力;健全辐射环境应急专家库,增强辐射技术支撑能力。

6.2物资装备保障

根据工作需要,配置相应的技术装备、辐射防护用品和所需物资,定期清点、维护应急装备和物资,保证应急装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6.3资金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提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同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总体经费,提高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中人员、信息、技术、资金、物资等重要资源的保障能力。具体可按照《浙江省公共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相关规定,落实资金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辐射应急组织应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优先通行。

6.5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系统,确保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各专业工作机构、专家组间的通信畅通。

6.6科技支撑

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应鼓励支持各类研究机构和有关核技术利用单位研究开发辐射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装置,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事故评估智能化和数字化,不断完善技术装备,适应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应急宣传教育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辐射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做好辐射安全的政策法规、辐射知识和辐射防护基本常识、公众自救避险措施和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7.2培训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重要工作人员的辐射专业知识和辐射防护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定期(两年1次)组织各专业相关应急技术人员参加法律法规、辐射防护、辐射监测、应急流程等方面的培训。

7.3演练

定期(三年1次)组织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处置工作机构、辐射工作单位进行辐射事故应急实战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能力。

8 监督管理

8.1监督检查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组织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能力。

8.2责任与奖惩

对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防范辐射事故表现出色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有渎职、失职及临阵脱逃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 附录

9.1名词术语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放射性物质:是指发生某种放射性衰变的物质的通称,包括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的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辐射工作单位:是指涉及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贮存等活动单位的总称。

9.2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3—5年修订1次,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当辐射应急相关法律法规被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实际应对和实战演练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与本预案相衔接,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应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适时对各地的预案编制、修订和演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9.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绍政办发〔2006〕154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