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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14T/2020-16827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 公开日期: 2020-07-06
主题分类: 地震,应急 发文字号: 绍政办发〔2020〕21号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绍兴市地震应急预案、
绍兴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绍兴市突发事件
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10 11:00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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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绍兴市地震应急预案》《绍兴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绍兴市突发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日

绍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绍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减灾委员会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市减灾委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外办、市统计局、市人防办、市科协、市红十字会、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绍兴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绍兴支队、萧甬铁路皋埠站等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为: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听取受灾区、县(市)的灾情和灾害救助情况汇报,组织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2.2市减灾委办公室

市减灾委下设办公室,为市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为: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单位)、地方的沟通联络;负责灾害信息的汇总、汇编和报告;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情发布、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经市减灾委同意,必要时协调其他部门参加救灾工作;完成上级减灾委下达的其他任务。

2.3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统筹各类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建立应急联动协调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的现场协调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自然灾害信息报送及统计分析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指导协调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和森林火灾、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协调、指导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指导、协调避灾安置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2.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新媒体平台,适时报道自然灾害预警及救助信息,及时向社会通报救灾工作动态。

3. 市发改委:及时了解灾情,并向上级发改部门报告,争取灾区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专项资金补助;指导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加强灾区市场价格应急监测,必要时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协调安排灾区的粮油应急供应;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指令按程序调出;协同市应急管理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

4. 市教育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学校师生转移工作;指导受灾地区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做好灾后学校重建相关工作。

5.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的防震减灾工作政策、法规;指导、监督全市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市属地震台网和测报点,负责地震监测、灾害情报收集与评估等工作;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6.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重点目标安全和社会稳定;做好交通疏导、管制等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组织警力实施救灾工作。

7. 市民政局: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及时组织、指导社会力量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救助。

8. 市财政局:负责减灾救灾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检查,并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

9.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防治相关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野外用火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等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和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受灾地区制订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负责为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测绘与地理信息服务和保障;帮助、指导灾后林业生产恢复工作。

10. 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受灾地区的环境污染监测、分析,提出污染控制建议。

11. 市建设局:指导受灾地区灾后房屋修复、重建和市政基础设施重建等工作;指导避灾安置场所的房屋质量安全检查工作。

12.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自然灾害期间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公路抢修保通工作;组织开展管辖水域水上搜救工作。

13. 市水利局:负责指导灾区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及修复、供水水源应急调度和农村应急供水工作。

14.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和协调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草鼠害、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处置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15. 市商务局:配合开展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管理有关工作。

16.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抢救伤病员、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等应急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保障用水健康安全;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对灾区群众进行心理援助。

17. 市外办:负责国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对我市灾后重建资金、物资捐赠的协调联络工作。

18. 市市场监管局: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管;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19. 市统计局:负责对灾情统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建立和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做好灾情统计数据的分析评估。

20. 市人防办:根据市政府决定发布防灾警报,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人口疏散场所为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保障;组织民防应急救援队伍和民防志愿者服务队参加抢险救灾。

21. 市科协:负责组织减灾救灾科技交流工作;负责协调相关学会的减灾救灾技术研究工作。

22. 市红十字会: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救助;依法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灾区群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23.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对台风、暴雨(雪)、冻害、干旱、大风(龙卷风)、雷电、冰雹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24. 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参加综合性应急救援工作;加强灾区消防安全;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25. 绍兴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根据需要,组织指挥所属民兵人员、协调组织现役部队力量以及所需装备、器材参加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26. 武警绍兴支队:负责指挥所属武警部队参加抗灾救灾工作,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27. 萧甬铁路皋埠站:负责重大灾害发生期间铁路运输网络安全,负责协调救灾人员、物资的铁路运输保障工作。

2.4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对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供咨询意见。

2.5区、县(市)减灾委员会

区、县(市)减灾委为其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区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3灾害预警和信息管理

3.1灾害预警响应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或省减灾委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 向可能受影响的区、县(市)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预防控制救助工作要求。

2. 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 开放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可对其实施强制转移;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危险区域。

4. 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和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5. 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 向市政府、市减灾委负责人及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7. 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3.2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3.2.1信息报告

(1)逐级报告

乡镇(街道)应在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1.5小时内向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本区域灾情;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进行审核汇总,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报告本级政府、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

(2)24小时零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县应急管理部门、乡镇(街道)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天9时前将截至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市应急管理局每天10时前向省应急管理厅上报。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灾情应随时报告。

(3)核定报告

灾情稳定后,乡镇(街道)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各区、县〔市〕灾情数据)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对干旱灾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1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核定台账

县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灾情核定台账管理,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因灾倒塌房屋、受灾农田面积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3.2.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灾害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重大突发汛情灾情信息由防汛防旱指挥部统一对外发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一个口子、一个标准、第一时间”的要求,加强信息的采集、核对和报送,在报各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后,方可条线上报,不得以任何理由迟报、瞒报、漏报。

法律法规对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应急处置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4.1Ⅰ级响应

4.1.1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1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5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0万人以上。

4.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4.1.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县(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启动Ⅰ级响应措施,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市减灾委会商会,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受灾区、县(市)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减灾委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宣传部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5)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从大灾预备金中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级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支援。

(6)公安部门加强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驻绍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7)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粮食物资储备部门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民政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发改、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负责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通信管理机构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建设部门指导灾后房屋建筑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水利部门指导灾区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及修复、供水水源应急调度和农村应急供水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防控、卫生监督和心理援助等工作。科技部门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9)灾情稳定后,根据灾害评估工作部署,市应急管理局、受灾地县级政府及其他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2Ⅱ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1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8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2000户以上、1万间或5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4.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4.2.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县(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受灾区、县(市)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减灾委副主任或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各地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宣传部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5)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从大灾预备金中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级有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支援。

(6)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驻绍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驻绍部队、武警部队参加地方救灾行动,具体按照军地联动机制施行。

(7)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粮食物资储备部门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会同民政部门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指导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民政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卫生健康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防控、卫生监督和心理援助等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9)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县级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3 Ⅲ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1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8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2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4.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4.3.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区、县(市)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从大灾预备金中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级有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支援。

(5)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粮食物资储备部门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民政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卫生健康部门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疾病防控、卫生监督和心理援助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县级政府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4  Ⅳ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1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5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4.4.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视情从大灾预备金中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5)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粮食物资储备部门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6)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相关预案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疾病防控、卫生监督和心理援助等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等工作。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5启动条件调整

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可酌情调整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

4.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根据“谁启动谁终止”原则终止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5 后期处置

5.1过渡期生活救助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受灾地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5.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 受灾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汇总冬春救助的基本情况,并报省应急管理厅。

2.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冬春救助的人数及灾情严重程度,向省政府或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申请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

3. 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粮食物资部门负责确保粮食供应。

5.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可通过政府救助、住房保险理赔、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易发区、行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后,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各区、县〔市〕数据)报省应急管理厅。

2. 开展灾情评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上报因灾倒损住房核定情况,市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核查、评估小组,并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下达补助资金。

3. 指导恢复重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选址规划。市应急管理局、市建设局加强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督促、检查,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重建进度。各级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相关工作,制定优惠政策,支持住房重建工作。

6 保障措施

6.1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省市县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各区、县(市)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市、县两级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6.2物资保障

要健全全市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立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市、县、乡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要建立救灾物资规划、采购、储备制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要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各级储备库、村级避灾安置点、疏散场所应当储备与安置规模相匹配的救灾物资。

要建立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情发生时,可按规定调用灾区邻近的县级粮食物资储备部门救灾储备物资。

6.3通信和信息保障

按照省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要求,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政府与社会力量间的灾情共享机制。

6.4装备和设施保障

县级政府应当配备齐全的救灾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后勤保障;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县级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学校、体育场馆、文化礼堂、人防疏散场所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灾、疏散场所。

6.5人力资源保障

要加强减灾救灾专家队伍、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培训。

推行灾害信息员轮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县、乡、村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社区)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特点,市减灾委办公室每两年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灾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6.6社会动员保障

要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6.7宣传教育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 附则                                                                       

7.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山林火灾,森林病虫灾害等。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适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县(市)减灾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省应急管理厅、市应急管理局报备。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绍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绍政办发〔2017〕64号)同时废止。


绍兴市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序、有力有效应对地震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绍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和市外发生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工作原则。

2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Ⅰ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我市境内发生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我市境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2重大(Ⅱ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我市境内发生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市境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2.3较大(Ⅲ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我市境内发生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市境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2.4一般(Ⅳ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我市境内发生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市境内发生3.0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组织体系

3.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成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应急管理局、市科技局、绍兴军分区战备建设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市气象局、绍兴电力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电信绍兴分公司、移动绍兴分公司、联通绍兴分公司、绍兴银保监分局、绍兴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绍兴支队相关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增加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党委政府负责人。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确定、调整响应级别;协调和安排救援力量展开抢险救灾,接收、协调和安排外市(境外)救援力量展开抢险救灾;组织和指挥伤员救治、灾民转移安置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组织和指挥各类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行动,防范次生灾害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生;调配和接收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向社会通告震情灾情信息及抗震救灾宣传;视震情灾情派出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颁布临时规章、规定,必要时依法实施管理、限制、征用等应急措施;部署、监督、检查地震应急准备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执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3.2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 市委宣传部:启动地震应对处置工作舆论引导响应机制,统筹协调、引导管控相关舆论;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统一有序开展震情灾情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2. 市发改委:指导防震减灾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核、审批有关防震减灾、地震监测和前兆台网的建设、升级与维护项目;参与震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组织粮源和重要物资,保障灾区粮食和重要物资供应,并根据市指挥部的需求,按程序负责组织储备救灾物资调出。

3. 市经信局:组织协调有关工业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的采购、调运等工作。

4. 市教育局:了解和收集灾区学校人员伤亡、校舍破坏等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协助救援队伍开展学校被埋压人员的救援;协调落实灾区学生的异地就学,协同做好过渡性教室搭建、校舍安全监测等工作,指导帮助灾区学校尽快恢复教学秩序;把防震减灾应急救护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学校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5. 市科技局:组织开展震情灾情的速报、续报,及时上报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抗震救灾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议;负责抗震救灾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震情会商,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开展地震烈度评定、科学考察和震害调查等,会同有关部门承担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开展防震减灾应急科普宣传和研究;承担防震减灾的日常工作。

6.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道路交通秩序,视情实施前往或者途经灾区交通干线的管制措施。

7. 市民政局:组织指导开展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置;协助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8.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地震灾害专项防治、应急与救灾工作经费的筹集和落实,以及分配、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9.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因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估,指导开展灾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负责提供受灾区域测绘成果资料和地理信息服务,开展卫星导航定位、遥感信息获取和灾区地图制作,参与灾情评估等应急救援保障工作;指导并协助制定灾后重建规划。

10. 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和收集灾区环境污染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加强对灾区环境的监测,负责指导地震灾害引起环境污染等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1. 市建设局:了解和收集灾区建设工程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组织开展危房鉴定,参与灾后重大建设设施安全和灾害损失评估;指导监管建设工程的防震措施。

12. 市交通运输局:了解和收集灾区公路、桥梁、隧道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桥梁、港口和有关设施的排险抢修;协调保障地震物资运输和灾民的应急运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限制前往或者途经震区干线交通的管制措施;监督指导交通建设工程落实防震措施。

13. 市水利局:收集和掌握灾区水利工程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组织指导灾区山塘水库、水电站、堤防海塘、闸站等水利工程的险情排查、评估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应急抢险工作的技术支撑,协助处理堰塞湖险情;指导监管水利工程的防震措施。

14.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灾区动植物疫情监测和控制。

15.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掌握商贸企业损毁情况,指导恢复灾区市场供应和商贸企业生产自救。

16. 市文广旅游局:负责灾区旅行社组织的游客撤离工作;指导监管文化和旅游设施的防震措施。

17. 市卫生健康委:了解和收集灾区医疗机构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组织医疗救援队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组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保障用水健康安全;组织指导开展受灾人员的精神、心理卫生帮助抚慰工作。

18.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合理调度全社会地震救援力量;及时统计汇总震情灾情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及时发布应急救援工作动态信息;组织协调灾区救援飞行管制和堰塞湖险情处置,指导检查灾区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组织开展震后调查评估和灾情核查工作;组织、协调救灾捐赠活动,监管、调配救灾物资,协调开通应急避难设施,指导做好灾民的临时和过渡性安置工作。

19. 市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局):负责监控灾区易发生燃气爆炸、水管爆裂引起火灾、水灾等次生灾害源,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供排水、天然气(煤气)供气管道、公共交通、市政设施等进行排险抢修。

20. 团市委:协助开展地震宣传工作,配合做好地震应急志愿服务工作。

21. 市红十字会:组织红十字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参加伤员救治;组织对口捐赠物资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处理对口国际社会援助事宜。

22. 市气象局:负责灾区及周边地区天气的监测预报。

23. 绍兴电力局:组织开展电网恢复和电力设施抢修,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做好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的电力供应;指导电网工程中有关设施的防震措施。

24. 市消防救援支队:承担应对处置地震灾害的综合救援职责,及时组织营救受困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抢救重要物资,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25. 电信绍兴分公司、移动绍兴分公司、联通绍兴分公司:抢修和维护灾区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灾区架设临时基站;做好通信工程和有关设施的防震措施。

26. 绍兴银保监分局:组织指导保险公司做好防灾减损的有关宣传工作,依法协调、监督、管理保险公司的日常参保和灾后理赔、给付工作。

27. 绍兴军分区战备建设处:组织所属现役部队和民兵力量,并根据市指挥部的用兵需求,归口协调驻绍部队、区外军队应急专业力量参加抗震救灾行动;积极参与医疗卫生、专业保障等工作。

28. 武警绍兴支队: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等;协助开展灾情航空侦察及摄影,加强对政府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3.3专家组

建立抗震救灾专家组,为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提供决策技术咨询和建议。

3.4现场指挥部

根据地震灾害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由赴现场指挥处置的市领导或其指定人员任现场指挥长。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项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绍兴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绍兴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单位)和事发地县级政府参加。

负责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全力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运送工作;组织协调当地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加强现场救援队伍之间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分片搜救、科学搜救。

2.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绍兴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绍兴支队、市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和事发地县级政府参加。

负责组织派遣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后送;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保障灾区群众饮食、用药安全,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服务与心理援助。制订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3.群众生活保障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等部门和事发地县级政府参加。

负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相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支援灾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4.基础设施保障组

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局)、绍兴电力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县级政府参加。

负责组织指导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现金供应、防洪、通信、资金支付清算和汇划、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在灾区外围设立志愿者队伍和民间救灾物资接收点。

5.现场监测组

由市科技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单位)和事发地县级政府参加。

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地震引发山体滑坡、泥石流、山洪等次生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加强气象卫星监测分析,滚动发布灾区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

6.治安维护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绍兴支队和事发地县级政府参加。

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跨市域的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确保抢险救援救灾交通通畅。

7.震害评估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县级政府参加。

负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8.信息发布与新闻舆情管理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科技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县级政府参加。

负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3.5区、县(市)指挥机构

区、县(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机构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4运行机制

4.1地震监测

全市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在省级主管部门指导下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地震信息监测系统,加强震情跟踪监测。

4.2灾情接报

1.震情速报。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后,市科技局在接收到省地震局的震情速报信息后,应快速上报市指挥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灾情报告。地震灾害发生后,震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较大(Ⅲ级)以上地震灾害,各成员单位分别了解、收集和掌握各自系统受灾情况,并报市指挥部。市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市政府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应急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由市指挥部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有序组织、指导震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市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Ⅱ级(重大地震灾害)、Ⅲ级(较大地震灾害)、Ⅳ级(一般地震灾害)。

启动I级、Ⅱ级应急响应。接受省政府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配合省级现场指挥部,共同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工作,在震区设立现场指挥部,联合震区所在区、县(市)政府共同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主要由震区所在区、县(市)指挥机构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市指挥部加强值班值守,保持与震区信息联通,视情况派出工作组和专家赴震区现场给予指导和支持。

当地震灾害事件超出震区所在地政府处置能力时,可向市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可视情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4.4应急处置

4.4.1先期处置与保障

当地震灾害发生时,震区所在区、县(市)和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及时掌握和报送灾情,启动应急响应,发动基层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震情报告,第一时间根据需要派员参加市指挥部工作,根据部门职责和指挥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和保障工作。

4.4.2处置措施

地震灾害发生后,可根据灾情和救援工作实际,采取下列处置措施开展救援,有序利用应急救援力量展开应对。

(1)集中力量救援:应急管理部门牵头有序组织各类救援力量和装备搜救被压埋人员和失联人员,调集抗震救援工程机械和器材,营救被困人员。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和指挥地震救援行动,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科学部署救援力量,科学实施救援,不惜一切代价挽救每一个群众生命。

(2)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及受灾群众心理援助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医疗救护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及时转移危重伤员;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3)群众安置和善后工作:事发地县级政府及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组织筹集和调运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生活保障。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安置受灾群众;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4)基础设施抢修: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组织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码头、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援救灾物资装备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电力、城管、通讯等部门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和应急工作需要。

(5)灾情研判和气象监测: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在省级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灾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气象部门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天气变化。灾区所在地指挥机构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次生灾害防范:自然资源部门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山体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水利部门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7)衍生灾害防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对灾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等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和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8)灾区秩序维护: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协助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9)志愿服务管理:灾区所在地指挥机构要充分发挥志愿者队伍的特长和优势,统一协调、有序管理抗震救援志愿者队伍,明确专门的管理机构或人员,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在灾区外围设立志愿者工作站,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志愿活动。

(10)物资人力支援:各级指挥机构视情开展为灾区群众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4.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根据响应级别,震区相应指挥机构要按照及时、准确、全面、依法的原则,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并按相关规定发布权威信息和召开新闻发布会。要加强网络媒体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自己的意见,营造积极健康的舆论环境。

4.6结束响应

在地震灾害救援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以及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震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震区地方政府要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依法制定救助、补偿、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要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做好防疫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事发地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勘查和理赔工作。

5.2应急调查与总结

地震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震区所在县级指挥机构和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认真总结地震应急工作,及时提交调查总结报告。市指挥部汇总后向市政府提交抗震救灾工作总结报告。

5.3恢复重建

震区县级政府应当根据重建工作需要,适时组织专家对灾区重建环境、资源等进行评估认证,制定重建规划,并报上级党委、政府,积极迅速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绍兴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绍兴支队、市应急管理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单位)和县级政府应加强地震救援、综合消防救援、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援、医疗卫生救护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基层乡镇(街道)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抗震救灾应急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6.2物资与资金保障

应急管理、发改、经信、财政、商务等部门要建成规模适度的市级救灾物资装备储备库体系,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落实抗震救灾工作资金,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

6.3基础设施保障

要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发改、电力部门(单位)要负责组织开展灾区电力系统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电力系统做好抢险救灾工作,保障地震现场应急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公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6.4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6.5宣传教育

宣传、文广旅游、科技部门要开展防震减灾、抗震救灾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载体,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要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教育、科技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6.6 培训演练

县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要制订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6.7 奖惩措施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7.1 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城区、人口密集地区和大中型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科技局要做好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建议报告市政府;市指挥部根据震情需要建议相关区、县(市)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必要时,派出应急工作组给予帮助指导。

7.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当我市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传言发生地政府在应对工作中起主体作用,市应急管理局、市科技局和市委宣传部协助当地政府工作。事发地县级政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按以下措施处置:

1. 迅速查明地震传言的来源、波及范围、成因和背景;

2.根据震情趋势,针对传言动向和性质,拟定宣传口径,市科技局在省地震局指导下,及时配合做好事实的澄清,解除群众疑虑;

3. 必要时,请求省地震局派出地震专家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地震宣传和平息传言工作;

4. 市委宣传部对传言发生地区的宣传机构进行指导,统一宣传口径,播发有关辟谣的新闻报道或公告;

5. 传言发生地公安部门要加强辖区社会治安管理,必要时,协同调查传言原因,对故意制造和散布地震传言者开展教育,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6. 市应急管理局、市科技局和市委宣传部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

8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县(市)政府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地震应急预案;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结合工作职责和实际,可制订地震应急工作方案,并于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大型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大中型水库和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须制订地震应急专项预案,并报所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市指挥部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应急管理、发改、科技等部门,对各区、县(市)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大型企业、生命线工程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地震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绍政办发〔2014〕122号)同时废止。


绍兴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能力,确保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高效有序,避免或最大程度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绍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灾害等级分级负责,确保快速、准确处置突发地质灾害。

2 灾害分级

按照危害程度、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突发地质灾害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2.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地质灾害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1. 灾害险情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

2.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2 重大(Ⅱ级)突发地质灾害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1. 灾害险情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2.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2.3 较大(Ⅲ级)突发地质灾害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地质灾害:

1. 灾害险情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2.4 一般(Ⅳ级)突发地质灾害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地质灾害:

1. 灾害险情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

2.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 组织体系

当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时,成立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

3.1市应急指挥部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部署和协调全市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气象局、绍兴电力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电信绍兴分公司、移动绍兴分公司、联通绍兴分公司、绍兴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绍兴支队等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增加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党委政府有关人员。

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指示精神,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配合省地质灾害应急和防治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开展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组织、指挥、协调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变更和结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部署和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督促、指导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3.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为:协助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督办落实,负责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承担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文件、文稿的办理和会务工作,完成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3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全市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合理调度全社会救援力量;及时统计汇总灾情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及时发布应急救援工作动态信息;指导检查灾区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组织开展灾后调查评估和灾情核实工作;组织协调救灾捐赠活动,监管调配救灾物资,协调开通应急避难设施,指导做好灾民的临时和过渡性安置工作。

2.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与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协调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强互联网等舆情引导与监管。

3.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灾区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师生紧急疏散转移,修复受损毁校舍,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负责组织开展中小学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和技能演练。

4.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技术力量参与抢险救灾,对与突发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提供因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所需的地震信息资料。

5. 市公安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联动指挥以及治安保卫和社会秩序维持工作,协助转移受威胁群众,情况危急时可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全力搜救被压埋人员;负责灾区社会秩序维护、交通疏导和管控工作;提供或共享地质灾害应急会商所需的视频监控资料。

6.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开展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置;协助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7. 市财政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市级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落实以及分配、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8.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方案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牵头负责响应启动前地质灾害险情的协调处置;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提供受灾区域测绘成果资料和地理信息服务,开展卫星导航定位、遥感信息获取和灾区地图制作,参与灾情评估分析和提供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技术报告;组织开展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调查、评估和恢复工作。

9. 市建设局:负责指导开展灾区危房调查评估,提出消除灾害隐患的措施;指导并协助制定灾后重建规划;指导、监督工程建设中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实施;指导、监督建筑施工引发和遭受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

10.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交通线路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受损交通线路和设施的抢修、恢复,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11. 市水利局:负责提供水情资料;组织水利设施的地质灾害灾情调查、巡查监测和治理;开展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工作。

12.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种子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组织灾区动植物疫情监测和控制;指导灾区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工作;指导、监督农业设施建设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和监督突发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加强对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的管理。

13. 市文广旅游局:负责指导旅游服务企业对游客进行必要的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和提示,组织疏散、协助救治受灾景区游客;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景区、景点地质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建设。

14.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做好灾区医疗救援、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受灾人员的精神、心理卫生帮助抚慰工作。

15. 市综合执法局:组织指导抢修受损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16.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气象资料信息,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工作,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参与重点地质灾害现场调查。

17. 绍兴电力局:负责开展电网恢复和电力设施抢修,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提供应急抢险救援所需电力保障。

18. 市消防救援支队:承担应对处置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综合救援职责,及时组织营救受困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抢救重要物资等工作。

19. 电信绍兴分公司、移动绍兴分公司、联通绍兴分公司:抢修和维护灾区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根据需要,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20. 绍兴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协调驻绍部队和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应急队伍参加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工程抢险等工作。

21. 武警绍兴支队:负责组织人员参加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工程抢险等工作。

3.4现场指挥部

本预案启动后,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在抢险救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由赴现场指挥处置的市领导或其指定人员任现场指挥长,并设立专项工作组。

1. 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绍兴军分区装备建设处、武警绍兴支队等部门(单位)和事发地县级政府组成,负责抢险救援和应急排险工作。

2. 转移安置组:由事发地县级政府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区群众的转移、临时安置、生活和治安保障以及安抚等工作。

3. 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民政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县级政府组成,负责医疗卫生救援和遇难人员善后工作。

4. 监测预警和调查评估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县级政府组成,负责做好现场应急调查、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分析会商和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等工作。

5.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县级政府牵头,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绍兴电力局、电信绍兴分公司、移动绍兴分公司、联通绍兴分公司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6.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县级政府组成,负责信息发布、舆情收集、舆论引导等工作。

3.5区、县(市)应急指挥机构

区、县(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根据实际设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明确职责和人员,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4 预防预警机制

4.1 预防和监测

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明确重点防范时期、重点防范区域、重要隐患点,并制定具体有效的防范措施。

2. 编制地质灾害隐患点、高易发区应急预案

乡镇(街道)针对当地已查处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高易发区编制应急预案,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到防灾、监测责任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手中。

3. 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县、乡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基础信息数据库,提升地质灾害早期识别和预警预报能力。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县、乡两级政府要健全以村(社区)干部和巡查网格员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配备监测预警设备,加强专业技能培训。

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气象、水利等部门,应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铁路航道干线及矿山等重点工程地段,建立气象、水文和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点。

4. 地质灾害险情排查和巡查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区、县(市)和乡镇(街道)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高易发区的定期排查和不定期的检查与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识,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4.2风险预警

1. 信息收集与分析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与地质灾害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及时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

2. 预警分级

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和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及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四级(蓝色)、三级(黄色)、二级(橙色)、一级(红色),分别预示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较高、高、很高风险。

3. 预警预报

市、县两级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和气象部门要建立应急会商和协调机制,联合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预警结果应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手机短信、钉钉、网络平台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公众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可不向公众发布)。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和风险等级等。

4.3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响应措施。预警区域内的当地政府及村(社区)应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高风险区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并采取相应预警措施;当地政府、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响应和应急准备工作。

4.3.1四级(蓝色)预警响应

(1)气象、水利等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2)自然资源部门强化对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与监测,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的准备工作;

(3)相关部门人员到岗到位,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4.3.2三级(黄色)预警响应

在四级(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气象、水利等部门加强对雨情、水情的动态监测和收集,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2)自然资源部门加密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预报,组织对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重点巡查区和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24小时巡查与监测,并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的每日统计、分析和报告;

(3)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开展会商,研判地质灾害发展趋势,组织动员应急力量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3.3二级(橙色)预警响应

在三级(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气象、水利等部门加密对雨情、水情的动态监测和收集,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2)自然资源部门滚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预报,加强短时预警预报,组织指导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处置,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3)必要时,当地政府组织做好受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等应急工作;

(4)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4.3.4一级(红色)预警响应

在二级(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气象、水利等部门实时开展雨情、水情动态监测和收集,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2)当地政府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等应急工作,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突发地质灾害危险区域;

(3)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视情组织、指导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驻预警区域。

4.4预警响应调整和解除

根据气象条件以及实时雨情、水情监测情况,预警响应随预警信息等级动态调整,可逐步升(降)级别和解除预警,并将结果及时发布。当预警区域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在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等级启动相应响应。

超出突发地质灾害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预警信息,预警响应自动终止解除。

4.5预警不一致处理原则

当省、市预警结果的等级、范围明显不一致时,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和气象部门应紧急会商,以会商后确定的预警结果为准。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1. 报告程序

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或有人员死亡的一般(Ⅳ级)突发地质灾害,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报送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报并经核实后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报告。

发生无人员死亡的一般(Ⅳ级)突发地质灾害,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在事发2小时内将灾害情况分别书面报送至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省、市对报告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发展变化以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及时做好后续有关情况的续报、核报、终报工作。

2.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出现的地点、时间、类型、规模等级、危害对象、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可能的引发因素、发展趋势以及先期处置情况等。

5.2先期处理

事发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先期救援和抢险处置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及时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转移。

突发地质灾害所在地县级政府在接到险情灾情报告后,应充分发挥“110社会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联动指令,迅速采取排险措施,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示标识、封锁进出道路、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开展抢险救援。应急响应启动前,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协调险情处置工作。

5.3 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严重程度,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

5.3.1  I级、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地质灾害后,配合省联席会议做好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负责先期应急处置工作。采取以下措施:

(1)将响应指令发至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到岗到位24小时带班值守;

(2)随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3)应急工作组赶赴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现场,在省级现场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2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地质灾害后,市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采取以下措施:

(1)将响应指令发至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到岗到位24小时带班值守;

(2)应急工作组赴较大(Ⅲ级)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现场,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在省联席会议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下,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3)指导督促预警区所在地政府组织地质灾害重点巡查区和隐患点的巡查与监测,以及受威胁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

5.3.3  Ⅳ级应急响应

区、县(市)应急指挥机构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采取以下措施:

(1)将响应指令发至各成员单位,组织24小时应急值班;

(2)会商研判灾害发展趋势,掌握灾情和应急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

(3)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险情灾情现场,调派应急资源支援抢险救援。

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5.4应急信息发布

市、县两级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和应急抢险救援相关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地点、发生原因、严重程度、损害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措施、应急工作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等。

5.5响应变更和结束

市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地质灾害级别条件、发展趋势和天气变化等因素,可适时调整响应等级。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已消除后,或汛情、雨情等引发条件影响终止后,可结束相应的应急响应。

6 善后处置

6.1 调查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事发地县级政府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事件调查评估工作,查清事件的发生原因和过程,形成事件调查报告,并报市应急指挥机构。

6.2 奖惩措施

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和单位,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适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自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市级应急演练工作,各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应急演练工作。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绍政办发〔2017〕61号)同时废止。

绍兴市突发事件人员基本生活


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突发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群众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获得医疗救治、生活保障、善后处理,确保社会稳定和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和《绍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方案。

1.3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或超出事发地县级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坚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坚持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成立市突发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

2.1市协调小组

市协调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新闻办、市台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外办、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人防办、市红十字会、绍兴海关、绍兴电力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供销总社等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组成。

市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市协调小组主要职责为:承担全市突发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协调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报告事发地的信息、需求和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事发地的支持措施;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事发地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研究落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工作的重大事项。

2.2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制定市突发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并组织演练和实施;指导、协调事发地群众生活安排和各项应急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提出拨付应急资金,调配各种储备物资方案;检查和督促事发地人员基本生活安排应急措施的落实;综合汇总各种信息;提出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议;组织召开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综合协调会;负责发起社会捐赠,做好捐赠款物接收和拨付工作。

2. 市新闻办: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单位,根据主管部门提供的口径,按照有利于稳定的原则组织好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3. 市台办:协助处理突发事件中台湾地区居民的基本生活安排和死者亲属安抚工作,并协助省级有关部门做好通报、联络工作。

4.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指导灾后重建基本建设项目;负责组织事发地的粮油和其他生活保障物资的供应工作;按省级部门规定落实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政策;密切关注价格异常上涨情况,必要时提出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

5.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组织维护事发地的秩序,确保治安稳定;负责外国人、华侨、港澳地区居民死亡的确认工作,出具有关证明。

6. 市民政局:对事发地的死亡人员殡葬处理工作提出指导意见;组织召开群体性死亡和外国人、华侨、港澳台人员死亡殡葬处理工作综合协调会。

7.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落实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预算和资金。

8.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协调、指导处理突发事件中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有关劳动保障的相关事宜。

9.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环境应急监测并对事故产生的污染物提出处置建议。

10.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突发事件中人员基本生活用品和捐赠物资的运输保障。

11. 市水利局:负责帮助、指导事发地保障水利设施安全,做好水利设施恢复等工作。

12.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帮助、指导事发地群众生产自救工作。

13. 市文广旅游局:协助安排事发地旅行社组织的游客基本生活和游客死亡遗体处理工作。

14.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事发地及安置点的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15. 市外办:协助做好突发事件中外国人及亲属的安抚稳定工作,并协助省级相关部门做好通报、联络工作。

16.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员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查处各种伪劣产品,确保生活必需品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强制性标准以及产品标识明示的质量要求;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综合监督食品安全。

17. 市统计局:协助做好事发地有关情况统计数据分析、汇总工作。

18. 市人防办:负责组织突发事件中相关人员防护工作,协助做好人员生活的安置。

19. 市红十字会:负责协助组织参加灾区救灾和伤员现场救护工作。

20. 绍兴海关:负责海外救援物资优先入关,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地区死亡人员遗体的检疫与出关工作。

21. 绍兴电力局:负责组织保障事发地的电力供应。

22.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处理突发事件中的邮件,快件,确保寄递网络安全。

23. 市供销总社:会同事发地政府负责帮助、指导人员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和保障工作。

24. 各保险机构:负责做好突发事件中相关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2.3各区、县(市)应急指挥机构

各区、县(市)成立突发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协调小组,在各区、县(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应急保障工作,办公室设在各区、县(市)应急管理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3应急处置

3.1Ⅰ级、Ⅱ级响应

3.1.1 启动条件

发生事件影响范围较大,事态严重或特别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由省突发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启动省级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方案。根据市政府指令,启动Ⅰ级、Ⅱ级响应。

3.1.2 响应措施

Ⅰ级、Ⅱ级响应启动后,市协调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及时主持召开市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指派人员参加。

市协调小组应将本市行政区域内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有关信息报省政府。如发生可预见的自然灾害,要及时向省政府申请救灾储备物资;如发生事故灾难、卫生事件、安全事件,要及时向省政府申请各种应急物资和相关应急处置力量。

市协调小组根据省突发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协调小组的要求及时落实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3. 2 Ⅲ级响应

3.2.1 启动条件

当发生事件影响范围较大、事态比较严重事件,需市政府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的,根据市政府指令,启动Ⅲ级响应。

3.2.2 响应措施

(1)协调指挥

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市政府指令, 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市协调小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市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协调各成员单位行动;研究、检查、落实保障工作。

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有关人员待命;据本方案所明确的职责分工,履行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应急行动职责。

(2)现场工作

必要时,市协调小组组长可带领有关人员直接赶赴现场,组成现场工作组,指导、组织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行动。

现场工作组要监督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落实各项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措施,规范使用救灾救助款物;指导做好死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及时落实上级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省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上级部门支援。

(3)信息通报

市协调小组应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及时了解情况,综合掌握突发事件基本情况、群众生活保障等信息,及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并随时报告相关市应急指挥机构。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平时建立的应急联系工作机制,提供本单位的信息、资源等,供市协调小组决策。

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有关信息报市协调小组。

3.2.3 分类处置

(1)可预见自然灾害处置

在灾害发生前,应派出现场工作组,督促灾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转移安置灾民,指导抗灾救灾。

灾害发生后,根据受灾地县级政府申请,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2)不可预见突发事件处置

发生事故灾难、卫生事件、安全事件后,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以最快速度到达现场,督促灾区政府及时疏散、转移、安置群众,妥善处理死亡人员遗体。

根据事发地县级政府的申请和现场工作组的评估报告,及时调拨各种应急物资,视情调动有关殡仪馆的力量,确保死亡人员遗体得到及时处理。

3.3 Ⅳ级响应

发生事件影响范围较大、事态一般,由事发地县级政府启动Ⅳ级响应。市协调小组根据情况调拨物资和人员予以支援。

3.4 应急结束

按照“谁启动谁解除”原则,根据相应等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安排,相关突发响应结束后,由市协调小组组长确定应急响应终止。

3.5 总结评估

响应结束后,各成员单位要对组织保障、职责履行、响应结果、平时准备等情况进行评估,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协调小组。由市协调小组形成总结报告报市政府,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市协调小组应及时组织专家赴事发地进行现场情况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向相关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评估结论。

4应急保障

4.1资金装备保障

市、县两级府财政部门要将突发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等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给予合理保障。

市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配备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2物资保障

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救灾物资储备,依托现有救灾仓储设施,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做到定期清查、补充。要健全各种储备物资、应急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殡葬设备器具,建立各种救助物资和殡葬用品生产厂家名录。

各级粮食物资储备、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物资储备点,各级储备库、点、殡仪馆应储备必需的物资。紧急情况下,配合做好跨地域支援工作。

4.3队伍保障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队伍建设,大力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市应急管理局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级、每两年至少组织1次乡镇应急管理有关人员业务培训,不定期开展对各机关有关工作人员队伍、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市应急管理局要不定期组织演练,在自然灾害多发地域,根据灾害发生特点,实地检验并提高应急方案和应急处置工作体系的有效性。

4.4奖惩措施

在实施突发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过程中,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在应急响应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附则

5.1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是指突发事件发生前、发生过程中及发生后,采取各种措施,对可能遭受突发事件的人员基本生活进行的有效保障。

5.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适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市)政府应根据本方案,制定本部门、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行动方案。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绍政办发〔2016〕161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