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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98643214C/2023-24384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市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23-08-1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绍兴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地方性法规部分)》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8-16 15:42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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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2023年7月10日,本局接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裁量权基准和柔性执法工作的通知》,提出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设区市地方性法规等规定,于近期完成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发工作。

据此,对我市自2016年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14部地方条例和1部政府规章进行了梳理,共梳理出赋予我市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的地方条例2部(具体为:《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绍兴黄酒保护和发展条例》),其中涉及行政处罚事项3项。

针对前述3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自由裁量规定,起草了《绍兴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地方性法规部分)》(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地方性法规部分)》)。

二、主要内容

在裁量标准的设定上,沿用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中“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规定,将相关处罚的幅度细化为3档,即:30%以下属于从轻处罚,30%至70%属于一般处罚,70%以上属于从重处罚。

三、相关说明

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地方性法规部分)》起草过程中,已征求了各区、县(市)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的意见;并通过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迄今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地方性法规部分)》,曾以《〈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绍兴黄酒保护和发展条例〉涉及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的名称进行了征求意见。但考虑到该名称虽然贴切但较为拗口,且后续出台的《绍兴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法规在施行后也需制订相应的裁量标准。因此,将名称修改为《绍兴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地方性法规部分)》,以利于今后持续修订增补。

、实施时间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地方性法规部分)》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五、适用范围

局各处室、直属单位遵照执行,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郭燕敏   联系方式:0575-88132772。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市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