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组织机构 > 市政府工作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 政策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11330600098643214C/2023-24384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市知识产权局) 公开日期: 2023-08-1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绍市监管〔2023〕35号
文件登记号: ZJDC68-2023-0002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地方性法规部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16 15:37 浏览次数: 字体:[ ]
分享: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绍兴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地方性法规部分)》印发给你们,请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遵照执行,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本裁量基准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绍兴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地方性法规部分)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815日        


附件

 

绍兴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地方性法规部分)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处罚幅度

备注

1

对物业服务人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取物业费和物业服务保证金、押金的行政处罚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取物业费和物业服务保证金、押金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从轻处罚的:处罚款1500元以下

2.一般处罚的:处罚款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

3.从重处罚的:外罚款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1.从轻及一般处罚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从重处罚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2

对在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酿制中添加工业酶制剂的行政处罚

《绍兴黄酒保护和发展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绍兴黄酒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酿制中添加工业酶制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从轻处罚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

3.从重处罚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从轻及一般处罚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从重处罚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3

对冒用或者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行政处罚

《绍兴黄酒保护和发展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

《绍兴黄酒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冒用或者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从轻处罚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0.7倍以下的罚款

3.从重处罚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7倍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绍市监管〔2023〕35号ZJDC68-2023-0002.pdf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市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