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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14T/2024-2477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 成文日期: 2024-01-03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字号:

图解《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主要负责人解读)

发布日期:2024-01-03 15:03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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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订的背景和意义

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不断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及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政策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有效清理,属于文件管理、行政自制的应有之义,也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3〕116号)和《关于开展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工作要求》(浙法联办〔2023〕2号)工作要求,市司法局组织市级部门针对依据缺失、内容抵触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并编制形成停止执行1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二、政策制定依据

文件制定的主要依据是《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制定机关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或者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对其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或者即时清理”。

《关于开展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工作要求》(浙法联办〔2023〕2号)明确本次清理重点为,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有关规定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与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规定进行清理。比如,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完善了行政复议前置规定,清理中应对不符合要求的规定进行修改、废止等。

三、主要内容及其说明

本次专项清理范围为现行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本次清理之前已宣布失效、废止或停止执行的文件不再列入本次清理范围。

《通知》主要根据文件实施部门提出的清理意见建议及理由,经审核后汇总制作了停止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涉及土地管理、创业就业、5G建设、粮食生产、生态环保、档案管理、慈善事业、复议体制改革、小微企业发展等16个文件。停止执行的理由集中为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位政策文件、原上位文件废止或修订、文件执行期限已经届满、已另行出台新政策等。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司法局

解 读 人:丁新潮、黄园

联系电话:89116674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