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014T/2025-2587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 | 公开日期: | 2025-05-0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字号: | 绍政办发〔2025〕12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01-2025-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低空飞行服务保障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8日
绍兴市低空飞行服务保障办法(试行)
为确保本市低空飞行活动安全有序,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绍兴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健全协同管理机制
(一)建立军地民协同机制。市政府在职责范围内统筹本市低空飞行发展和安全,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建立军地民低空飞行协同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
(二)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坚持属地负责制,各区、县(市)政府及滨海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低空飞行活动服务保障工作。
市发改、经信、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气象、文广旅游、体育、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数据等部门按职责共同做好低空飞行相关工作。
(三)落实运行主体责任。从事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运行主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主动采取事故预防措施,对飞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四)发挥专家作用。本市组织民用航空、空管、气象、地理信息、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参与本市低空飞行相关评估咨询、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五)加强宣传教育。市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低空飞行相关知识,加强安全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
二、建设低空新型基础设施
(六)统筹基础设施规划。编制本市低空飞行基础设施规划,纳入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做好与机场、铁路、公路、交通枢纽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协调与衔接。
(七)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低空飞行起降、航空器充(换)电、飞行测试等地面设施和通信、导航、监视、气象、侦测反制、电磁环境监测等低空智联网设施建设。
(八)建设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本市低空飞行数字化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市低空融合运行管理平台”),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省级平台对接,为低空飞行活动提供服务。
各区、县(市)政府及滨海新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拓展完善本辖区低空飞行服务特色功能。
(九)推进数字底座建设。组织编制本市低空数字空域图,市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数据等部门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对低空空域进行网格化和数字化表征,并按规定开放共享。
市数据部门指导协调城市低空信息数据的编目归集、跨部门共享应用等工作,建立城市低空信息采集数据库,加强城市低空数据集约统一管理。
(十)加强设施运营管理。低空基础设施采取登记管理,建立全市“基础设施一张图”。低空基础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维护保养,保障低空基础设施安全可靠。
三、明确低空飞行基本要求
(十一)加强运行主体管理。从事低空飞行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空域管理、飞行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市政府的相关规定。
(十二)明确运行主体要求。使用除微型以外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低空飞行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运营合格证:有实施安全运营所需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操控人员;有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有关设施、设备;有实施安全运营所需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持续具备按照制度和规程实施安全运营的能力;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单位,还应当为营利法人。
使用民用有人驾驶航空器从事低空飞行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所从事的通用航空活动相适应,符合保证飞行安全要求的民用航空器;有必需的依法取得执照的航空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限于企业法人。
(十三)明确实名登记要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所有者应按照国家规定完成实名登记,公安部门协助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实名登记工作。
(十四)明确责任保险要求。从事经营性低空飞行活动和使用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或其他通用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性低空飞行活动,应当按规定投保责任保险。使用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性低空飞行活动,鼓励投保责任保险。
四、加强低空飞行服务保障
(十五)组织低空空域划设。组织编制本市低空空域(包括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划设方案,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定后依法向社会公布。
(十六)增加临时管制空域。如遇特殊情况,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定,可以临时增加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
保障国家重大活动及其他大型活动的,由市级相关单位会同市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空域临时管制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有关空域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时间申请。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定后,由市政府在临时增加的管制空域生效24小时前,依法发布公告。
保障执行军事任务或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紧急任务的,在临时增加的管制空域生效30分钟前,依法发布紧急公告。
(十七)设立低空飞行服务机构。设立市低空飞行服务机构,负责本市低空融合运行管理平台的运行管理,协助承担低空飞行服务保障相关工作。
(十八)提供低空飞行服务保障。市低空飞行服务机构加强低空飞行服务保障:对低空空域使用效率开展评估,提出低空空域动态优化调整建议;发布空域使用通告;收集汇总低空飞行任务和计划,协助办理低空飞行活动相关申请事宜;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申报低空飞行计划和提供动态信息;收集、发布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相关信息;会同气象部门收集低空气象数据,提供低空气象信息服务;协助做好低空飞行应急救援、异常情况处置等工作;民用航空器操控员服务等其他相关工作。
(十九)发布低空飞行服务指南。市低空飞行服务机构依法向社会公布低空飞行活动服务指南,列明飞行活动计划申请、飞行活动报告、运行识别服务、飞行态势信息服务、低空飞行公共基础设施使用申请等具体内容和流程。
(二十)推广低空公共服务应用。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利、文广旅游、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应当推动各类航空器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
(二十一)构建航空应急救援体系。推动建立由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卫生健康等部门、企业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航空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健全常态值守、应急响应、指挥调度和协同机制,加强航空器在低空应急救援活动的应用。
五、加强低空安全与应急管理
(二十二)加强低空安全联合监管。市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建立跨部门、跨领域低空飞行安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低空飞行活动安全监管,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低空飞行活动安全有序。
(二十三)推动安全责任落实。低空飞行活动依法需经批准或备案的,应当在批准或备案的空域范围和飞行时间内进行,不得有以下行为:违法拍摄军事设施、军工设施或其他涉密场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秩序或公共场所秩序;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投放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宣传品或其他物品;危及公共设施、单位或个人财产安全;危及他人生命健康,或者侵犯他人其他人身权益;在飞行过程中擅自停止自动广播识别信息;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十四)建立应急管理体系。各区、县(市)政府和滨海新区管委会应当将低空飞行安全应急管理纳入地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市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指导本市低空飞行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低空飞行活动运行主体应当建立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发现异常情况第一时间处置,并按规定报告。运行主体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升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二十五)加强违规飞行处置。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低空飞行活动时,违反飞行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或危及公共安全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二十六)加强反制设备使用管理。军事、公安以及按照国家规定由公安部门授权的高风险反恐怖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可以依法配备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在公安部门或有关军事机关的指导监督下从严控制和使用。
(二十七)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市低空飞行服务机构依法收集保存飞行活动数据和在提供低空飞行服务过程中知悉的低空空域用户相关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数据安全。
(二十八)做好查证协助服务。市低空飞行服务机构应当向军事机关、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等提供查证空中不明情况和民用航空器违规飞行的协助服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试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