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学校:
为促进学校食堂管理的规范化,切实保障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根据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现制订市属学校食堂大宗物品统一配送工作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配送范围
1.配送物品:大米、食用油、菜蔬类(含蔬菜、豆制品、猪肉、冷冻食品)、调味品共四大类。
2.配送学校:市属各类学校全部纳入食堂大宗物品统一配送范围(协议未到期的可除外)。
二、配送时间
2012年8月起,先试行一年。
三、配送企业资质
1.绍兴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QS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粮油生产及经营、农业生产及经营、调味品生产及经营的企业。
2.粮食生产及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食用油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调味品生产及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人民币400万元及以上。以上企业均须有专用储备仓库,有销售证、粮食检疫合格证等。
3.菜蔬类企业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独立仓储场、冷库;蔬菜配送企业必须有较大规模的种植基地,具有农药残留检测设备,并有专人负责;猪肉配送企业须定点屠宰,动物检疫。
4.具有配送能力和配送经验,有足够符合标准的运输车辆。
5.绍兴市内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注册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综合配送企业、商贸连锁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及知名品牌经营企业。
四、配送方法
1.确定配送准入企业的方法:
市教育局会同农业、工商、质监、食药等部门,在实地考察、市场调研的基础上,按“性价比”等综合评标方式,分别选择3-5家规模较大的企业作为配送准入企业,具备统一配送资质。准入企业实行一年一定。
市属学校根据服务态度、产品质量和价格等综合因素自主选择配送准入企业作配送供应商,按要求签订合同。原则上学校在一个月内不能更换配送供应商。
2.配送指导价格及结算办法:
大米、食用油、菜蔬类等大宗物品配送价格以招标价为基础,结合市农贸批发市场的批发价,确定指导价,由市教育局进行网上公示。当指导价与市场批发价有较大差距时(大米食用油±5%、菜蔬类±10%)时,配送供应商可申请调价,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经询价确认后调整并公示。为保证价格相对稳定,原则上一个月内不调价。
调味品中的酱油按招标价配送,2012学年内原则上不作调整。其他调味品需在大型(注册资本金1000万以上)连锁超市或商贸企业购买。
学校可在指导价的范围内与配送供应商再次进行价格协商,但最高不得超过指导价。
配送食品货款实行一周一结,凭学校签字确认的配送单及正式票据向学校定时结算。配送供应商所开发票必须与投标时的名称相一致。各配送供应商配送清单向市教育局勤工俭学办公室一月一报。
3.配送产品验收要求:
学校选择配送产品后必须按教育局招标的品牌、品名、规格
等要求进行认真验收。学校和配送供应商分别建立采购和供应台帐,确定专人负责验收和送货,严防非统一配送物品进校园,坚决杜绝无QS标准的相关食品进入学校食堂,禁购禁用食物成品、半成品。对于不符规格要求、以次充好、质量问题及价格虚高等现象,学校有权退货,配送供应商必须无条件退换,并保证师生正常就餐。教育局接报查实后,视情节作出处罚决定。
学校在与配送供应商签订合同中,应索取以下证件:配送供应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配送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在食品配送中,应索取以下单证:①送货清单:包括配送单位、品名、计划数量、实发数量、单价、金额。②蔬菜类:农药残留量检测报告。③鲜猪肉类: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合格标志。大块的猪肉必须盖有蓝色的检疫合格验讫印章。④豆制品:提供生产企业营业执照、QS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明及绿色食品强制认证证明。查看是否按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存期(保质期)等法定标志。⑤酱油:索取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明、配送单位清单。⑥粮、油、面粉、面等应索取: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不同批次的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⑦冷冻品:所代理的品牌生产企业的工商执照、QS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授权证明、区域性知名品牌证明等。以上证件的复印件都要加盖配送企业的公章。
4.配送准入企业的履约保证金
各配送准入企业根据不同品种、规模,须向市教育局勤工俭学办公室交纳5—10万元(无息)的履约保证金。
五、配送要求
1.质量要求:
大米必须具有QS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是当年或当期新米,米质纯,无杂质,达到国家一级标准,无黄粒、霉粒,水份小于14.5%;按配送批次提供检测报告;符合国家食品质量
安全标准。
食用油、调味品必须具有QS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有质检、卫生部门提供的质量和卫生检测报告,要有生产日期、保质期、净重等;要使用一次性包装,严禁采用散装、灌装食用油。
蔬菜必须新鲜,完整,去皮,净重(去包装或保护层);猪肉必须新鲜,观感好,猪源健康,经动物检疫和定点屠宰。应以基地蔬菜为主配菜。每批提供检测报告,外地蔬菜需提供合格证、营业执照,符合国家蔬菜和猪肉食品质量安全标准。
豆制品、冻冷食品必须为知名厂家生产的品牌,具有QS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区域性知名品牌证明,有质检、卫生部门提供的质量和卫生检测报告,有生产日期、保质期、净重等。
2.经营要求:
配送供应商应足额、及时将食堂物品配送至全市各订货的学校食堂。为确保学校食堂运营,高中段学校食堂提前两天(下午4:00前)、其他学校食堂提前一周(每周五下午4:00前),向配送供应商以传真或电子文件形式提交订货计划,说明购货品种、规格、数量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配送供应商必须按学校提供的采购计划及时配送到位。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必须提前一天协商解决。
3.工作要求:
配送供应商要做到制度完善,证照齐全,用工规范,文明配送;自觉协调与所在学校关系,妥善解决发生的问题和困难;自觉接受学校、教育局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六、违约责任
配送供应商应自觉接受农业、工商、质监、食药等部门的检查和检测;学校要组织人员验收入库,教育局负责检查并督促配送供应商如实履行合同。发现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短斤缺量或其它质量问题的,经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每次扣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并在市属学校中进行通报。一年内三次被查实有严重质量或信誉问题的,将取消配送资格,并没收履约保证金。能如实履行合同,学校认可度高,质量安全保障有力的,在以后招标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七、安全责任
1.学校食堂实行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学校食堂负责人(受委托餐饮企业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对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直接责任。
2.因质量问题造成食物中毒或其它安全责任事故的,配送供应商独立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没收履约保证金,双方合同自行终止,并追究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配送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等均由配送供应商独立承担责任。
4.配送供应商在校内运输物品,应遵循学校规章制度,服从指挥,确保师生安全。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配送供应商独立承担一切刑事、民事责任。
5.配送中所涉税收及相应规费由配送供应商自行承担,所需证、照等均由配送供应商自行办理。
6.受委托的餐饮企业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如采购、验收和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食品,在验收配送企业物品时故意刁难,在加工过程中不严格执行“五常法”管理造成安全事故,要根据情况予以相应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没收履约保证金,解除合同,追究责任。
7.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经查实发现有受贿、行贿现象,取消配送资格,相关人员按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该方案在2012年8月10日后施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