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014T/2015-1958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5-07-23 |
主题分类: | 土地 | 发文字号: | 绍政办发〔2015〕56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01-2015-0010 | 有效性: | 有效 |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健全完善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出让管理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越城区行政区域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保净地出让
(一)明确规划条件。拟出让地块涉及兼容住宅、商服、公共服务与公共管理等多种性质的,规划部门应明确各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涉及地块内的所有地上(下)管线和建(构)筑物,由规划部门商属地政府(管委会)和管线单位明确具体的迁移或保留意见。
(二)严格净地要求。净地指土地经农转用和征收或为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已落实到位,未涉及民事经济法律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地块。拟出让地块须符合“地净管线明、权属四至清”要求,应迁移的地上(下)管线和建(构)筑物应在出让前完成迁移,不存在应该拆除、迁移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不存在可能引起经济纠纷的各种因素。不具备净地条件的不得出让。
(三)配套基础设施。拟出让地块出让前应有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基础设施相配套(出让宗地外围达到通水、通电、通路等条件),涉及的规划道路应在批准出让前明确实施主体和开竣工时间,并在出让公告中明确告知。
二、严格依法出让
(一)规范出让公告内容。土地出让公告内容应符合国家、省、市供地政策。土地出让起始价不得低于所在地基准地价的70%,竞买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起始价的20%。严格实行宗地出让,不得捆绑出让,不得违规在土地出让公告及相关出让文件中为特定竞买人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和排他性条件。
(二)健全集体决策机制。属地政府(管委会)要进一步健全土地出让集体决策制度,每个出让地块都要按照专业评估、集体研究、依法出让、结果公示的规定,做到程序到位、决策公开、有据可查。
(三)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土地出让信息应通过《绍兴日报》等市级或以上媒体、绍兴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土地市场网等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探索开展经营性用地网上交易试点。
三、强化属地主责
(一)明确属地职责。属地政府(管委会)为土地出让和批后监管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辖区内的土地出让工作,确保地块出让前达到净地要求,落实基础设施配套等前期工作。地块成交后,要与土地竞得者签订监管协议。做好开竣工督促、闲置土地处置等工作。
(二)坚持权责一致。按照“谁受益谁处置、谁所有谁负责、谁受益谁支付”原则,做到权责一致。对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加强批后监管
(一)严格规划条件变更。地块成交后,受让者应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的,不得变更相关规划条件。
(二)依法处理违约行为。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条款,对争议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
五、规范纠纷处置
(一)处置原则。依法依规。处置依据为法律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出让地块是否退、是否赔,如何退、如何赔,均通过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确定。谁受益谁牵头。处置方案及相关具体工作由各属地政府(管委会)或出让受益单位牵头负责,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主动配合。相关损失赔偿由属地政府(管委会)或出让受益单位支付,涉及市里收益部分由市财政局按处置方案负责组织支付。集体决策。属地政府(管委会)或出让受益单位要建立集体决策制度,处置方案须经集体讨论确定,确保决策科学、民主、合法。处置结果须报市政府备案。
(二)任务分工。本文件下发前出现的合同履行纠纷,由属地政府(管委会)或出让受益单位依上述原则牵头负责。牵头负责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履行牵头责任,组建处置纠纷的专门工作班子,依法推进纠纷处置工作。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支持牵头单位,共同做好纠纷处置工作。
为避免出现新的土地出让纠纷,其他尚未批准公开出让的地块,须按本文件规定,重新审核把关。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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