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014T/2016-890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6-12-26 |
主题分类: | 商贸综合类 | 发文字号: | 绍政办发〔2016〕103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01-2016-003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4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决策部署,坚持“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单位)权责界限。创新监管方式,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不断提高市场监管能力和水平。着力营造宽松准入、鼓励创业创新的市场环境,努力维护宽进严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快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深化“先照后证”工作
1.实行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工商登记、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和省政府公布的后置审批目录实施审批和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或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也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不得擅自改变工商登记、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和要求。
2.全面推行工商登记“双告知”。在登记注册办理环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其拟从事的经营项目如须经审批方可经营的,应当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申请人应当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承诺书,书面确认已知悉市场监管部门告知的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在工商登记注册后,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以信息化手段将登记注册信息通过浙江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及时在浙江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上发布登记注册信息,供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查询认领。
3.确保审批行为严格依法、公开透明。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逐项制定审批标准并予以公示。取消重复性、形式化的审批手续,推行网上审批,审批标准和受理、审查、批准等审批信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健全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4.推行经营场所登记放管结合。探索“一址多照”,允许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等现代服务产业同一地址登记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推行“一照多址”,对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在同一县域范围内且登记机关为同一登记机关设立分支机构的,免予分支机构登记,在营业执照上加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即可。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公安、环保、安监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二)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监管责任
5.严格执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市场监管部门要重点围绕市场主体的法人资格监管、一般经营资格监管,健全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日常监管制度,完善年报公示、信用监管、信用约束等市场监管长效措施,同时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各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审批事项特点、行业管理风险,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商品的监管,提升发现问题的能力,及时查处未按规定报经审批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同一经营事项涉及2个以上审批部门的,由其中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其他审批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6.明确相关部门(单位)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对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事项,未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对已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对涉及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对未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涉及2个以上审批部门的,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并相互配合。
根据国发〔2015〕62号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梳理了190项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部门职责清单,其中“先照后证”审批事项监管职责157项、“先证后照”审批事项监管职责33项(详见附件),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依法执行;对未列入该监管职责清单的审批事项或今后法律法规规章有调整的,各相关部门(单位)应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
(三)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
7.推行“双随机”抽查机制。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各部门(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细化完善随机抽查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执法检查监管责任,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自觉性。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其他部门(单位)管辖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移送相应部门(单位)。
8.建立信息共享交换机制。依托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归集各部门(单位)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2016年底前,实现工商登记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单位)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真履行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的法定职责,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市场主体的许可信息、监管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实现实时共享、无缝衔接,切实保障部门间证照衔接、联动监管和执法协作。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与同级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四)建立健全信用约束联合惩戒机制
9.制定联合惩戒管理办法。各级企业信用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规范联合惩戒事项、程序和要求,编制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限制措施目录和失信惩戒清单,进一步整合法院、税务、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方面限制措施,制定绍兴市企业信用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规范联合惩戒措施执行标准和裁量权行使,加大对侵犯人身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以及环境污染等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力度。
10.实行跨部门信用联合惩戒。2016年底前,依托浙江企业信用监管警示系统建立联合惩戒平台,由部门(单位)实时上报联合惩戒需求,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在经营、投融资、高消费限制、土地供应、进出口、出入境、新设企业登记、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等有关规定,积极落实相应的惩戒措施。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人员保障,确保各项改革有序推进。要清理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加强工作衔接,切实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行政审批部门要依据本意见,对相关行政审批事项逐项制定具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实施办法,明确监管对象、内容、方式、标准、措施和程序等。
(二)强化督查考核。市对各级各部门(单位)履行监管责任以及执行审批目录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并予以通报。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强化对“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列入相关工作考核。推行行政审批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清单,强化责任追究,综合运用监察、审计、督查等方式,加大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未按要求制定监管办法及未能严格执法监管造成损失或引发系统性风险,或因过错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事故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实施问责。
(三)强化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主体要依法公示相关信息,提高经营活动透明度,完善企业承诺制度,推动企业依法自治、落实主体责任。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引导市场主体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等方面履行法定义务,督促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并承担社会责任,促进企业合法经营。促使市场主体充分认识信用状况对自身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守法诚信、公平竞争意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诚信自治水平。
(四)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专业化组织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和自律公约,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增强参与市场监管的能力。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作用,加强对相关领域的专业监督。鼓励和支持信用评价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级工作,为政府和公众了解市场主体提供参考。建立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的有效衔接机制,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纠纷处理、权益保护、信用评价、失信惩戒等方面更好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
(五)鼓励社会监督。强化社会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行为。鼓励新闻媒体客观反映市场主体在质量安全、违规经营、违规建设、侵犯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问题。对群众举报、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监管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作用。支持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通过裁决、调解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间的争议。积极构建第三方评估机制,培育、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市场主体资信信息。支持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
附件:绍兴市“先照后证”改革后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清单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8日
附件
绍兴市“先照后证”改革后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清单
序号 | 审批项目 | 审批部门 | 监管项目 | 监管部门 | 监管依据 |
一、部分“先照后证”审批事项监管职责清单 | |||||
1 | 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生产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无证生产监控化学品 | 经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2 | 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3 |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无证开办农药生产企业或生产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
4 | 电子认证服务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无证提供电子认证服务 | 经信部门协调上级部门落实监管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十九条 |
5 |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 无证从事保安培训 | 公安部门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四十一条 |
6 | 公章(机构)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 无证从事公章(机构)刻制业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六条 | |
7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 无证开办旅馆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
8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 无证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或者以其他方式无证经营典当业务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五十八条 | |
9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 | 省公安厅消防局 | 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 |
10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无证设立养老机构 | 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七十八条 |
11 |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无证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 | 财政部门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第二十四条 |
12 |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无证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六十七条 | |
13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中介机构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无证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 人力社保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 |
14 |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许可 | 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
15 |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无证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工商总局令第1号,2015年修改)第三十三条;《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令第2号,2015年修改)第十六条 | |
16 | 煤炭开采审批 | 国土资源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无证或超范围采矿 | 国土部门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一款 |
17 | 矿产开采(采矿权及采矿权转让许可) | 省、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
18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无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 环保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
19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许可证核发 | 环境保护部 | 无证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 |
20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 无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建设部门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21 |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 省建设厅 |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142号) | |
22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 | 省建设厅,设区市房地产管理部门 |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 | |
23 |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资质认定 | 国家测绘地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 无证从事测绘活动 | 规划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24 | 港口经营许可 |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 无证从事港口经营 | 交通运输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 |
25 |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无证经营港口理货业务,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 | ||
26 |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 | 交通运输部及流域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 | 无证或超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 交通运输部门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27 |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无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四条 | |
28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
29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
30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无证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六条 | |
31 |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六条 | ||
32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六条 | ||
33 |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无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第四十七条 | |
34 |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 | 省、设区市港航管理机构 | 无证或超范围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25号) | |
35 | 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 | 交通运输部或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 无证设置引航及验船机构 | 交通运输部门协调上级部门落实监管职责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第四十三条;《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验船公司管理办法》(海船检〔2007〕631号)第二十六条 |
36 | 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 | 海事管理机构 | 无证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三条 | |
37 | 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 | 交通运输部 | 无证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三十九条 | |
38 |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无证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四十一条 | |
39 | 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 交通运输部 | 无证经营内地与台湾、港澳间航运及其相关业务 | 《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6年第6号)第十三条 | |
40 |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 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无证或超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 水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
41 | 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业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无证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 | 农业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42 | 种畜禽、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业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无证生产经营种畜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 | |
43 |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无证生产、经营兽药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44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 |||
45 |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 | 无证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41号)第二十二条 | |
46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 无证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 |
47 | 从事动物诊疗机构设立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 无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十一条 | |
48 |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审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 无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七条 | |
49 |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 无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
50 |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核发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部门 | 无证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
51 | 农药经营许可 | 设区市、县(市、区)农业部门 |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 | |
52 |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 农业部 | 无证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 |
53 |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无证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 | 林业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
54 |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同级相关部门 | 无证或超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 |
55 |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 | 商务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无证从事石油成品油批发业务 | 商务部门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 |
56 |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无证从事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 |
57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文化部 | 无证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无证或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 文广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58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59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无证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无证或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
60 | 设立内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61 | 设立内资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62 |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合资演出团体审批 |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63 |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无证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文化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一条 | |
64 |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无证兼营或者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
65 |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无证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无证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第五十七条 | |
66 |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
67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无证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
68 |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
69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无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体育部门 | 无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 |
70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无证经营公共场所(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 | 卫生计生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71 |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 无证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
72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无证消毒产品生产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三条 | |
73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无证饮用水供水单位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六条 | |
74 |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无证批发烟花爆竹 | 安监部门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75 |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无证零售烟花爆竹 | ||
76 |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安监局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非煤矿山生产 |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九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四十二条 | |
77 |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 国家统计局或者省(区、市)统计局 | 无证或超范围进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 | 统计部门协调上级部门落实监管职责 |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78 | 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 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 无证或超范围进行涉外调查 |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三十一条 | |
79 | 食品生产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无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80 | 食品流通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81 | 药品生产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无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七条 | |
82 | 药品经营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83 |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无证生产化妆品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
84 |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为未经许可的企业或者机构交易未经审批的药品提供服务 | 市场监管部门 |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第三十条 |
85 |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50号) | |
86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50号) | |
87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 | 商务部 | 无证从事直销活动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三十九条 | |
88 | 拍卖企业设立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无证从事拍卖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 | |
89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无证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
90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文化部 | 无照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无照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
91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92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93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无证或无照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
94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 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十二条 | |
95 |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无证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十二条 | |
96 |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无证设立文物商店或者无证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十二条 | |
97 | 新建棉花加工企业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 无证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 |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第49号)第十五条 | |
98 |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变更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 | 无证无照以集体企业名义进行活动 | 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五十六条 |
99 |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无证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单位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
100 | 内资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
101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 质检总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无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 | 质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
102 | 设立认证机构审批 | 质检总局 | 无证从事认证活动,无证设立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二条 | |
103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 质检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无证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 |
104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质检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无证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 |
105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 | 省质监局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
106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无证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 | 城管执法部门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三条 |
107 |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 质检总局 | 无证从事口岸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检验检疫部门 |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88号)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108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 质检总局 | 无证或超范围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 |
109 | 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 海关总署 | 免税商店 | 海关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七条 |
110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 市、县气象局 | 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 气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111 | 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 | 国家能源局 | 无证从事供电或者未经许可变更供电营业区 | 电力部门协调上级部门落实监管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 |
112 |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核发 | 国家能源局 | 无证或超范围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 | |
113 |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 | 设区的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 无证收购烟叶 | 烟草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二十八条 |
114 |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 | 国家邮政局或省级邮政行政主管部门 | 无证经营邮政通信业务 | 邮政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条 |
115 | 食盐定点生产、碘盐加工企业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 无证生产食盐,无证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从事碘盐批发业务 | 盐业主管机构 |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九条;《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116 | 食盐批发许可证核发 | 省盐务管理局 | 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 | |
117 | 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无证或超范围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 电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118 | 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无证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及其他外汇业务 | 外汇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119 | 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
120 | 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审批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
121 | 期货公司设立审批 | 证监会 | 无证设立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无证从事期货业务 |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
122 | 证券金融公司设立审批 | 证监会 | 证券金融公司或者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业务活动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证监会令第75号)第五条 | |
123 |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审批 | 财政部、证监会 | 无证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 |
124 |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审批 | 证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 ||
125 |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批 | 证监会 | 无证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 |
126 | 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 | 保监会 | 无证设立保险公估机构或分支机构,无证从事保险公估业务 |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保监会令2013年第10号)第六十七条 |
127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保监会 | 无证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 |
128 | 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 | 保监会 | 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 |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保监发〔2010〕29号)第二条 |
129 |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保监会 | 无证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无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 |
130 |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 | 国家铁路局 | 铁路运输企业活动情况 | 国家铁路局 |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9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131 |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维修许可 | 中国民航局 | 无证从事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维修活动,无证从事公共航空运输或者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业务 | 中国民航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二百零三条 |
132 |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 | 中国民航局 | |||
133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 无证经营电信业务,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 | 经信或电信部门协调上级部门落实监管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九条 |
134 |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第三款 | ||
135 |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无证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 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136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 无证、无照擅自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公安部、工商总局令第59号)第三十一条 | |
137 | 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无证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 公安部门、安监部门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138 |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审批 | 财政部、证监会 | 无证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
139 | 拆船厂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无证设置拆船厂进行拆船 | 环保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140 | 林木种子(含园林绿化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子(含园林绿化草种) | 农业部门、林业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141 |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无证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无证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 | 文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142 | 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
143 | 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无证设立光盘复制单位或从事光盘复制业务 | 《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第三十八条 | |
144 |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无证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无证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
145 |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 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
146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无证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 文广部门、公安部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147 | 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 |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148 |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无证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无证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 文广部门或者文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
149 |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150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无证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 | 体育部门配合公安部门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二十七条 |
151 | 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批 | 国家旅游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无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 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 |
152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无证经营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 | |
153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 | 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 | |
154 | 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 | 边境游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无证经营边境旅游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 |
155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无证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 | 市场监管部门、环保部门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156 | 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 | 中国人民银行 | 无证装帧流通人民币 | 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157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无证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 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林业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
二、部分“先证后照”审批事项监管职责清单 | |||||
1 |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 无证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 | 经信部门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第二条第三款 |
2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无证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 |
3 | 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 无证从事保安服务 | 公安部门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 |
4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 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无证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 |
5 | 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 | 公安部 | 无证制造、买卖或者运输枪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 |
6 | 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 ||
7 | 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 无证制造、销售、运输、进口弩或者无证从事营业性弩射活动的单位以及个人持有弩 |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 | |
8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无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文广部门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 |
9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 安监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
10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设区的市级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 |
11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无证生产烟花爆竹制品 | 安监部门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12 |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 |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 无证生产烟草制品 | 烟草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 |
13 |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 |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 无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 | |
14 |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审批 | 中国人民银行 | 无证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或者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 | 中国人民银行 |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15 |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外资银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变更机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办公场所、调整业务范围、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东持股比例、修改章程以及终结审批 | 银监会 | 无证设立外资银行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16 |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银监会 | 无证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 ||
17 |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银监会 | 无证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 ||
18 | 外资银行代表处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 | 银监会 | 无证设立外资银行代表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 ||
19 | 设立期货专门结算机构审批 | 证监会 | 无证设立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无证从事期货业务 |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
20 | 设立期货交易场所审批 | 国务院或证监会 | 无证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 |
21 | 证券公司设立审批 | 证监会 | 无证设立证券公司或者经营证券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 |
22 | 证券交易所设立审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审批 | 国务院 | 无证开设证券交易场所,无证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 |
23 | 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核准 | 证监会 | 无证设立外国证券类驻华代表机构或者经营证券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 |
24 | 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 | 保监会 | 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和相互保险活动 |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第1号)第二条、第六十九条;《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保监发〔2015〕11号)第三条、第三十七条 |
25 |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 保监会 | 无证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
26 | 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 | 民航地区管理局 | 无证从事无证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维修活动,无证从事公共航空运输或者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业务 | 中国民航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三条 |
27 | 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许可 | 民航地区管理局 | |||
28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无证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 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29 | 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
30 |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无证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无证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 | 文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31 | 设立出版单位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
32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 商务部、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 | 无证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 市场监管部门、商务部门 |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4号)第三条第一款 |
33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 国家邮政局或省级邮政管理机构 | 无证经营快递业务 | 邮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