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508J/2017-21584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公开日期: | 2017-01-22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发文字号: | 绍公通〔2017〕5号 |
现将《绍兴市公安机关提升执法办案质量八项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公安局
2017年1月22日
绍兴市公安机关提升执法办案质量八项措施
一、加强以审判为中心的执法理念教育培训
1.严格落实基层所队每周一次基本法律知识学习,各区、县(市)公安局每两月一次基本法律知识测试,市局每半年一次基本法律知识抽考的学法考试制度;
2.市局警校在警衔晋升培训、新警培训和各执法警种的业务培训中执法办案课时不少于15%;
3.各区、县(市)公安局邀请检察、法院、警院等专家学者辅导授课每年不少于2次。
二、“全警种、全建制、全要素”推进“又好又多又快”办案体系
1.深化执法办案积分制度。严格落实《绍兴市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积分制结果运用五项规定》,强化积分结果刚性运用,切实将积分与评优评先、立功受奖、提拔任用等荣誉、待遇挂钩。
2.推进相对集中办案机制建设制度。发挥警种办案的专业优势,原则上派出所只办理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嫌疑人到案并如实供述的刑事案件,其他需通过侦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案件或者刑事拘留后一律由业务警种办理。
3.推行重点派出所专职法制员派驻制。全市日有效接处警量在10起以上的派出所专职法制员由各区、县(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派驻。
4.强化执法顽症陋习整治。在案件评查中发现证据收集不全面、不及时或者单人取证、笔录复制、办案超期等执法顽症,一律网上通报办案民警和审核、审批领导,并在年度执法质量考评中加倍扣分。
三、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1.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稳定的黑恶暴恐类犯罪,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食药环资类犯罪以及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侵财犯罪。
2.电信网络诈骗、平台诈骗等公司化运作团伙案件中的员工,以及非吸类案件、黄赌毒团伙案件中的边缘人物,主观恶意不深,认罪态度好的,且系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的特殊对象,慎用刑拘、逮捕强制措施。
四、规范笔录制作视音频同步记录
1.讯(询)问违法犯罪嫌疑人必须在有视音频同步记录条件下的办案区和看守所提审室进行,视音频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
2.办理公安部《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案件,同步录音录像需刻录保存,刻录光盘从法制审核环节起随案移送。
3.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和笔录制作视音频同步记录纳入执法质量考核。
五、建立庭审旁听制度和警察出庭作证训练制度
1.对新型的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必须组织执法办案民警参加法庭庭审旁听。
2.执法办案民警和法制审核民警参加庭审旁听每年不少于2次。
3.邀请检察、法院的专业人士对办案民警和出具鉴定意见民警进行出庭作证技能授课培训,各区、县(市)公安局每年不少于1次
六、规范电子证据收集固定
1.认真落实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公安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的规定,严格规范取证和运用。
2.加强业务骨干培训。刑侦、网警部门要培训一批电子证据收集固定的业务骨干,承担本地、本部门案件办理中电子证据的取证工作。
3.加大硬件设施、设备投入。各地要配备电子证据收集运用方面的实验室、保管设备以及摄像机等取证设备。
七、强化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1.行政诉讼案件一审开庭审理,公安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一般按照“谁主管谁应诉”、“谁审批谁应诉”的原则确定出庭应诉负责人。
2.市局局长每年出庭应诉不得少于1次,各区、县(市)公安局局长每年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次,案件数量不足的除外。
3.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而不出庭应诉的,一律网上通报并在年度执法质量考评中加倍扣分。
八、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1.执法办案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行政复议纠错、行政诉讼败诉、绝对不诉、无罪判决、错案的,一律由驻局纪检组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3.发生执法过错案件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纠正,市局每年对典型案件进行剖析、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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