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137U/2022-23057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08-12 |
主题分类: | 社团管理 |
各区、县(市)民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市级社会组织:
绍兴市社会组织党群服务中心(慈善基地)入驻准入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民政局
2022年8月1日
绍兴市社会组织党群服务中心(慈善基地)入驻准入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绍兴市社会组织党群服务中心(慈善基地)遵循“政府的好帮手、组织的好伙伴、创新的好平台”建设目标,激发社会活力、集散社会资源、推动社会创新,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参与基层治理、社会服务创新以及公益慈善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为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级,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入驻绍兴市社会组织党群服务中心(慈善基地)的社会组织须接受和配合市民政局指导、监督和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入驻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绍兴市社会组织党群服务中心(慈善基地)入驻组织基本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
(三)有完整及运作良好的管理制度,有一批固定的骨干成员;
(四)在公益慈善、志愿服务、社会管理和社区服务领域具有一定的服务能力和较好的发展前景;
(五)有较强的项目执行能力,社会评价好,在社会上有较好的影响力;
(六)能遵守基地各项规定,服从基地统一管理,能主动参与基地统一组织的公益服务活动;
(七) 入驻后能确保有专职或兼职人员每周入场工作3天及以上。
第四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社会组织可优先入驻绍兴市社会组织党群服务中心(慈善基地):
(一)社会组织或负责人荣获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具有各类省市权威性社会组织表彰荣誉;
(二)具有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命名的品牌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品牌项目及社会组织领军人物称号的社会组织;
(三)获市级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3A及以上称号,区县市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4A及以上;
(四)建有党组织的社会组织或者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为党员的;
(五)社会组织有自己成熟的项目或合作项目;
(六)在社会工作、社会组织和公益慈善发展领域具引领作用的社会组织;
(七)由市级民政部门作为行业主管单位的全市性社会组织。
第五条 绍兴市社会组织党群服务中心(慈善基地) 不予受理入驻情形:
(一)申请前两年中曾被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申请前两年出现年检不合格或未按期参加年检的;
(三)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无独立账户、管理混乱的;
(五)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入驻流程
第六条 绍兴市社会组织党群服务中心(慈善基地)入驻流程如下:
(一) 申请。社会组织提交入驻申请材料;
(二) 初审。由社会组织党群服务中心(慈善基地)组织相关人员对入驻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三)公示。初审确定的拟入驻社会组织名单在市民政局网站进行意见征求公示,公示时间3个工作日;
(四)审核。公示无异议的名单上报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在市民政局官网和绍兴民政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告;
(五)入驻。入驻社会组织与绍兴市民政事务管理中心签订入驻协议。
第七条 入驻绍兴市社会组织党群服务中心(慈善基地)社会组织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所有材料需加盖机构公章):
(一)入驻申请书(见附件1);
(二)社会组织章程、机构人员名单(专职人员需提供合同及相应社保证明);
(三)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及年检年报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开展特色品牌项目的相关材料;
(五) 各类表彰、命名、等级评定等材料或党建机构材料;
(六)其他材料(如标识、活动影像资料等)。
第四章 入驻时间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入驻绍兴市社会组织党群服务中心(慈善基地)期限为3年,到期后需继续入驻的,提前1个月重新提交书面申请,经中心和市民政局评估后确定。
第九条 入驻的社会组织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绍兴市社会组织党群服务中心(慈善基地)制定考评制度,每年委托第三方运营机构进行年度评估,评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两个月,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入驻资格。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绍兴市民政事务管理中心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入驻协议,取消入驻资格:
(一)签订入驻协议后1个月内未正常进驻开展工作的;
(二)被列入绍兴市公共信用严重失信名单、绍兴市社会组织信用异常名录和失信“黑名单”的;
(三)因严重行政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严重违反绍兴市社会组织党群服务中心(慈善基地)管理制度、不服从业主单位的合理建议和监管的;
(五)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绍兴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绍兴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入驻管理办法(试行)》(绍市民社〔2018〕1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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