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MB18026628/2024-25607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开日期: | 2024-12-20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社会保障 | 发文字号: | 绍退役军人局〔2024〕26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62-2024-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县(市)党委组织部、社会工作部、宣传部、编办,政府教育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税务分局,滨海新区社会工作局,金融监管支局,人武部政工科:
退役军人是重要的人力资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为有效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关于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77号)、《关于促进我省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浙退役军人厅发〔2023〕16号)文件精神,结合绍兴实际,制定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就业创业工作“十六条”措施(修订)。
第一条 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每年2月、8月,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动与驻地部队对接,会同教育、人社等部门深入军营开展就业形势和政策宣传、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指导、职业规划指导等活动。(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绍兴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列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第二条 组织全员适应性培训。把适应性培训作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融入社会教育培训的第一课、必修课,纳入工作开展和绩效考核的硬任务、硬指标。每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到后,各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采取心理咨询辅导、退役“老班长”介绍经验、集中授课、实地参观、座谈讨论、问卷调查、职业规划测评、登门走访和电话沟通等方式,系统宣传讲解政策、分析就业形势,充分了解每位退役士兵的专业特长、就业创业意愿和教育培训需求,为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项目,组织开展精准培训、针对性授课打好基础。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由各区、县(市)统一组织,原则上在接收报到后一个月内完成。(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绍兴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第三条 鼓励参加学历教育。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在退役后3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服役期间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符合相关规定情况下,退役军人参加成人高考,省级成招办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参加成人高校招生专升本免试入学。退役一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本科和高专高职学校的,学历教育期间享受学费资助和相关奖学金资助。其中,学费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年人均16000元;生活费及其他奖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报名参加单独考试招生工作,在报名前须填写《退役士兵报考高等职业学校资格审核表》,由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资格审查后,进行网上报名。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申请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经学校考核同意,可免试入学,并纳入年度招生计划;中等职业教育期间,可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原从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征集入伍的退役士兵,可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服役期间或退役后3年内参加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大专、本科),分别凭入学通知书、缴费发票和毕业证书、缴费发票,给予2000元和3000元的补贴。补贴报销政策只能享受一次。(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第四条 抓好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对接规模以上企业,了解企业用工需求,开展“定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按照以区、县(市)培训为主,市级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短缺专业培训为辅的培训机制,对退役军人开展不少于240个学时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技能。
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针对性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绍兴市人力社保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24〕34号)要求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法定退休年龄前申请接受一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并按实际受训时间给予每人每月400元(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计发)的生活费补贴。(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第五条 加强培训机构管理。开展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认定工作,市级确定1-2所,各区、县(市)确定2-3所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建立培训机构目录和培训专业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各级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培训与就业挂钩的考核机制;坚持谁培训、谁推荐就业,压实目标责任,提高就业成功率。(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社保局)
第六条 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市及各区、县(市)根据相关单位空编等情况,原则上每年分别推出1-2个行政编制(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岗位,定向招录绍兴市生源或户籍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招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招录计划。县以下一线执法职位、乡镇(街道)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招录,应拿出一定名额面向大学生退役士兵招录。退役残疾军人符合条件的可以报考面向残疾人的专设公务员招录职位。公安机关特警职位可面向有反恐特战经历的退役士兵招录人民警察。(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
第七条 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市社区聘用。推进各地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优先招聘退役士兵,对有一定军事技能和专业素质要求的岗位,可面向退役士兵招聘。根据各区、县(市)实际,每年推出一定数量事业编制岗位和国有企业岗位,定向招聘在绍应征入伍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定向招聘数量按照各区、县(市)户籍人口数量、年度征兵数量、每年大学毕业生数量等有关情况确定。其中,越城、柯桥、诸暨每年至少安排3个事业编制岗位,上虞、嵊州、新昌每年至少安排2个事业编制岗位,重点在司法、人武、城管执法等领域定向定岗招聘大学生退役士兵。市级和各区、县(市)国有企业招聘职工,分别至少安排8%的工作岗位定向招聘大学生退役士兵。各地在招聘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时,应分别统筹安排当年度不低于8%的工作岗位数量定向招聘大学生退役士兵。机关、事业单位每年招聘编外聘用人员时,应分别统筹安排不低于20%的工作岗位数量用于定向招聘退役军人。(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委编办、市国资委、市委社会工作部)
第八条 优化公共就业服务。鼓励各级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展示交流平台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绿色通道”,为退役军人登记注册、税费办理、补贴申领等提供专属式、一站式服务。搭建退役军人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平台,市级每年至少组织1次,各区、县(市)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鼓励专业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社保局)
第九条 强化就业创业扶持。退役军人创办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带动就业3人以上(不包括本人),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首次申领应在登记注册5年以内,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带动3人就业的给予每年2000元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退役军人在当地初次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10万元以下可申请免担保。小微企业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人群”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与上述职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贴息,其他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基点以上部分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十条 建立创业服务平台。充分发挥数字政府海量数据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推进退役军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与资本、技术、商超、电商在线实时对接,利用5G技术、云平台和大数据等助力创业创新。定期举办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展交会等活动。建立健全与各级各类创业大赛、展交会、博览会联动机制,深化交流合作,支持各类创业大赛对退役军人予以倾斜,加强退役军人创业创新项目后续跟踪服务。(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社保局)
第十一条 提供创业金融支持。引导辖内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为退役军人创业就业开辟绿色通道,鼓励银行网点设立“军人、退役军人优先”窗口,为退役军人及其家庭创业就业创新金融产品,实行利率优惠政策。引导有创业意愿、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启动资金的退役军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与生产经营周期确定。鼓励保险机构为退役军人创新金融惠民产品,提供理赔绿色通道等。(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绍兴监管分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十二条 落实就业创业税收减免。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各类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对于2011年11月1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按照《关于进一步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3〕6号)执行。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十三条 开发退役军人人才资源。持续引导退役军人参与乡村建设和基层治理,将退役军人作为村(社区)干部的重要来源,采取集中培训、顶岗锻炼等方式,大力培养使用,注重从退役军人党员中培养选拔党组织书记,推动村党组织带头人队伍整体优化提升;依法将表现优秀的退役军人选举进村(社区)“两委”班子。(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社会工作部)
第十四条 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基金。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发展基金,积极发挥国家和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作用,为录用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鼓励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引导社会资本设立专项基金,为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提供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社保局)
第十五条 宣传就业创业先进典型。鼓励各级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光荣榜”,积极选树创业典型。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全媒体资源,总结推广试点示范经验做法,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典型、就业先进人物以及民营企业录用退役军人的典型做法案例,营造全社会广泛关心、支持和参与退役军人创业创新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委宣传部、市人力社保局)
第十六条 做好就业创业服务。充分发挥“两站、两中心”作用,采取“互联网+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模式,为退役军人提供失业登记、招工信息查询、用工信息推送、就业创业政策咨询等专业化、个性化服务。积极培育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力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就业跟踪服务。(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社保局)
本文件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关于印发绍兴市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十六条”措施的通知》(绍退役军人局〔2019〕40号)同时废止。今后上级有关部门如有新的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绍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共绍兴市委组织部
中共绍兴市委社会工作部 中共绍兴市委宣传部
中共绍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绍 兴 市 教 育 局
绍 兴 市 财 政 局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绍兴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绍兴监管分局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