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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14T/2024-25635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 成文日期: 2024-12-31
主题分类: 医保 发文字号:

《绍兴市医疗保障办法》政策解读(主要负责人解读)

发布日期:2025-01-23 14:38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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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绍兴市人民政府出台了《绍兴市医疗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精神,进一步回应群众诉求,推动我市医疗保障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续发展,在前期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适用范围和职责、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医保管理服务、其他等8个方面,主要内容如下:

(一)职工医保

1.问:我市职工医保的参保对象有哪些?

答:(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雇工);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4)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的人员;

(5)国家、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2.问:机关、事业和省(部)属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的缴费标准是什么?

答:机关、事业和省(部)属单位,单位缴费比例为9.0%(含生育保险0.6%),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参保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个人按其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申报。申报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省平工资300%的,按300%确定;其他按用人单位申报工资确定。

3.问:其他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的缴费标准是什么?

答:其他用人单位,单位缴费比例为8.6%(含生育保险0.6%),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1%。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同上一条。

4.问: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是什么?

答:灵活就业人员以上一年度省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8.6%(含生育保险0.6%)缴纳。

(二)城乡居民医保

5.问:哪些人员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

答:(1)本市户籍未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

(2)持有本市颁发的《浙江省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本市学校、幼儿园在册的非本市户籍的学生(儿童);

(4)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或持有本市颁发的《浙江省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的学龄前儿童;

(5)与本市居民结婚、本市从事宗教教职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6)国家、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大病保险

6.问:哪些人员能参加大病保险,怎么缴费?

答: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同步参加大病保险。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缴费分别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中划转,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缴费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转。

(四)生育保险

7.问: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和待遇是什么?

答:在我市参加职工医保的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五)医保管理服务

8.问:我市转外就医的政策是什么?

答:参保人员需转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办理转院手续后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先个人负担10%后,再按规定报销;未办理转院手续的,个人负担为20%。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绍兴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急)诊治疗的,个人负担为10%。

三、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统一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绍政发〔2017〕30号)、《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绍政发〔2018〕17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2019年全市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绍政办发〔2018〕55号)同时废止。

四、文件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王佳、王伟红

联系电话:0575-89115876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