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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5-05-21 09:25 浏览次数:30 字体:[ ]

    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等12家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你单位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六十日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相关规定,你单位应及时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附件:1.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等12家企业名单.pdf

                 2.《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处罚〔2025〕276号).pdf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1日

    信息来源:产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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